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責眾

法不責眾

法不責眾是指當某項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法不責眾是制定法律的一個原則,制定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讓人們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後再去懲罰。法律貴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數人都做不到,說明所立法律本身有問題,需要修改。出自清·石玉昆《小五義》第38回:“大家一議論,法不責眾,全走了。”

基本信息

成語資料

【漢語文字】法不責眾

【漢語拼音】(fǎ bù zé zhòng)

【詞語解釋】指某種行為即使應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很多人都那樣乾,也就不好懲罰了。

【字詞解釋】

眾:多數人

責:責罰

【常用程度】常用成語

【感情色彩】中性成語

【成語結構】主謂式成語

【產生年代】近代成語

【近義詞】罰不責眾

【成語用法】作賓語、定語;用於口語

【成語舉例】熊召政《張居正》第四卷第十回:“如今的廩膳生員個個都是刺兒頭,法不責眾啊!”

成語出處

清·石玉昆《小五義》第38回:“大家一議論,法不責眾,全走了。”

“法不責眾”是古代官府對民間出現的某種現象所採取的政府行為。這裡的“民間出現的某種現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類似地錯誤,被集中到官府之後,官員們所採取的對策。

封建社會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統治階級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違背大眾利益的“惡法”,因此多數老百姓不願意遵守。假如“責眾”,很容易引起官民對立乃至暴亂;假如聽之任之,統治者又很沒面子。於是,統治階級採取一種無可奈何的、也是給自己下台階的方法,叫做“法不責眾”。“眾”雖然不敢“責”,而對於帶頭鬧事的主犯,常常還是不客氣的。

英文翻譯

The law cannot be enforced when everyone is an off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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