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1、法制科
指導公安法制建設,開展法律研究工作;規私起草、修訂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指導公安執法監替檢查;負責治安案件申訴複議、行政訴訟,以及刑事強制措弗、勞教案件、收容教育案件的審核把關。
2、裝備財務科
管理全市公安業務經費、特費,指導監停全市公安機關財務工作;統一管理局機關;直屬單位各項經費、費用;計畫、購置發放全市警服、裝備。
3、出入境管理科
負責辦理本市公民因私出國、出境申請的審批工作;承辦和管理口岸簽證工作;負責來汕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入境居留、過境、出境簽證管理;負責對涉外案件、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辦理偽造、變造、出售出人境證件、騙取出境證件等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和出入境違法犯罪案件。
4、治安科
負責全市社會面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查處公安部指定的95種刑事案件工作,指導、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案件工作;負責對槍枝、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對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工作;負責保全行業的管理;負責指導基層派出所、治保組織和群防群治組織的建設、管理;負責調查處理重大治安事件、治安災害事故;指導、參與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和大型群體事件的處置;指導市首腦機關、市級金融、財稅部門、供水供電等重點要害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全市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民警隊伍。
5、信息通信科
負責我市公安無線、有線、電傳通信專網的建設、技術管理和值機;負責我市公安科技管理工作、公安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負責局公安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開發套用、值機、維護、管理。
6、刑事警察支隊(副處級)
負責全市刑事偵察工作,分析、研究刑事犯罪情況;組織、指揮或直接偵辦重大、特大跨區域刑事案件;指導、協調基層開展偵察破案工作;負責協調相鄰市、縣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刑事犯罪情報資料等的建設、管理、使用;負責刑事技術建設、使用。內設3個科(正科級)、5個大隊(正科級)。
7、 交通警察支隊(副處級)
指導、監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提出對策;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指導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指導、實施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的前期處置;指導、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查和駕駛員的考核及機動車牌證、駕駛員牌證的核發和管理,機動車考核員、教練員的考核和發證;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內設6個科(正科級)、9個大隊(正科級)。
8、巡邏警察支隊 (副處級) 負責汕頭市區的治安巡邏工作;指導縣(市)公安局的巡警工作;負責、參與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和大型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內設4個科室(正科級)、5個大隊(正科級)。
9、特警支隊
負責全市反恐、防暴和處置突發性事件等特殊任務;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發揮特殊工作隊的作用;負責對危險物品和爆炸物品的檢查處置工作。
10、禁毒支隊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緝毒工作,組織、指揮對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調查、研究和偵查工作;負責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禁吸、禁種毒品工作。
11、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負責78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緝捕重大經濟犯罪案犯案件犯罪嫌疑人。
12、網路警察支隊
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監察、安全保護工作;監控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提供犯罪案件證據;防範計算機信息泄密、計算機病毒及其他計算機災害事故的發生。
13、看守所
負責關押管教市轄區未決犯以及部分低刑期留所改造人犯。
14、收容教育所
負責收容管教暗娼嫖客等違法人員;收管治安拘留對象。
15、強制隔離戒毒所
負責收管教育吸毒人員,對初吸人員實行強制戒毒。
16、人民警察訓練學校
負責我市在職公安幹警的崗位培訓、警銜晉升培訓、專業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工作。
職能介紹
教育培訓科職能
負責組織本地公安民警訓練、民警學歷教育和公安警察院校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公安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紀律作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有關專題思想政治教育活動;負責開展民警心理健康工作;負責本地公安機關的表彰獎勵,協助宣傳部門對先進典型進行宣傳;審核、指導各業務系統開展的階段性表彰活動;負責因工傷亡民警的撫恤、慰問工作;負責本地公安系統的體育工作和前衛體協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警察體育交流;承辦上級機關和有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科職能
負責廳機關幹部職務考察、任免、安排幹部交流輪崗、掛職鍛鍊、廳機關幹部(職工)人事檔案管理、出國(境)政審等工作;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機關機構編制,承辦廳機關人員調配、撫恤、接收軍轉幹部和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全市統一招警及部屬院校畢業生分配協調,審核審批全市首授和晉升人民警察警銜,全市人民警察證監製、管理和警號分配工作;協助地方黨委做好雙重管理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指導和組織全市公安機關選派優秀大學生到基層培養鍛鍊、績效考核、專業技術幹部管理工作;五、負責廳機關工作人員慰問撫恤、全市公安人事訓練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等工作;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汕頭市公安局網路警察支隊
主要職責是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監察、安全保護工作。
科技科職責
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安科技工作的規劃以及組織公安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價、交流和推廣。
禁毒處職能
掌握全市涉毒違法犯罪活動情況,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工作,研究制定毒品犯罪預防、管理和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協調有關警種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開展禁毒情報工作,偵查特大毒品犯罪案件,指導開展禁吸戒毒、禁種鏟毒和易製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的管制工作,聯絡、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指導開展禁毒民警業務培訓工作和禁毒宣傳工作,推動全市禁毒隊伍正規化建設。
法制科職責
主要職責是規範、起草、修訂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並組織、指導公安執法監督檢查。
宣傳科職責
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外宣傳工作以及組織開展全市公安隊伍內部文化活動。
警種職責
治安部門的職責
第一節各級治安部門的設定及基本職責
