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長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環發〔2011〕100號
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南水北調辦、國家開發銀行:
《長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以下簡稱《規劃》)已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規劃》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劃》實施的重要性。長江中下游流域是我國人口密度最高、經濟活動強度最大、環境壓力最嚴重的流域之一,流域水環境問題日漸突出,飲用水水源和水生態安全面臨考驗。《規劃》的實施,對於推動流域內各地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改善流域環境質量,提升流域生態安全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二、切實推動《規劃》的組織實施。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以下簡稱“八省區市”)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組織和領導。要將《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治理項目分解落實到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企業和單位,並加強目標責任考核。要制定《規劃》年度實施方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統籌實施,落實政策措施和資金投入。要根據本省區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在《規劃》確定的骨幹工程項目外,篩選一般工程項目,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項目庫。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多方籌集規劃項目建設資金。《規劃》實施所需資金以地方政府和企業為主,中央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八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級財政投入,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規劃項目建設。鼓勵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間接融資方式,拓寬《規劃》實施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金參與規劃項目建設。規劃項目建設中要進一步科學論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投資;要加強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保質、保量、如期完成並正常運營、充分發揮環境效益。
三、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和監督。請國務院有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能分工,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和支持。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要求,環境保護部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考核暫行辦法》,對八省區市的《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2013年,將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與考核,並結合各省區市的水污染防治項目庫,對規劃骨幹工程項目進行適當調整;2016年將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同意後將向社會公布。
附屬檔案:長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長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 年)
檔案內容
第一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現狀
規劃範圍
長江中下游流域包括長江流域自三峽庫區以下至長江口的廣大區域,流域面積約77.2 萬平方公里,涉及廣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蘇、浙江、陝西、上海等10 省(區、市),共66 個市(州)505 個縣(市、區)。根據污染狀況及匯水特徵,將長江中下游流域劃分為長江幹流、長江口、漢江中下游、洞庭湖、鄱陽湖、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太湖和巢湖等8 個控制區。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太湖和巢湖等3 個控制區作為全國水污染防治的重點流域,分別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防治制定專項方案。本規劃區域包括長江幹流、長江口、漢江中下游、洞庭湖和鄱陽湖等5個控制區,流域面積約63.3 萬平方公里,涉及廣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蘇、上海等8 省(區、市),共55 個市(州)408 個縣(市、區)。
水污染現狀
(一)水質狀況。
2009 年,規劃區域78 個國控斷面中,達到或優於Ⅲ類水質的斷面有48 個,約占61.5%,Ⅳ類至Ⅴ類斷面23 個,占29.5%,劣Ⅴ類斷面7 個,占9.0%,主要污染指標為總磷、糞大腸菌群、石油類、揮發酚、氨氮、化學需氧量和總氮。長江幹流及20 條主要支流有52個國控斷面,其中42 個斷面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占80.8%。幹流的18 個國控斷面中,有17 個斷面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上海段水質為Ⅳ類;主要支流的34 個國控斷面中,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斷面為25個,水質為Ⅳ類至Ⅴ類斷面為4 個,劣於Ⅴ類斷面為5 個,劣Ⅴ類斷面主要集中在滁河、湘江衡陽至長沙段、京杭運河鎮江段、外秦淮河。長江乾支流的城市江段普遍存在岸邊污染帶。規劃區域內505 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中,有450 個水源地達標,主要污染指標為氨氮、鐵、錳等。
規劃區域內的洞庭湖、鄱陽湖、東湖和玄武湖等湖泊共布設26個國控點位,其中6 個點位水質為Ⅲ類,18 個點位水質為Ⅳ類至Ⅴ類,2 個點位水質為劣Ⅴ類,主要污染指標為總氮、總磷、高錳酸鹽指數。洞庭湖總體營養狀態為中營養,鄱陽湖、玄武湖為輕度富營養,東湖為中度富營養。
(二)水污染物排放狀況。
