基本定義
法團主義試圖提供關於社會結構的若干理想型,用來描述國家和社會不同部分的體制化關係,它的重心在功能單位和體制的合法化關係。法團主義關注的不是個人的或非制度性的關係。
“法團主義,作為一個利益代表系統,是一個特指的觀念,模式或制度安排類型,它的作用是將公民社會中的組織化利益聯合到國家的決策結構中去”,“這個利益代表系統由一些組織化的功能單位構成,它們被組合進一個有明確責任(義務)的、數量限定的、非競爭性的、有層級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結構安排之中。這些功能單位得到國家的認可(如果不是由國家建立的話),它們被授予本領域內的絕對代表地位,作為交換,它們的需求表達,領袖選擇,組織支持等方面的行動受到國家的一定控制。”
主要體系
根據這一界定,法團主義可以被視為一種對國家和社會間常規互動體系的概括。這個體系包含以下要點:
(1)有國家參與,社會參與則以功能團體的形式,它們互相承認對方的合法性資格和權利;
(2)它的中心任務是將社會利益組織、集中和傳達到國家決策體制中去,因而它代表著國家與社會的一種結構(制度化)聯繫;
(3)進入體制認可的功能團體對相關的公共事務有建議、諮詢責任;
(4)進入體制認可的功能團體數量是限定的;
(5)進入體制認可的功能團體間是非競爭的關係;
(6)體制內的各功能單位以層級秩序排列
(7)功能團體在自己的領域內享有壟斷性的代表地位;
(8)對功能團體的領袖選舉、利益訴求和組織支持等行動,國家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以國家掌握的限度區分為“國家法團主義”或“社會法團主義”兩種最基本的形態。
三種概念模型
(一)同意型
1、國家準許利益中介組織存在,反過來它們也準許國家享有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行動權力;
2、合作系統內各組織在價值和目標方面有著較高程度的一致,因而國家只需實施有限的控制,中介組織和社會行動者有明顯的自主性; 3、合作結構建立為的是促進認同。
(二) 權威型
l、國家準許利益中介組織存在,反過來它們也準許國家的行動,否則社會行動者的經濟自由將受到限制;
2、合作系統內各組織在價值和口標方面存在有限度的 一致,國家控制的存在可以很大程度上改變經濟和社會秩序;
3、合作結構建立為的是儘可能地保證國家的控制權;
(三)鬆散的契約型
1、國家通過保證契約實施、或同生產者集團的談判取得支配權,功能團體的領袖保證召集其成員建立各種形式的合作約定(有時在國家的幫助下),其中較弱的契約也可能缺少約束力;
2、各團體原則上同意支持現有秩序,但特別的需求和衝突不時威脅著秩序; 3、合作結構建立在很高程度的自主決定基礎上;與上面一匹種類型相比,.這禮朱掣的正式制度化程度較低。
模型的轉變
很明顯,這種理念試圖在傳統的極權主義和多元主義框架之外尋求對利益整合的解釋,它拋開了體制內外的分野,提供了一種不同於“國家——社會”分化的視角,引起了研究者的廣泛討論。它幫助研究者觀察到了“國家——社會”框架容易忽略的問題,背後的理論假設,或者是“國家法團主義”,或者是“社會法團主義”,但已經不是“極權主義”或“多元主義”。這表明,多年來支配中國研究的主流模型正處在轉變之中,這種轉變對於研究者的意義在於,他們所關注的問題及其設問方式也在隨之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