汕頭市公安局治安科是市級公安機關主管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科級,下設秘書股、治安管理股、特種行業管理股、槍械危險物品管理股、派出所保全管理股、案件偵查指導股、技防管理股、內部保衛管理股8個股級單位。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是全市治安、基層基礎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督促各地開展治安管理工作,組織、部署全市性的整治行動,指導、協調各區、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重特大治安案件及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各區、縣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股(大隊)是各區、縣公安機關主管治安管理工作的業務職能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時傳達並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上級的工作部署,全面掌握、上報本地區的情況信息,受理、查辦治安案件及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二節治安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
一、治安秩序管理
指導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地區進行治安整治;打擊取締影響社會治安的熱難點問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二、危爆物品管理
研究、貫徹執行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開展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掌握、查處涉爆、涉毒和涉及放射性物品的案件、事故(件);組織、協調開展區域性查處違反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管理的清理整頓統一行動。
三、槍械管理
研究、貫徹執行《槍枝管理法》;審核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畫;做好警械管理工作;查處違反槍枝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組織開展收繳非法槍枝;根據省廳的統一部署,開展我市槍枝彈藥的銷毀工作。
四、大型活動治安管理
組織協調各類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類治安突發事故應急安全保衛工作;做好旅遊區、公園、體育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
五、特種行業管理
指導特種行業和公共娛樂、按摩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查處發生在特種行業和娛樂服務場所內的治安案件,開展對特種行業和娛樂服務場所的集中整治行動。
六、查處“黃賭毒”案件和“掃黃打非”工作
負責民眾舉報涉黃涉賭、非法光碟生產線等案件的受理、批轉工作;對領導交辦或民眾反映強烈的“黃賭”窩點、非法光碟生產線線索開展明查暗訪,直接或會同當地公安機關進行查處;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掃黃打非”工作;指導全市或有關地方對“黃賭”等社會醜惡現場進行專項整治打擊行動;指導偵辦或直接辦理涉黃涉賭和非法光碟生產線刑事案件;協同禁毒部門查處發生在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的涉毒案件。
七、辦理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指導、督促或直接偵辦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
八、保全管理
研究、貫徹執行保全服務業法律、法規;指導保全服務公司、內部保全組織、經濟民警隊伍做好隊伍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全市經濟民警裝備、服裝的發放工作;指導查處保全服務組織和保全員違法違紀案件。
九、技防管理
指導和管理技防工程和技防生產產品,負責對《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批准書》年檢、換證等工作。
網路警察職責
根據1995年八屆人大第1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12項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職責。
國務院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
具體職責:
(一)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三)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
(四)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活動;
(五)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消防部隊職能職責
消防部隊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一個警種,是公安機關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它擔負著公安消防保衛和社會搶險救援的雙重職能,是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是一支同火災作鬥爭的軍事化、專業化隊伍,它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消防監督管理,防止火災的發生,減少火災的損失,積極參加社會搶險救援,保衛國家經濟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消防部隊的具體任務有兩大方面:“防”和“消”, “防”主要由各級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消”主要由基層中隊負責,其主要職能是:
1、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是消防監督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是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項經常性業務,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避免發生火災事故的一項重要措施。督促整改火險隱患是消防監督機構開展消防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消防監督機構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險隱患,會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居民以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以傳喚有關人員,督促整改。
2、督促部門、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
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同時,對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標準進行審查把關,對貫徹執行辦法、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安全操作,安全生產。
3、 督促檢查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情況,參加竣工驗收。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執行工程設計防火的有關規定,對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檢查消防設施的落實情況,並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4、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門建設、改善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 消防監督機構有監督權,即:在制定城市規劃方案時,按照有關規定,督促有關部門把消防設施的內容考慮進去,並按計畫付諸實施。
5、進行火災統計。 消防監督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準確、及時地進行火災統計。
6、教育訓練部隊,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開展工作。 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抓好所屬隊伍的政治教育和業務訓練,全面提高部隊的戰鬥力,同時,對民眾義務消防隊和企業專職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7、組織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