2009 年,規劃區域廢水排放量為104.8 億噸,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占36%,城鎮生活廢水排放量占64%;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499.4萬噸,其中工業污染來源占15.5%,城鎮生活污染來源占40.4%,農業面源污染來源占44.1%;氨氮排放量為37.8 萬噸,其中工業污染來源占17.8%,城鎮生活污染來源占66.0%,農業面源污染來源占16.2%。5 個控制區中,長江口控制區廢水排放量占區域排放總量的29.3%,洞庭湖控制區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占區域排放總量的34.1%和35.3%。
與全國相比,規劃區域內廢水排放量占全國排放總量的17.8%,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別占全國排放總量的17.9%和19.2%,鎘、砷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分別占全國排放總量的56.6%、63.5%。規劃區域內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主要集中在湖南省,汞、鎘、總
鉻、鉛、砷等排放量分別占區域排放總量的55%、81.1%、46.8%、77.6%和70.6%。
(三)近岸海域水質。
2009 年,東海近岸海域水質為重度污染,一、二類海水占45.2%,三類海水占7.4%,四類和劣四類海水占47.4%,主要超標指標為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和化學需氧量。其中,長江口近岸海域水質較差,為重度污染,劣四類海水占66.7%,主要超標指標為無機氮、活性磷酸鹽。
存在的水環境問題
長江中下游流域是我國人口密度最高、經濟活動強度最大、環境壓力最嚴重的的流域之一,流域水環境問題日漸突出,飲用水水源和水生態安全面臨考驗。
(一)城鎮污水處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截至2009 年年底,規劃區域共建成城鎮污水處理廠298 座,污水處理能力約1992.4 萬噸/日,實際處理水量為1586.9 萬噸/日,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為79.6%。部分城鎮污水處理能力尚不能滿足需要。配套管網建設相對滯後,普遍未能實現雨污分流。工業污水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產生不利影響。
(二)工業結構性污染突出。
受沿江工業園區及傳統產業布局影響,結構性污染突出、分布相對集中,主要排污企業集中在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造紙及紙製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沿江分布的工業園區加劇了流域結構性污染的特徵。沿江小企業主要集中在技術水平低、治理難度大的造紙、製革、電鍍、印染、有色金屬等行業,污染比重高。
(三)農業源污染影響嚴重。
規劃區域有鄉鎮和農村人口約1.3 億,耕地1.2 億畝,種植業、養殖業發達,畜禽養殖等農業源對水環境影響較大。受農業源污染影響,規劃區域內20%的斷面豐水期水質差於枯水期,主要超標指標為總磷、糞大腸菌群和總氮。據調查,進入洞庭湖的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總量中,農業源比例分別占51%、86%和65%。
(四)流動源污染對水環境形成較大壓力。
長江中下游流域船舶種類繁雜,航道內船舶密度大,危險品運輸逐年增加,加大了水污染事故風險。船舶污染收集設備、岸上污染物處理設施和接收配套設施不健全,造成船舶產生的污染物得不到全面處理;部分航運企業及操作人員環境意識淡薄,船舶污染應急設備不足,專業應急隊伍匱乏,難以有效應對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
(五)湖泊生態安全水平下降。
受長江幹流及主要入湖支流水情、水質以及湖區人為活動影響,鄱陽湖、洞庭湖等大型湖泊的生態安全水平下降,水質總體呈下降趨勢,富營養化趨勢加重,有暴發較大規模“水華”的風險。湖區濕地生態系統退化,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威脅。
(六)近岸海域污染嚴重。
長江口及鄰近海域富營養化程度加劇、赤潮頻發,且有毒赤潮發生頻率增加,持續時間增長。近海海洋生態系統損害嚴重,生物多樣性衰減,海洋漁業資源衰退。
第二章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及規劃目標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按照胡錦濤總書記“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的要求,以最佳化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為重點,以骨幹工程為依託,以機制創新為保障,綜合運用工程、技術、生態的方法,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力度,全面提升流域及近岸海域水污染治理水平和環境監管水平,重點保障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解決突出的流域水環境問題,努力恢復江河湖泊的生機和活力,促進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基本原則
(一)分區控制,突出重點。針對流域內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環境問題,劃分具有不同污染防治特點的控制區,分區確定規劃任務和治污工程;將長江幹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產業布局最佳化、洞庭湖工業結構調整、漢江水污染治理和再生水利用、鄱陽湖水生態安全保障以及長江口水質恢復作為工作重點。
(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統籌加強工業源和城鎮生活源污染治理,統籌推進農村生活、種植業、畜禽和水產養殖業等面源污染治理;既強化污染源治理,又注重嚴格環境準入,大力發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堅決控制和最佳化重污染行業沿江布局;既注重實施工程治理措施,又注重深入推進政策機制創新。
(三)海陸兼顧,河海統籌。將長江口及近岸海域的水污染防治與長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統籌考慮,從控制陸源污染物尤其是氮磷污染物入手,控制陸源污染進入海洋;實施海洋污染防治示範工程,推動海洋生態修復與建設,強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四)政府引導,明確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推進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設。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環境質量負責,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相關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污染治理的責任,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規劃目標
(一)總體目標。產業結構和布局進一步最佳化,污染治理不斷深入,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削減,水環境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重金屬污染治理取得明顯成效,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穩定達到環境功能要求,水環境質量保持穩定並有所好轉,重點湖泊水庫富營養化趨勢得到遏制,長江口及毗鄰海域富營養化程度降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斷改善,流域和河口海岸帶生態安全水平逐漸提高。
