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行是指公司解散後,為最終了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式。
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後,為最終了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式。
公司清算的種類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式進行的清算。
2、特別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3、破產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並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在破產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的啟動
1、公司自行清算的啟動。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公司強制清算的啟動。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通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1)、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2)、強制清算啟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公司清算的工作步驟
1、成立清算組。2、展開清算工作。3、提出清算方案。4、分配剩餘財產。5、製作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是指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後提出的對申請註銷登記單位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全面計算後提出的書面報告。清算報告經有關機構確認後生效,是事業單位註銷登記的重要檔案之一。清算報告在事業單位提出註銷登記前完成,申請註銷登記時必須提交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導語。主要概述清算組織人員組成情況,確定清算基準日期(指確定清算工作開始的日期),扼要總結工作,說明委託哪些機構完成哪些工作。
2、事業單位概況。內容有該單位性質、地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號和代碼標識、資金、職工人數、單位運轉狀況及註銷的原因。
3、進行清算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審計法》等相關法規。
4、清算組織的工作情況,如進行接管,清理財產、確認債權債務、財務審計、總體資產評估、土地資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委託稅收機關或海關出具完稅證明等。
5、確定清算基準日帳面資產負債情況。
6、清算審計情況,包括該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流動負債、長期負債情況等。
7、資產評估情況,主要由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對被清算單位的固定資產、房地產、無形資產等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由清算組織進行綜合評估。
8、債權確認情況,主要說明債權的組成和債權人的情況。
9、清算組織提供的事業單位有無訴訟爭議和未完結的事項的情況說明。
10、清算費用,詳細註明支出清算費用的項目和數字。
11、清算結論,對清算的整體資產進行總的估價。
清算程式
公司註銷程式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領取);
2、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
3、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公司註銷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決定註銷的檔案。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檔案或行政機關的決定。
4、公司清算組織成立檔案: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關於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於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檔案;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關於組織公司清算組織的檔案;
5、經確認的清算報告: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會關於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關於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檔案。
法院宣告公司破產或行政機關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檔案;
6、開戶銀行的銷戶證明;
7、稅務機關關於辦理稅務登記註銷的受理證明;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9、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
提交複印件的,除上述說明外,均應由被委託人簽名並署明“經核對,本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國際清算銀行
國際清算銀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
國際清算銀行官方網頁 http://www.bis.org
國際清算銀行的建立
