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組織在法人終止時,依據職權清理並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係的程式。清算的形式有二:一是依破產程式進行清算;二是非按破產程式,而是依民法、民訴法等有關規定清算。清算一般在法人終止時進行,但在法人負債過重時,經法人機關決定,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自動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法人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責令法人清算。清算的任務是:清查法人財產,核實債權債務,編制資產負債表,依法或章程向有關部門移交財產,依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式清償債務等。法人清算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清算人,或由法人代表擔任清算人,並在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監督下進行清算。

法人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並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係。清算可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清算時應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具有以下職權:

1.了結現務,即了結法人於解散前已著手而未完成的事物。

2.收取債權

3.清償債務

4.移交剩餘財產。

清算終結,應由清算組織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完成註銷登記和公告,法人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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