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和規範涉及學校和學生負擔收費項目的通知

(湘政發〔1997〕41號1997年12月8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為切實減輕學校和學生經濟負擔,規範收費行為,現就清理和規範涉及學校和學生負擔收費項目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通知之日起,取消對學校和學生的下列收費:

(一)取消有關部門對學校的收費項目

1、各種攤派、贊助;

2、無法律、法規規定或未按法律、法規報批的集資和評估、達標收費;

3、各部門各單位以盈利為目的面向學校舉辦的業務對口人員強制性培訓班的收費;

4、各級各部門下硬指標強行攤派學校訂購報刊雜誌的收費;

5、行政部門或行政部門委託行使行政職能的各類事務所違背學校意願收取的顧問費和諮詢費;

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國小校徵收的雜費和代收費規定比例的上繳費以及對學校收取的“勤工儉學”費。

(二)取消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學校對學生的收費項目:

1、除自學考試外對學生收取的考試費、補考費、試卷費;

2、向學生推銷商品(如校服、住宿用品等)的收費;

3、超出省教委、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規定的用書目錄向學生髮行的各類書籍資料收費;

4、對學生收取的基本建設費或建校費;

5、對學生收取的獎學金費;

6、對學生收取的衛生水電費;

7、在招生期間對學生收取的“捐資”、“贊助費”;

8、違反學生意願對學生收取的搭餐費和稻穀。

二、1993年以來國家和省政府已宣布取消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復或變相恢復(具體項目見附屬檔案一)。

三、從通知之日起,學校的教學科研設施、教職工住宅、學生宿舍以及內部生活配套的基本建設項目,列入“安居工程”計畫,並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3〕1號檔案規定免交有關收費。

四、繼續貫徹執行1994年以來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聯合發文規定涉及對學校和學生收費的減免政策(有關具體規定見附屬檔案二)。

五、各地各部門未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出台的涉及學校或學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未經物價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審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均屬越權設立的項目,一律予以撤銷。

六、由省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對中國小用書進行審定並按學期向社會公布用書目錄。中國小課本價格由新聞出版部門報省物價局核定後方可執行。

七、建立減輕學校和學生負擔工作責任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規範社會對學校、學校對學生的收費行為當作經常性的工作來抓,哪一級政府和部門擅自出台對學校和學生的收費政策,就要追究那一級政府和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哪一所學校對學生亂收費,就要追究那所學校校長的責任。省政府督查室、省監察廳負責本通知貫徹情況的督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

附屬檔案:一、1993年以來國家和省政府宣布取消的涉及教育的收費項目;

二、1994年以來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聯合發文規定涉及對學校和學生收費的減免政策。

附屬檔案一:1993年以來國家和省政府宣布取消的涉及教育的收費項目

1、課桌椅購置維護費;

2、儀器設備購置、維修管理費;

3、電教設備管理費;

4、校舍建設、維修費;

5、校園衛生綠化費;

6、義務教育辦學條件保證金;

7、學生學籍、檔案管理費;

8、選班費;

9、留級費;

10、轉學調檔費;

11、簽發畢業證費;

12、勤工儉學費;

13、學生軍訓費;

14、各類學校學生證、學員證工本費;

15、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費;

16、畢業生改派費;

17、大中專委培生蓋章手續費;

18、校內課堂測驗考試費;

19、課堂學習競賽費;

20、學習達標費;

21、優秀學生獎勵費;

22、批改作業費;

23、教學研究費;

24、教學培訓費;

25、對學生的各種罰款(損壞公物照價賠償除外);

26、升學介紹費;

27、升學檔案傳遞手續費;

28、升學信息資料費;

29、大中專委培生指標費,契約蓋章費;

30、高教自考轉辦專業手續費;

31、大專院校畢業生分配接收費;

32、升學管理費;

33、大中專計內自費生、委培生就業指導服務費;

34、技校從農村招收學生指標費。

附屬檔案二:1994年以來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聯合發文規定涉及對學校和學生收費的減免政策

1、“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費”〔94〕湘價費字第64號檔案規定:對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按規定標準的50%收費。

2、“有線電視收費”〔94〕湘價費字第71號檔案規定:大中專院校除家屬區外,其他安裝的每年扣除2個月免收;教學樓終端按50%收取收視維修費。

3、“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和“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94〕湘價費字第77號檔案規定:學校、幼稚園免徵(不包括其經濟實體)。

4、“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費”和“土地管理費(或稱征地管理費)”〔94〕湘價費字第78號檔案規定:前者對學校免收,後者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免收。

5、“電大考試、補考費”〔94〕湘價費字第79號檔案規定:不得向學生收取。

6、“成人教育錄取費”、“普通中專招生錄取費”、“高校、中專畢業證書工本費”、“成人教育畢業證工本費”〔94〕湘價費字第79號檔案規定:不得向學生收取。

7、結合民用建築修建人防地下室“易地統建費”和“公共人防工程維護費”〔94〕湘價費字第39號檔案規定:只對國家確定的人防重點城市(含郊縣)和省下達的重點縣(市)才能收取,其他不得收取。對未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免繳“易地統建費”。

8、“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工業燃煤、二氧化硫”等排污費〔94〕湘價費字第83號檔案規定:對大專院校和中國小校、職業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等暫不徵收。

9、“國內植物檢疫費”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94〕湘價費字第80號檔案規定:前者對教學單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種子實行限量免費檢疫,後者對從事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的單位免徵。

10、“商業網點建設費”〔94〕湘價房字第312號檔案規定:對各類學校新建學生宿舍及幼稚園、託兒所免收。

11、“城鎮治安聯防費”〔94〕湘價費字第285號檔案規定:各類學校和幼稚園免繳。

12、“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湖南省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中國小校(不含所屬經濟實體)交納垃圾、糞便清運處理費確有困難的,由城市環衛部門視情減免。

13、“城市建設規劃費”〔96〕湘價房字第21號檔案規定:中國小、託兒所、幼稚園的教學用房、學生集體宿舍免徵。

14、“技校招生錄取費”和“技校畢業證費”〔94〕湘價費字第64號檔案規定:不得向學生收取。

15、“城市供水設施增容費”〔94〕湘價房字第322號檔案規定:中國小校、幼稚園免繳。

16、“事業單位登記費”〔96〕湘價費字第289號檔案規定:中國小校、幼稚園免收。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