國際清算銀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國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銀行界利益的摩根銀行、紐約和芝加哥的花旗銀行組成的銀團,根據海牙國際協定於1930年5月共同組建的。剛建立時只有7個成員國,現成員國已發展至41個。國際清算銀行最初創辦的目的是為了處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的賠償支付及其有關的清算等業務問題。二次大戰後,它成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之間的結算機構,該行的宗旨也逐漸轉變為促進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為國際金融業務提供便利,並接受委託或作為代理人辦理國際清算業務等。國際清算銀行不是政府間的金融決策機構,亦非發展援助機構,實際上是西方中央銀行的銀行。
第一世界大戰後,凡爾賽協定中關於德國戰爭賠款事宜原來是由一個特殊的賠款委員會執行,按照當時的“道維斯計畫”,從1924年起,德國第一年賠付10億金馬克,以後逐年增加一,直賠付58年,至1928年,德國賠款增至賠付25億金馬克,德國聲稱國內發生經濟危機,無力照賠,並要求減少。美國同意了德國的要求,又由楊格(O·D·Young)策劃制定了“楊格計畫”。協約國為執行“楊格計畫”決定建立國際清算銀行取代原來的賠款委員會,執行對德賠款的分配和監督德國財政。
1930年1月20日,以摩根銀行為首的一些美國銀行(另外還有紐約花旗銀行、芝加哥花旗銀行)和英國、法國、義大利、德國、比利時、日本等國的中央銀行在荷蘭海牙會議上籤訂國際協定,成立“國際清算銀行”。英、法、比、德、意、日六國政府與瑞士政府達成協定,由瑞士承諾向國際清算銀行頒發建行特許證,特許證規定:國際清算銀行具有國際法人資格,免稅,瑞士政府不徵收、扣押和沒收該行財產,準許該行進出口黃金和外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第二次世界戰後,國際清算銀行先後成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即現在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匯兌擔保的代理人;歐洲支付國盟和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受託人;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建立的歐洲貨幣合作基金的代理人。
國際清算銀行成立的實質就是美國要利用這個機構作為掌握德國財政的手段,並將歐洲債務國清償還美國債務問題置於自己的監督之下。1944年,根據布雷頓森林會議的決議,國際清算銀行的使命已經完成,應當解散,但美國仍把它保留下來,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附屬機構。
國際清算銀行開創資本為5億金法郎,分為20萬股,每股2500金法郎,由六國中央銀行和美國銀行集團七方平均認購。1969年12月國際清算銀行個性了章程,其宗旨改為促進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並向之提供更多的國際金融業務的便利,在國際清算之間的合作,並向之提供更多的國際金融業務的便利,在國際清算業務方面充當受託人或代理人。銀行資本也相應的增至15億金法郎,分為60萬股,每股2500金法郎。現在國際清算銀行4/5的股份掌握在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手中,1/5的股份已經由各成員國的中央銀行轉讓給了私人,由私人持有,但私人股股東無權參加股東大會。1996年9月,國際清算銀行決定接受中國、印度、韓國、新加坡、巴西、墨西哥、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和香港等九個國家和地區的中央銀行或與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機構為機關報成員。這是國際清算銀行25年來首次接納新成員。原有的32名成員中有26個歐洲國家的中央銀行,蓁6家為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土耳其和南非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利益的摩根銀行。但實際上,現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都與其建立了業務關係。國際清算銀行已經成為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集團之外的最重要的國際金融機構。
區域性國際性金融機構目前比較典型的有國際清算銀行、美洲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及加勒比開發銀行等。
國際清算銀行的組織機構
國際清算銀行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建立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辦事機構。
國際清算銀行的最高權力機關為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每年6月份在巴塞爾召開一次,只有各成員國中央銀行的代表參加表決。選票按有關銀行認購的股份比例分配,而不管在選舉的當時掌握多少股票。每年的股東大會通過年度決算、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利潤分配辦法和接納新成員國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在決定個性銀行章程、增加或減少銀行資本、解散銀行等事項時,應召開特別股東大會。除各成員國中央銀行行長或代表作為有表決權的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所有與該行建立業務關係的中央銀行代表均被邀請列席。
董事會是國際清算銀行的經營管理機構,由13名董事組成。比利時、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和美國的中央銀行行長是董事會的當然董事,這6個國家可以各自任命1名本國工商和金融界的代表作董事,此外董事會可以2/3的多數通過選舉出其他董事,但最多不超過9人。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審議銀行日常業務工作,決議以簡單多數票作出,票數相等時由主持會議的主席投決定票。董事會主席和銀行行長由1人擔任。董事會根據主席建議任命1名總經理和1名副總經理,就銀行的業務經營向銀行負責。
國際清算銀行下設銀行部、貨幣經濟部、法律處、秘書處等辦事機構。
國際清算銀行的宗旨與任務
