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不適用本規定。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已經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別由省、省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具體項目見《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省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
(二)跨縣(市、區)的建設項目;
(三)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具體項目見《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
第七條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
(二)對環境影響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建設項目,具體項目見《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
第八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適時調整《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的具體內容。
第九條 省、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審批的部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委託給項目所在地的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省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委託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審批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建設項目可能對其他行政區域造成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跨行業、複合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許可權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應當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式作出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決定,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撤銷或者責令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撤銷,情節嚴重的依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5月15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省政府令第8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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