(二)水質目標。48 個考核斷面中,15 個水質達到Ⅱ類,20 個水質達到Ⅲ類,7 個水質達到Ⅳ類,6 個水質達到Ⅴ類。海洋功能區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40%以上,近岸海域生態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總量控制目標。流域及流域內各省(區、市)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根據國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結合各省水環境質量改善總體需求以及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等另行確定。
第三章 規劃任務
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一)嚴格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科學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2013 年年底前,完成劃定和調整工作,以及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界限標誌的設定工作。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基礎環境調查,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二)健全飲用水水源水環境監控制度。環保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水質全指標監測分析;有條件的地區要啟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內分泌干擾物和湖庫型水源藻毒素監測。加強水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提高監測和管理水平,啟動水源毒性預警監測。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保障城鄉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建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主要指標達標狀況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水源水質狀況,促進公眾參與並接受公眾監督。
(三)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依法拆除或關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取締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3.4 萬畝網箱養殖。依法拆除或關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對二級保護區內16.9 萬畝網箱養殖進行生態化改造。加強垃圾填埋場、地下油罐、礦山開發和危險品運輸等污染防治力度。
(四)制定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對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重點污染源要逐一建立應急預案,建立飲用水水源污染來源預警、水質安全應急處理和水廠應急處理“三位一體”的飲用水水源應急保障體系。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加強應急能力建設,提高重點城市環境應急能力保障水平。
提高工業污染防控水平
(一)加大工業結構調整力度,深入推進工業污染治理。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加大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造紙及紙製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紡織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飲料加工業、皮革(毛皮、羽毛/絨)、有色金屬礦採選等行業的結構調整力度,推進老工業企業技術升級改造,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引導大型企業和重點排放企業採用先進技術裝備,建設一批國內或世界一流的高效益、低污染企業;依法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堅決取締關停“十五土小”、“新
五小”等重污染企業,對於潛在環境危害風險大、升級改造困難的企業,也要逐步予以淘汰。工業企業要積極推進深度治理,鼓勵企業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集中建設污水深度處理設施。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經限期治理後仍不能達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關閉。
(二)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要按照循環經濟理念,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推行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發展節水型工業。流域內所有製漿造紙企業、焦化企業,直排長江乾、支流的化工企業、重金屬排放企業及其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超總量排放的企業,要依法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積極落實清潔生產中、高費技術改造方案。
(三)加強工業園區的環境管理,提高園區污染防治水平。按照有關產業政策和布局,嚴格控制化工園區建設,嚴格審核進入園區的化工企業。進入園區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其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鼓勵建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集中深度處理;可能對園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產生影響的電鍍、化工、皮革加工等企業,應當建設獨立的廢水處理設施或預處理設施,滿足達標排放且不影響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要求後才能進入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幹流工業企業污染排查工作,沿江直排的企業要執行最嚴格的排放標準。
(四)嚴格環境準入,強化項目審批。提高環保準入門檻,不得新上或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工藝和設備,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從嚴審批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擴建項目。鼓勵發展低污染、無污染、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項目資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強度,大中型項目的資源環境效率達到同期國際先進水平。合理規劃產業布局,長江沿岸要實施最嚴格的環境準入標準,堅決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冶金、紡織、危險化學品倉儲等相關建設項目。暫停審批總量超標地區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設項目。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環境驗收管理。實行新建項目環評審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計畫完成進度掛鈎機制。