消防監督機構是火災調查和火災責任者追查處理的權威機關,負責對火災事故進行查處。
8、迅速接警出動,及時有效的撲滅各種火災,努力減少火災損失,全力參加滅火以外的各種搶險救災。公安消防部隊是實施搶險救援的重要力量,實行晝夜執勤,常備不懈,接到報警迅速出動,積極搶救被困和遇險人員,保護疏散物資,迅速控制災情發展,儘快消除險情,努力減少災害損失,保衛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市、縣(區)出入境管理部門職能
地級市出入境管理部門主要職能
地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處)是本地區公安機關主管出入境管理、境外人員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監督、指導本地區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
(二)受理、審批本地區公民因私出國申請,報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製作護照後發放護照;
(三)受理、審批本地區公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請並簽發相應的出入境證件;
(四)受理、審批本地區公民因私出入境證件的換髮、補發、延期、加注和更換出境卡;
(五)受理、審批外國人入境、過境、出境、居留、旅行等簽證、證件,並實施相應管理;
(六)受理、審批華僑、港澳台居民在內地遺失出入境證件、證件過期和其他特殊情況的出境申請,並簽發相應的出境證件、簽注;
(七)受理、審核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台灣居民來本地定居的申請;
(八)受理加入、恢復和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和國籍確認工作;
(九)處理或指導處理本轄區發生的涉外案(事)件和內地公民違反有關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事)件;
(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外機構、單位和外國人聚居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負責本地區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機關交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縣(區、縣級市)出入境管理部門主要職能
各縣(區、縣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是公安機關主管出入境管理、境外人員管理工作的基層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落實出入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規在本地區的實施;
(二)受理、審核本縣(區、縣級市)公民因私出國、赴港澳台申請,報上級機關審批;
(三)在上級公安機關授權下,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出境、居留、旅行等簽證、證件並實施相應管理;
(四)受理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和台灣居民來本縣(區、縣級市)定居的申請;
(五)查處或協助查處涉外案(事)件和內地公民違反有關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事)件;
(六)在上級公安機關授權下,受理港澳台居民、華僑在內地遺失證件或證件過期的出境申請;
(七)承辦上級機關交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邊防支隊職責
(1)按照邊境管理法規,負責邊境管理區的治安工作。發動與組織民眾,貫徹邊防政策,落實警民聯防、民眾聯防、包防責任制。負責對進入邊境前沿、界江(河、湖)以及爭議地區人員的政治審查、管理教育以及船隻管理。審查處理各種違反邊防政策的問題。對邊境地區可疑物品、足跡和其它犯罪現場進行勘驗。
(2)在敵特潛入潛出和易於外逃重點地段和敵情複雜地區武裝巡邏或設伏,搞好控制和堵截等邊防勤務,加強反內潛外逃鬥爭,防範和打擊小股武裝特務的襲擾和破壞活動。並協同邊防部隊殲滅入侵之敵。
(3)簽發和管理邊境通行證,按照邊境管理法規,對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一切人員、交通工具實施檢查驗證,對可疑人中進行審查。
(4)開展情報調研工作,及時掌握境內外的敵情和社情。
(5)依法審查處理特務間諜分子、越境外逃分子、偷越國境人員、非法越入我境的外籍人員和俄方公開移交和捕獲的俄秘放人員。對遣返回歸的外逃、外流人員,做好審查工作。
(6)加強專門工作,深挖潛伏特務,搞好架網工作,偵破邊境地區的預謀偷渡案件,打擊走私、販毒、販槍;協同公安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偵破政治、刑事案件。
(7)完成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交辦的任務。
巡警職能
一、依據
1、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2、《廣東省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細則(試行)》
二、公開內容
(一)巡警職責
1、維護警區內的治安秩序;
2、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
3、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疏導民眾,維持秩序;
4、參加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5、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持治安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物;
6、維護交通秩序;
7、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8、接受公民報警;
9、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份;
10、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為;
11、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人和兒童;
12、受理拾遺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領部門;
13、巡察警區安全防範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居民消除隱患;
14、糾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15、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其他任務。
(二)巡警權力
1、盤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檢查涉嫌車輛、物品;
2、查驗居民身份證;
3、對現行犯罪人員、重大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在逃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4、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5、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處罰;
6、在追捕、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經出示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7、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服務承諾
1、要隨時接受“110”報警台指令,快速反應,及時處警;城市巡警在接處警令後五分鐘內趕到現場;縣(縣級市)巡警在接處警令後十分鐘內趕到現場。
2、要認真受理民眾報案,對接警事項必須依法辦理,不得推諉。對不屬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也要認真受理,並及時轉給有關單位。
3、要處理好巡邏與辦案之間的關係,在“巡”字上下功夫,把儘可能多的警力擺上路面,保證上路巡邏警力占80%以上,擴大巡邏覆蓋面,加大巡邏密度,增強民眾安全感。
4、要實行“定人、定時、定任務、定路段”四定警區責任制和上崗巡邏簽到制,做到每隔四十分鐘警區巡邏要一遍以上。巡邏時做到“四勤”(勤走動、勤觀察、勤檢查、勤詢問)和“三不”(不講傷民眾的話、不做損民眾的事、不拿民眾一針一線)。
5、巡邏工作要突出重點,即在重點時間和部位進行重點巡邏,特別在每天上、下班高峰期,在市區重要交通路口值勤,維護治安和疏導交通秩序。
6、巡警執勤時做到有問必答,有難必幫,有險必救,屬於自己任務範圍內的事,要立即辦理;不屬於自己任務範圍內的事,給予具體指導,提供方便。每名巡警每月為民眾做好事不少於十五起。
7、要拓寬警民聯繫渠道,密切警民關係,以大隊為單位,每季度至少要安排一次民眾接待日,接受民眾諮詢,宣傳法律,解答疑問,溝通感情。
