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鞋業行業協會

福建省鞋業行業協會

福建省鞋業行業協會是全省製鞋、鞋材重點企業及相關的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外貿公司、信息、法律諮詢等單位志願組成,經福建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首屆會員中有“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質量免檢產品”、“福建省名牌產品”、“福建省著名商標”等知名企業參加。協會聘請省有關管理部門,泉州市、晉江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為高級顧問、顧問。

基本信息

提供服務

建立“福建鞋業”網站,為全省鞋業行業及廣大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福建省鞋業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F UJIAN SHOE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F. S. A

第二條 協會性質:是由福建省境內從事鞋業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法人實體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單位自願組成,是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及相關法規,恪守社會道德,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在鞋業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提高福建鞋業企業的競爭力,加強信息交流,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發揮同行業群體優勢,為全省鞋業行業建設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社團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教育會員自覺遵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保護品牌,反對壟斷,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秩序環境,推動福建鞋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開展全省鞋業行業發展戰略研究,調研國內外鞋業行業現狀,分析國際鞋業行業發展趨勢,提出鞋業行業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及行業部門加強行業管理,起草發展規劃、管理條例等工作,承辦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成為政府的專業參謀和助手。

(四)關注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正確地向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協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五)提供鞋業及相關行業所需的信息服務,做好行業的統計分析工作,開展市場動態諮詢、技術情報交流和資訊發布等活動,創辦協會刊物、網站。

(六)參與鞋業行業有關的標準制訂、修改工作,輔導企業推進標準化;參與行業檢查、行業評比,做好企業、品牌和新產品推廣工作;參與行業相關的資格認證和審批工作,承擔政府委託有關的生產與經營許可證發放;授權組織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授權組織對鞋業科技成果和新產品鑑定;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

(七)提供企業管理方面的信息,組織企業學習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經驗,幫助企業建立現代化管理制度、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提高經營決策能力、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八)開展各類專業人員培訓和再教育,組織形式多樣的參觀、培訓活動,加強與專業院校、科研機構合作,評選、表彰行業中和會員中的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提高鞋業隊伍整體素質。

(九)擴大行業對外技術經濟合作與交流,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各類研討會、交流會、展覽會、展銷會、推廣會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企業質量、環保認證,協助會員妥善處理在對外貿易中遇到的智慧財產權糾紛、經濟契約糾紛等相關問題,牽頭組織會員應對出口國的反傾銷、反補貼訴訟。

(十)建立與國內外同行業或相關行業組織的合作關係,協調與有關市縣同業組織的業務聯繫,開辦經濟實體,加強協會自身建設,發展鞋業行業的公益事業,開拓新的服務功能和領域,增強協會為行業服務的實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屬鞋業行業及相關行業領域依法成立的企事業、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批准通過;

(三)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舉辦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三)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相關資料和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五)有權提請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其排憂解難;

(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維護本協會章程、行規行約和各種決議;(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不做有損本協會利益的事情;

(三)承擔和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和支持各項活動;

(四)提供本協會所需有關的行業情況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在清理完經濟及其它事務關係後可以退會,並收繳回會員證。會員要求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取消會員資格的,均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規、自律公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理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審議確定團體會員的理事代表因工作變動而變更,決定臨時增補和更換個別理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與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配合會長開展各項工作)副會長若干人,均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中選舉產生。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會長最多連任兩屆,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其中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核本協會工作計畫。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有領導成員、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和主要工作人員參加的辦會會議,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與專職人員簽訂聘用契約;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財務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部門補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的一般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重大項目開支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二00八年五月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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