(五)加強環境基礎管理,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建立工業污染源台賬,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按流域總量控制要求,發放排污許可證,把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污染源,實行持證排污。國控、省控重點工業污染源應全部安裝自動監控裝置,實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加大污染物排放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執法檢查頻次,重點監測和檢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應急處置設施情況。重點企業應當制定生產、消防安全事故環保應急處置預案,建設相應的環保應急處置設施。
(六)著力防範環境風險,確保流域水質安全。加強長江幹流和主要支流沿線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強化工業園區及重點企業監控,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應急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加強流域預警應急能力建設,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和回響聯動機制,提升流域風險防範水平。
推進污水治理設施穩定運營
(一)合理確定污水處理廠規模、排放標準及處理工藝。城鎮污水處理廠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原則,最佳化布局,合理確定處理規模、排放標準,選擇處理工藝。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應達到一級B 排放標準(GB 18918-2002)。新建的向封閉或半封閉水體、已富營養化或存在富營養化威脅水域排水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建設相應的除磷脫氮設施,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應進行除磷脫氮改造。污水處理廠應強化消毒殺菌設備的管理,確保正常穩定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與再生利用設施統籌考慮。
(二)加強污水處理廠配套工程建設。要按照“廠網並舉、管網優先”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因地制宜推進雨污分流和現有合流管網系統的改造,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處理效率,促進城市水域環境質量的改善。
(三)高度重視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要統籌考慮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上海、南京、馬鞍山、武漢、南昌、長沙等城市可建設污泥集中綜合處理處置工程,其他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也應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置。力爭到“十二五”末,設區的市、州至少建立一座污泥無害化集中處理處置設施。
(四)加強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所有城市、建設污水處理廠的縣(市)應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政策,並按標準足額徵收。收費尚未到位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安排支持資金,確保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正常運行。
(五)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與運營監管。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注重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推行特許經營,帶動相關產業發展,重點加快縣城所在中心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到“十二五”末,建成滿三年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水量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80%。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安裝進出水線上監測裝置,實現污水處理廠進出水的實時監督與管理。
控制船舶流動源污染
(一)強化船舶流動污染的源頭監管。推進內河船舶標準化和升級換代,安裝配備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儲存設施;逐步淘汰單殼化學品運輸船舶;重點強化對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和裝卸碼頭的防污監管。
(二)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處理。在主要和重要港口及通航設施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設施,將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納入城市市政污水和垃圾統一管理的範疇;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設施的收費運營和激勵機制。
(三)加強船舶污染事故預控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機制;沿江沿河各省(區、市)全面編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在船舶密集、危險品運輸繁忙的江(河)段和港口水域建設現代化水上交通監管系統,儲備溢油應急裝備物資;加強長江口等重點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監視監測和應急反應能力建設。
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
(一)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在洞庭湖、鄱陽湖等重要湖泊及長江安慶段、漢江沙洋段、漢江鍾祥段、長江大勝關段、長江靖江段、湘江湘潭段等江段建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加強“鰱、鱅、草、青”四大家魚(以下簡稱“四大家魚”)、中華絨螯蟹、鯉、鯽、團頭魴、鱖、黃顙魚、翹嘴紅鮊、芡實等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種及其棲息繁衍場所的保護。
