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聯防費

治安聯防費

治安聯防費,根據廣州市有關規定,在廣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外來人員,從居住的第7個月開始,繳納每月2.5元的治安聯防費。這一塊費用由出管中心上交到上級財政,然後再返還到各個區,主要用於流動人員的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收費依據

根據廣州市物價局2003年底公布的《關於收取暫住人口治安聯防費的通知》第三條,公安部門是暫住人口治安聯防費的收費主體,並根據《廣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委託制度》的相關規定,委託各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代為徵收。根據規定,治安聯防費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徵收。

收費標準

繳費者展示治安聯防費票據繳費者展示治安聯防費票據

治安聯防費是經廣東省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費項目:

(1)常住、暫住人口每人每年繳交三十元;

(2)個體工商戶每個牌照每年繳交二百元;

(3)工商企業(包括國營集體、三來一補和三資企業)一百人以下(含一百人)每年繳交一千元,二百人以下(含二百人))每年繳交二千元,如此類推,進行收取。

來源背景

治安聯防隊全國大都省都是1989年成立的,他的成立是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民眾性治安防範工作的中央檔案規定,各省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治安聯防工作暫行管理辦法”來規定實施,辦法規定了治安聯防隊的成立及資金來源收取與使用都有規定,規定收取的就是治安聯防費,所以治安聯防費收取的上位法是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實際再上到中央),而省人民代表大會她的權力是比省人民政府大的,而省物價局,財政廳,公安廳只是根據省人代會通過的具有法律作用的辦法來實施,他們只是執行省人代會辦法而不是制定。

1990年,廣東省出台實施《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明確要求各部門、單位積極支持和參加民眾治安聯防,民眾聯防組織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主要從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1992年,在廣東省出台《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中,外來人口治安管理費列名其中,收費主管部門是省公安廳,標準是每人每月1元。這是流動人員治安聯防費的“前身”。此後,依據此目錄,廣東部分地區開始向外來人口收取治安聯防費。
2003年,廣州市物價局頒布《關於收取暫住人口治安聯防費的通知》(穗價[2003]199號),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向在廣州住滿半年以上外來暫住人口徵收治安聯防費。治安聯防費按月收取,從外來人員抵穗第七個月起,按每人每月2.5元標準收取。在實行物業管理的地方居住,已繳交物業管理費的外來人口不再繳交治安聯防費。

觀點

專家觀點

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玉梅

廣東省1990年實施的《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將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界定為民眾性自治組織,規定其組織活動在治安防範業務上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該組織及其成員的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實行“民籌公助”,主要從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治安聯防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補助。雖然此項收費已列入《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但是《規定》中並未明確誰是收費主體。
那么,這樣的“民籌公助”的收費項目列入行政事業收費是否合理?公安機關充當其收費主體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2006年印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據此,如果當地政府能夠證明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是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收費就有法律依據,否則就存在問題。而公安機關代行收費的行為雖然符合收費程式,但仍不能證明其作為收費主體的合法性。

江蘇省蘇州市滄浪區人大代表滄浪區檢察院檢察長顧烈駒
治安聯防隊作為一種民眾性組織,從20世紀60年代初就開始存在,治安聯防費則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街道派出所收取。這種產生於計畫經濟年代的收費形式,其合理性值得人們去思考。
民眾治安聯防組織是居(村)民委員會組建的治安聯防隊、治安巡邏隊、護街、護村隊等不同形式的民眾性自治組織,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輔助力量,受當地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領導,在治安防範業務上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可見,民眾治安聯防隊作為警力不足的輔助力量,實際上也是公安機關履行維護社會治安職責的一部分,所承擔的是一種公共職責,費用應該由政府財政來解決,當然不應該向公民個人來收取。
與民眾治安聯防組織不同,機關團體、企業等非公共區域,要聘請聯防人員來維護治安,是一種有償服務,受聘方可以通過契約向聘請方收取一定的費用。

網友觀點

唐光誠(江西贛州)過去,政府財力十分薄弱,百姓十分理解和體諒政府的難處,心甘情願地交著治安聯防費,可現在時代變了,經濟發展了,政府財政收入提高了,治安聯防費應由政府來“買單”。
彭笑靈(江西高安)治安聯防費應當計入政府的財政預算之內,如果強制收取有別出心裁、巧立名目創收之嫌,嚴重的還會影響警民關係,可謂得不償失。
張明英(河南鄧州)除治安聯防費外,像工商管理費、交通違章拍照費等,都應由國庫開支,不宜由被管理對象開支,否則就成了“一手交錢、一手辦事”。
海子(河北海興)應本著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自願繳納,而不是由物價部門授權身為國家機關的公安部門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名義進行強制收取。

停收

治安聯防費一度於2002年取消,次年又開始復收;費用則在經歷上調後,從2003年起回落到每人每30元。
2012年5月17日,東莞市長袁寶成在一次會議中稱,東莞將取消企業治安聯防費。24日,東莞市政府正式發文,東莞將取消流動人口治安聯防費。一前一後,意味著在東莞施行了19年之久的治安聯防費,或將宣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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