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國

沿海國是指其陸地領土的一部分或全部鄰接海洋的國家。

定義

沿海國是指其陸地領土的一部分或全部鄰接海洋的國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內容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在群島國的情形下則及於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

沿海國在領海內的權利

1、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2、沿海航運權及貿易權;

3、領空權;

4、對有關制度擁有立法權;

5、司法管轄權;

6、戰時中立權;

7、緊追權。

其他國家在沿海國領海的權利

沿海國以外的國家在沿海國的領海享有的唯一的權利是無害通過權。

第十七條 無害通過權

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第十九條 無害通過的意義

1. 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這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

2. 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 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

(c) 任何目的在於蒐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d) 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f) 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g) 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

(h) 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i) 任何捕魚活動;

(j) 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 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l) 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沿海國關於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

1. 沿海國可依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a)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 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或設備;

(c) 保護電纜和管道;

(d) 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e) 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漁業法律和規章;

(f) 保全沿海國的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該環境受污染;

(g) 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h) 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第二十二條 領海內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 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行使無害通過其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使用其為管制船舶通過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 特別是沿海國可要求油輪、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材料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過。

3. 沿海國根據本條指定海道和規定分道通航制時,應考慮到:

(a) 主管國際組織的建議;

(b) 習慣上用於國際航行的水道;

(c) 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質;和

(d) 船舶來往的頻繁程度。

4. 沿海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這種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並應將該海圖妥為公布。

第二十三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

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在行使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時,應持有國際協定為這種船舶所規定的證書並遵守國際協定所規定的特別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 沿海國的義務

1. 除按照本公約規定外,沿海國不應妨礙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尤其在適用本公約或依本公約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規章時,沿海國不應:

(a) 對外國船舶強加要求,其實際後果等於否定或損害無害通過的權利;或

(b) 對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載運貨物來往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替任何國家載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實上的歧視。

2. 沿海國應將其所知的在其領海內對航行有危險的任何情況妥為公布。

第二十五條 沿海國的保護權

1. 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非無害的通過。

2. 在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內水外的港口設備的情形下,沿海國也有權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對準許這種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港口的條件的任何破壞。

3. 如為保護國家安全包括武器演習在內而有必要,沿海國可在對外國船舶之間在形式上或事實上不加歧視的條件,在其領海的特寫區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這種停止僅應在正式公布後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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