(二)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在洞庭湖、鄱陽湖等重要湖泊開展以“四大家魚”為主的水生生物生態淨水放流,並底播增殖螺螄、河蚌和水草等底棲生物,建設人工魚巢,發揮淡水魚、蝦、蟹和水草在平衡水域生態結構、遏制水體富營養化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藻型湖向草型湖的轉化,遏制藍藻等生態災害暴發,保障湖泊生態安全。在長江中下游、河口區及漢江、湘江、贛江等重要支流,開展“四大家魚”、中華絨螯蟹、翹嘴紅鮊、鯉、鯽、團頭魴、鱖等重要經濟水生動物苗種的增殖放流。
(三)加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健全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建立突發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快速反應機制,規範處理程式,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強化污染水域漁業應急監測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建立生態災害多發湖泊防災減災體系,開展防災減災水生生物套用技術研究,防範外來水生生物入侵,提高生態災害預警預報能力。
強化洞庭湖和鄱陽湖生態安全體系建設
(一)加強結構性污染防治。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全面推進工業清潔生產。環湖工業點源要確保達標排放,實施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進一步削減化學需氧量、氮、磷入湖量。禁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後生產工藝向農村轉移。加強礦區污染防治、生態恢復和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堅持工程治理與生物治理相結合,積極進行礦山和尾礦庫的生態恢復。嚴格控制鄱陽湖上游的贛、撫、信、饒、修“五河”流域沿岸礦山的廢水排放。
(二)強化非點源污染治理。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率;科學劃分畜禽禁養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最佳化畜禽養殖業布局,加快養殖企業污染綜合治理,確保實現達標排放。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限制投餌式網箱養殖和施肥養殖等不合理的養殖模式。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加強沼氣、秸稈還田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的推廣套用,減少農藥、化肥不合理施用量,嚴禁高毒和高殘留農藥的使用。推動有機食品基地建設,發展節水農業和生態農業,推廣農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推進生活垃圾的定點存放,統一收集,定時清理,集中處理,因地制宜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
(三)強化湖泊生態建設和保護。保護和恢復濕地系統,增強湖泊自淨功能,有效保護和改善水生動物及遷徙性鳥類的生境。科學實施退田還湖,擴大湖泊濕地空間,恢復濕地功能。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減少湖泊淤積。根據水生生物和遷徙性鳥類的習性,採取劃定保護區的形式,制定相應的保護目標,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維護湖泊濕地系統生態結構的完整性。
(四)建立健全生態安全動態監控體系。統籌考慮外源輸入影響和湖區內人工活動的影響,根據洞庭湖、鄱陽湖環境狀況,結合現有的監控能力,重點監控外源輸入要素、非生物要素、生物要素和經濟社會活動影響。突出濕地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逐步建立由國家級、省級、市級保護區組成的湖區多級保護體系。將魚類種類數、水生植物生物量等作為生態安全評估指標,定期開展水生態安全評估工作,建立預警分級和警情發布機制。
七、加強長江口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及生態建設
(一)加強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的各項保護措施,強化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岸線、沿海濕地,禁止不合理開發活動。嚴格審批圍填海工程,做到科學規劃,合理開發,防止圍填海活動破壞生物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嚴格執行養殖廢水排放標準,控制養殖尾水排放。加強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生態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方法,提出風險管理對策,增強風險管理能力。
(二)強化海岸帶環境綜合管理。合理開發沿岸土地,控制海岸附近採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蝕及生境破壞,制定海岸帶整治和保護方案,對已建的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工程項目進行清理和整改。
(三)嚴格管理濱海旅遊區的開發建設活動。加強旅遊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景區內旅遊設施建設,提高旅遊區污水、垃圾收集處理率。開展生態旅遊示範,推動生態旅遊健康發展。禁止非法侵占林地、濕地,嚴禁在消浪帶和海岸基幹林帶內建設賓館、旅遊度假村等開發性項目。
(四)加強重要漁業水域和濱海濕地的保護和修復。強化海洋生態養殖布局,制定漁業水域生態修復計畫,重點加強魚蝦產卵場海域的生態修復。保護鳥類棲息地等重要自然生境,整治受損岸線,開展海岸生態修復、鹽澤植被恢復。加快海洋類型保護區建設,重點保護海洋生物物種、自然歷史遺蹟、近海生態島嶼和地質遺蹟,強化島嶼及其鄰近海域的資源環境保護。
第四章 規劃項目與投資估算
骨幹工程項目及投資
本規劃確定骨幹工程項目837 個,投資約459.81 億元。其中,工業污染防治項目343 個,投資92.88 億元;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優選項目(含管網完善及污泥處置)284 個,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897.35 萬噸,投資207.46 億元(其中在建項目175 個,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628.65 萬噸,投資148.52 億元),另有78 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備選項目,累計新增污水日處理能力347.67萬噸,投資96.68億元(未納入投資統計範圍);重點區域污染防治項目210 個,投資159.47 億元。