8、要加強巡警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巡警隊伍內部要設督察隊,專司巡警執勤監督;要實行兩級以上查勤制度,即支隊、大隊、中隊長和督察隊輪流查勤,每天要有一定的查勤次數。要聘請社會監督員,主動接受民眾監督,中隊不少於五人,大隊不少於十人,支隊不少於二十人。
9、城市巡警要在中小學生上學、放學的時間,加強校門附近路段巡察、管理,保證良好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為中小學生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10、各市、縣巡警部門要向社會公布投訴監督電話,認真對待民眾投訴,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一般七天答覆,屬特殊情況的也要在一個月內答覆。
省、市、縣公安巡警部門對本節內容都要予以公開。
經偵部門受理案件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十二、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二十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
二十三、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二十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7條)
二十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二十七、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2款)
二十八、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二十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條)
三十、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
三十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案(刑法第181條第2款)
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三十三、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1款)
三十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三十五、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7條)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
三十七、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189條)
三十八、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三十九、騙購外匯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四十、洗錢案(刑法第191條)
四十一、集資詐欺案(刑法第192條)
四十二、貸款詐欺案(刑法第193條)
四十三、票據詐欺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四十四、金融憑證詐欺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四十五、信用證詐欺案(刑法第195條)
四十六、信用卡詐欺案(刑法第196條)
進行信用卡詐欺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四十七、有價證券詐欺案(刑法第197條)
四十八、保險詐欺案(刑法第198條)
四十九、偷稅案(刑法第201條)
五十、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五十一、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五十二、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1款)
五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五十四、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7條)
五十六、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第1款)
五十七、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
五十八、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2款)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3款)
六十、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4款)
六十一、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六十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六十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六十四、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六十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六十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
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六十八、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六十九、契約詐欺案(刑法第224條)
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七十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228條)
七十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款)
七十三、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
七十四、逃避商檢案(刑法第230條)
七十五、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單位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工作部署。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落實。
(二)掌握、分析、預測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為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三)負責刑事案件的偵察破案工作,依法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活動。
(四)負責治安秩序管理,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負責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機動車、駕駛員,查處交通違章,預防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
(六)負責保全行業管理。
(七)負責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八)負責出入境簽證工作和來汕的外國人管理工作。
(九)負責刑事案件的預審工作和勞動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
(十)負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消防、邊防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港口、森林、民航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三)規劃公安通訊、信息技術和刑事技術建設,為基層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
(十四)負責公安機關內部計算機的安全監管和社會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五)負責公安機關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六)指導、檢查、督促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開展警務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七)協助領導和管理本市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武警支隊、邊防支隊、消防支隊)。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