國際清算銀行的宗旨是促進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為國際金融運作提供額外負擔外的便昨,並作為國際清算的受長人或代理人。擴大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始彈簧是促進國際金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國際清算銀行便成了各國中央銀行家的會晤場所,接受各中央銀行的委託開展各種業務,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章程的規定,其有權進行下列業務活動:
⑴ 既可為自己,又可為中央爭銀行購買、出售、交換和儲存黃金;
⑵為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提供貸款和接受他們的貸款;
⑶為各成員國中央銀行辦理和重辦其票,收買或出售期票以及其他優等短期債券;
⑷既可靠自己,也可以靠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收受展品出售外匯和有價證券股票除外);
⑸接受各成員國中央銀選擇往來資金和存款;
⑹作為被委託人接受政府的存款或根據董事會的決議,接受其他資金銷售量 不得發行提示付款銀行券、承競匯票、為各國政府提供貸款(購買國家公債例外);
⑺對任何一個企業有監督權;
⑻有由於低償還銀行的債務而歸於銀行的一不動產沒有一更合適的價格被變賣之前,掌管這些不動產。
國際清算銀行以各國中央銀行、國際組織(如國際海事組織、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氣象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為服務對象,不辦理私人業務。這結聯合國體系內的國際貨幣金融機構起著有益的補充作用。現在世界各國的國際儲備約有1/10存放在國際清算銀行。各國中央銀行在該行存放的外匯儲備,貨幣種類可以轉換,並可以隨時提取而無需聲明理由。這對一些國家改變其外匯儲備的結構,實現多樣化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途徑。在國際清算銀行存放黃金儲備是免費的,而且可以用作抵押,從國際清算銀行取得黃金價值85%的現匯貸款。同時,國際清算銀行還代理各國中央銀行辦理黃金購銷業務,並負責保密。因此它在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備受歡迎。
除了銀行活動外國際清算銀行還作為中央銀行的俱樂部,是各國中央銀行之間進行合作的理事場所,其董事會和其他會議提供了關於國際貨幣局勢的信息交流的良好機會。
國際清算銀行的資金來源
國際清算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
(1)成員國繳納的股金。該行建立時,法定資本為5億金法郎,1969年增至15億金法郎(gold francs),以後幾度增資。該行股份80%為各國中央銀行持有,其餘20%為私人持有。
(2)借款。向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借款,補充該行自有資金的不足。
(3)吸收存款。接受各國中央銀行的黃金存款和商業銀行的存款。
國際清算銀行的主要業務
1、處理國際清算事務。二戰後,國際清算銀行先後成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歐洲支付同盟、歐洲煤鋼聯營、黃金總庫、歐洲貨幣合作基金等國際機構的金融業務代理人,承擔著大量的國際結算業務。
2、辦理或代理有關銀行業務。二戰後,國際清算銀行業務不斷拓展,目前可從事的業務主要有:接受成員國中央銀行的黃金或貨幣存款,買賣黃金和貨幣,買賣可供上市的證券,向成員國中央銀行貸款或存款,也可與商業銀行和國際機構進行類似業務,但不得向政府提供貸款或以其名義開設往來賬戶。目前,世界上很多中央銀行在國際清算銀行存有黃金和硬通貨,並獲取相應的利息。
3、定期舉辦中央銀行行長會議。國際清算銀行於每月的第-個周末在巴塞爾舉行西方主要國家中央銀行的行長會議,商討有關國際金融問題,協調有關國家的金融政策,促進各國中央銀行的合作。
國際清算銀行的會員或貨幣當局
會員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有: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中國、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馬其頓共和國、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土耳其、英國、美國、另外還有歐洲中央銀行。
關於南斯拉夫的份額問題正在討論之中。
中國與國際清算銀行的關係
我國於1984年與國際清算銀行建立了業務聯繫,中國人民銀行自1986年起就與國際清算銀行建立了業務方面的關係,辦理外匯與黃金業務。此後,每年都派代表團以客戶身份參加該行年會。國際清算銀行召開股東大會,中國人民銀行邀請列席,並對觀察員身份多次參加該行年會,這為中國廣泛獲取世界經濟和國際金融住處發展與各國中央銀行之間的關係提供了一個新的場所。中國的外匯儲備有一部分是存放於國際清算銀行的,這對中國人民銀行靈活、迅速、安全的調撥外匯、黃金儲備非常有利。自1985年起,國際清算銀行已開始向中國提供貸款。1996年9月9日,國際清算銀行通過一項協定,接納中國、巴西、印度、韓國、揭西哥、俄羅斯、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和香港地區的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為該行的新成員。回歸之後,其在國際清算銀行的地位保持不變,繼續享有獨立的股份與投票權。香港金融管理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加入國際清算銀行。我國中央銀行加入國際清算銀行,標誌著我國的經濟實力和金融成就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同時也有助於我國中央銀行與國際清算銀行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中央銀行進一步增進了解,擴大合作,提高管理與監督水平。
中國參與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11月正式加入國際清算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該行亞洲顧問委員會的成員,周小川行長目前擔任該委員會主席。中國認繳了3000股的股本,實繳金額為3879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