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泉州市藥學會原名晉江地區藥學會,於1965年3月20日正式成立。四十多年來,泉州市藥學會在省藥學會、市科協等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在一至七屆理事會、藥學界前輩和醫藥界同仁及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學會在加強自身建設,開展省內外學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和藥學人才的繼續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學會工作名列全省設區市藥學會前列,多次被省藥學會、市科協評為先進集體。會員的科技成果曾多次榮獲國際、國家發明獎,獲一項發明專利、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獲總後勤衛生部、省、市科技進步獎、賢鑾科技獎。論文多次被評為全國學術會議優秀論文及省、市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並多次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為繁榮我國藥學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泉州市藥學會於2006年11月10—12日召開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45名理事並組成第七屆理事會。選舉產生了由17名常務理事組成的常務理事會,並推選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蔡錦忠為理事長、顏文祝、周金生、林輝、陳炳南為副理事長,林輝為秘書長(兼)。聘任盧文斌、陳海濱、陳一農為副秘書長。新一屆理事會授予第六屆理事會理事長林必傑主任為名譽理事長、聘請陳國榮局長等4位同志為學會顧問。
學會下設秘書組、學術組、培訓教育組、藥品生產、經營和醫院藥學諮詢服務組。目前我會會員526人,高級會員22人,團體會員16家,出版《泉州藥學》30期。現已成立安溪、南安、永春、石獅、德化五個基層學會,會員721人。學會每年定期召開學術年會和舉辦專題講座,出版一期《泉州藥學》。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泉州市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Quan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QP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依法登記的全市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及有關人士和組織機構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群體團體,是泉州市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藥學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醫藥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求實協作精神,高舉愛國主義旗幟,促進祖國統一。團結和動員全市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樹立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黨的‘雙百’方針,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促進我省藥學科學技術和繁榮和發展,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藥學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泉州市科協(以下稱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民政局(以下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上同時接受福建省藥學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福建省泉州市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開展藥學科學技術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編輯出版、發行藥學學術期刊、書籍,發展同世界各國及地區藥學科學技術團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二)開展對會員和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舉薦藥學人才,表彰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
(三)了解掌握並反映藥品科研、生產、流通、使用環節中的情況和要求,當好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
(四)普及推廣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
(五)維護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接受政府委託,承辦與藥學發展有關事項,組織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有關的科學技術論證和諮詢;開展醫藥科研成果中介服務、推廣展示;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與企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藥學技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藥學技術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藥學工作二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藥學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藥師專業職稱二年以上,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
4、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藥學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藥士專業職稱五年以上或相當職稱並具有一定藥學工作經驗者;
5、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藥學會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由本會會員2人介紹,經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團體會員由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報省藥學會審批。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本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在本會出版的刊物上發表科研成果論文;
(六)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批評、建議和倡議並提供有關資料;
(五)發動本單位的專業人員,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協助本會開展的科技推廣和科普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團體會員退會應以團體會員單位名義正式提出,並退回團體會員證及牌匾。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並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後仍未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以及損害本會聲譽或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會員,從被剝奪政治權利之日起,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具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按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小組。組長由常務理事擔任,任期同理事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學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工作需要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常務理事會研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審批本會日常經費開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顧問
(一)卸任理事長可推薦為下屆名譽理事長,任期一屆;
(二)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者,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聘請為顧問,任期一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1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