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泉州市保險行業協會(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uanzhou)成立於2002年7月22日,是經過泉州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的保險業自律性組織、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2008年12月18日,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07]118號)精神,泉州市保險行業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成功舉辦並實現了換屆,順利開展了體制機制改革,建立了專職會長負責制,穩步推進人員隊伍規範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泉州市保險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公司34家,其中經營財產保險的公司19家,經營人壽保險的公司14家,保險中介公司1家。泉州市保險行業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各會員公司推舉出的理事構成。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協會實行專職會長負責制。每年度召開理事會會議,共同商討協會的工作,決定重大問題。協會下設秘書處、財產保險工作委員會、人身保險工作委員會、保險契約糾紛調解委員會等四個二級機構。由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的運行。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財險工作部、壽險工作部、保險從業人員考試中心等四個三級部門。
泉州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泉州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交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泉州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UAN ZHOU,縮寫為iaq),是泉州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泉州市轄內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保險行業自律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工作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福建保監局、泉州市民政局社團辦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泉州市經委。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泉州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一)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可依據章程或公約對違規的會員進行自律懲戒。
(二)代表保險行業參與決策論證;反映行業呼聲,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
(三)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創造健康和諧的內部環境;協調保險業與有關行業、社會組織及保險消費者關係,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四)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資料信息共享;組織會員與國內外保險業進行交流、學習;加強與各保險協會之間的聯繫、交往。
(五)整合宣傳資源,組織行業的大型展覽、宣傳和諮詢活動;普及保險知識,宣傳保險法規;表彰優秀保險從業人員,樹立保險業的良好形象。
(六)接受辦理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及政府有關機構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只接納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在泉州市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本協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劃、協定;執行協會通過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工作。
(四)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要求交納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的取消
(一)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二)會員公司如被保險監管機構撤消的,本協會將予以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理事成員單位因原理事在任期內工作調動提出的新任理事人選。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各會員單位推選一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情況特殊,可分別召開財險、壽險的常務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要熱心協會工作,並符合社團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每屆任期四年,除特殊情況,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會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本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兼職副會長若干。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副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職務,由單位繼任領導接任或重新進行選舉。
第二十五條 會長的職責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提名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主持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五)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經會長授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為保險行業協會常設專職職位,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
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秘書長在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可適當延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並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的職責為: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機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的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根據市場化原則,參照本地保險行業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離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