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根據治保委員會工作的有關規定,治安聯防隊是在黨支部領導下,一種民眾性的自防、自治組織、是預防、制止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輔助力量。聯防隊的一切活動均置於基礎組織的領導和公安機關指導之下。
任務
1、協助公安機關進行“四防”(防爆、防火、防盜、防治安事故)維護公共秩序。
2、協助公安機關堵截捕捉違法犯罪分子、被通緝的在逃犯。
3、監視舉報違法犯罪嫌疑分子。
4、保護髮案現場,維護秩序,提供情況,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
5、對違反規定的人和事依照規定進行處理。
6、勸阻、制止、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
7、在當地公安、派出所統一安排下,組織“執勤、流動、巡邏”,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要做好夜間巡邏,執勤工作,防止“巡不到守不住”現象,不給壞人可趁之機。
8、協助公安機關或治安組織檢查監督不安全的隱患。
工作制度和紀律
工作制度:聯防隊工作要實行目標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完善各種工作檔案,要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檢查,年末有總結,獎優罰劣。
工作紀律:服務領導聽指揮。執行政策辦事公道,實事求是,依法辦事;遵紀守法文明禮貌。不徇私情忠於職守;見義勇為,立場堅定。
自身建設
聯防隊成員必須要政治素質好,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能堅持原則,嚴格按法律辦事,必須有一定的文化知識,有處理問題的能力,必須堅持政治學習、堅持業務知識學習,提高依法辦事,處理各類案件的水平。
報酬
中共中央國務院7號檔案指出:“群防群治隊伍可以是義務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對有償服務的,除地方財政適當撥款外,經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審批後,可由企事業單位和居民適當集資或出人,用於維護本單位或本地區的社會治安,但要堅持自願,受益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結合實際妥善解決好治安聯防隊的報酬。
社會治安聯防隊是城鎮、街道、社區、農村設立的民眾性的治安聯防自治組織,是社會治安基層基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新時期社會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形式。隸屬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管,接受公安機關業務指導。聯防隊人數按當地人口、地域、工作量的實際情況而配備。一般要求:縣級建立一支100人以上的專業治安聯防大隊,鎮建立一支10人以上的專業治安聯防中隊,村(居)委會建立一支5人以上的治安聯防分隊。聯防隊實行專業和業餘,有償和義務相結合辦法運作,經費多以政府投入為主,兼受益單位分擔、社會捐助、民眾按自願適度交納為原則而籌集。
招收治安聯防隊員,須經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公安派出所審核,並簽訂契約,明確治安聯防人員的職責紀律。聯防隊員執勤巡邏佩帶“治安聯防”標誌和配備必要的自衛器械,並持個人身份證件及工作證。聯防隊員不準超越職權行使逮捕、拘留、審訊、傳喚和決定治安處罰的權利;對查獲的贓款、贓物、兇器、違禁物品、民眾拾交物品等必須上交公安機關。在處理違法事件中,不準打人、罵人、體罰;不準侵犯民眾利益;不準承擔維護治安以外的其它工作任務。
職責任務
1、宣傳教育民眾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防範意識,落實民眾性防盜搶、防火災、防破壞和防其它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措施;
2、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本責任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3、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執勤巡邏、安全檢查,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4、制止違反治安管理和違法犯罪行為;
5、在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時,協助公安機關保護現場,提供案件線索;
6、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幫助教育,對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監督;
7、疏導和調解本責任區內的民間糾紛;
8、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反映民眾對社會治安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9、完成當地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治安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