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電力行業協會

泉州市電力行業協會,是由泉州地區境內的電力企業,相關及大電力客戶自願組成的,對全市電力行業進行自律監督與行業服務的跨部門、跨所有制、跨隸屬關係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企業簡介

為了回響政府加快培育和發展行業協會的指導意見,順應中國電力體制改革的趨勢,促進僑鄉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促進行業自律和發展,致力於行業服務,建立電力企業與政府、與客戶相互溝通的橋樑,結合福建省和我市電力行業發展的具體實際,2003年,泉州電業局、福建電力職業技術學院、石獅市電力聯營公司等三家單位在泉州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共同發起成立泉州市電力行業協會。
本會於2003年11月26日經泉州市民政局準予登記成立,並於同日召開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是由泉州地區境內的電力企業,相關及大電力客戶自願組成的,對全市電力行業進行自律監督與行業服務的跨部門、跨所有制、跨隸屬關係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目前有51個會員,其中團體會員46個,個人會員5個;下設發電、供電、客戶關係、電力工程建設等四個專業委員會。

企業文化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面向全市電力行業,積極發揮中介作用,組織國內外先進企業的體制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策略的研究、交流,推廣套用電力行業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成果,為企業、為行業、政府和客戶服務,推動泉州電力事業和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開展調研;參與制定行業規劃、規則、標準;提供信息、政策建議;開展信息交流、成果推廣、技術諮詢、技能鑑定和培訓等服務活動;根據授權委託開展統計、認證、資質審查、質量監督等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泉州市電力行業協會。英文譯名:Quanzhou Electric Power Secto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QZEP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泉州地區境內的電力企業、相關單位及大電力客戶自願組成的,對全市電力行業進行自律監督與行業服務的跨部門、跨所有制、跨隸屬關係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面向全市電力行業,積極發揮中介作用,組織國內外先進企業的體制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策略的研究、交流,推廣套用電力行業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成果,為企業、為行業、政府和客戶服務,推動泉州電力事業和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經濟委員會和泉州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依託單位是福建省泉州電業局。
第五條 本會住所:泉州市區溫陵路南段電業大樓9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組織研究我市電力行業共性問題,向政府反映電力行業、電力企業的呼聲和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或協調關係方面的建議,溝通政企關係;參與制定泉州市電力行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宣傳電力商品特性,溝通社會各界與電力行業的關係。
(2)推動我市電力行業貫徹執行國家電力法律、法規、產業政策、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行業標準;參與電力相關法規實施情況的調研活動;參與制定或修訂行業標準;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行業標準的實施細則,並監督會員單位執行。
(3)根據有關部門或單位委託,組織電力行業的資質審查、質量認證、質量監督工作,對行業內的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調研、論證或評估,開展電力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相關培訓。
(4)參與本行業產品質量、服務質量、行業作風建設的檢查、評議,維護電力消費者和各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客戶滿意度的調查。
(5)參與行業調查統計,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6)參與行業管理創新成果和技術創新成果的評審、鑑定、推薦與推廣套用工作,開展相應的培訓交流活動,舉辦相關展覽和成果推介活動。
(7)參與協調會員單位與政府部門、會員單位與客戶的關係、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以及電力交易各利益主體的關係。
(8)發揮電力行業人力資源優勢,為會員單位提供電力企業管理諮詢、技術經濟諮詢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務,開展經驗交流活動和行業內外的中介服務。
(9)組織會刊及書籍資料的編輯出版工作。
(10)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團機構的委託,開展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單位(團體)會員制和職務理事制相結合的會員組織制度。理事主要從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中推薦產生。會員單位設立聯絡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會員義務,繳納會費;
(三)泉州地區境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電力企事業單位、關聯單位及大電力用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資格審查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取得本會出版的刊物、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介紹、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關心本會建設,如實和及時地反映有關情況;
(五)積極交流提供調研成果、學術論文和有關資料;
(六)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除名及退會
(一)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宗旨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四)審議各項重大決議;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確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或電視電話會議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中具有代表性的理事組成並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三)、(八)和(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秘書長各1名,副會長、副秘書長若干名,其中秘書長為專職,並根據實際需要可另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男不超過65周歲,女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會工作,有責任感、事業心和創新精神;
(八)思想解放,作風民主,辦事公道,廉潔奉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授權或委託相關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會員代表大會、全體理事會議籌備、召開、貫徹事宜;
(三)協調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提請研究決定相關理事、常務理事變更或調離時的增補等事宜。
(五)提請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協助會長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所有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由派出單位承擔並按國家及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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