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清算人

法人清算人,又稱“清算組織”。是指從事對法人進行清算活動的人,如清算委員會、清算小組等。根據《民法通則》第47條的規定,我國企業法人的清算組織可分為兩類:(1)由清算人組成的清算組織。在企業法人因解散而終止的情況,要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的成員一般應由法人的意思機關(如董事會、股東大會)選舉。清算人不勝任清算工作的,可以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予以撤消並指定清算人。(2)由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組成的清算組織。

企業法人因被撤消、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財政、審計、工商、稅收、銀行、勞動部門等單位及註冊會計師、律師、.經濟師等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的職權是:對內清理財產,處理法人的有關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了結債權債務,在法院起訴和應訴。法人清算活動完畢後,清算組織也隨之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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