按控制區劃分:長江幹流控制區260 個項目,投資158.17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22.7 萬噸,削減氨氮2.8 萬噸;長江口控制區42 個項目,投資51.89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5.1 萬噸,削減氨氮0.9 萬噸;洞庭湖控制區196 個項目,投資120.57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23.4 萬噸,削減氨氮2.2 萬噸;漢江中下游控制區119 個項目,投資58.73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9.9 萬噸,削減氨氮1.1 萬噸;鄱陽湖控制區220 個項目,投資70.45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14.6 萬噸,削減氨氮1.7 萬噸。
按省級行政區劃分:安徽省74 個項目,投資37.85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7.0 萬噸,削減氨氮1.0 萬噸;廣西壯族自治區5個項目,投資3.14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0.5 萬噸,削減氨氮0.08 萬噸;河南省25 個項目,投資16.79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1.9 萬噸,削減氨氮0.02 萬噸;湖北省266 個項目,投資155.44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22.9 萬噸,削減氨氮2.8 萬噸;湖南省178 個項目,投資114.59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22.4 萬噸,削減氨氮2.1 萬噸;江蘇省37 個項目,投資41.71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3.2 萬噸,削減氨氮0.5 萬噸;江西省247 個項目,投資80.11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16.9 萬噸,削減氨氮1.8 萬噸;上海市5 個項目,投資10.18 億元,預計削減化學需氧量1.9 萬噸,削減氨氮0.3 萬噸。
一般工程項目
各省(區、市)環保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轄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組織篩選一般工程項目,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建立水污染防治項目庫。
第五章 政策措施
加強統一領導,落實目標責任
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地方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把規劃目標與任務分解落實到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實施方案,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任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按期完成規劃任務。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加強與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增殖放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生態林建設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確保規劃落實。
強化環境執法,依法追究責任
強化日常環境監督管理,深入開展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依法嚴肅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環境違法企業信息公開,接受民眾監督。強化對地方政府環保執法的監督檢查,切實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建立問責制,對嚴重干擾正常環境監管執法及因決策失誤造成重特大環境事故的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對環保違法嚴重地區的政府負責同志,要進行警示約談,相關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建立排污單位環境責任追究制度,排污單位要認真落實規劃要求,落實本單位的水環境保護職責。政府明令關停單位要按時完成關停任務,限期治理單位要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實施清潔生產單位要按同行業高標準嚴格執行,存在污染隱患單位要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造成環境危害的單位要依法進行環境損害賠償,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多方籌集資金,完善獎懲機制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為主、公眾參與的原則,拓寬融資渠道,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相關企業要積極籌集治理資金,確保完成治理任務。鼓勵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或運營。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要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確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公益性或公共性治污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中央給予適當支持。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優惠貸款、商業銀行貸款和社會資金,推進治污項目建設。對於農業源污染防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量大面廣的項目,要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動性、積極性,實施“以獎促治”。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域生態補償機制,開展跨界水污染“賠付補償”試點工作。深入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建立切實可行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
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嚴格環境監督
流域內的各省、市骨幹監測站要按標準配置飲用水全指標分析監測儀器、重金屬污染與生物毒性應急監測設備、生物毒性線上預警監測設備、生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監測儀器設備,市級站及縣級站重點補充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人員。提高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的省界水體水環境監測能力。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系統,統籌規劃,分級建設,分級管理,形成由國控、省控、市控監測斷面組成的水環境監測體系,實現主要河流跨省界、市界水環境質量以及海洋環境質量的全面監控。在鄱陽湖和洞庭湖流域開展生態監測站建設的試點工作。逐步完善國控水環境監測網路,確保對敏感水域水質變化的及時掌控。
強化環境監督執法和污染源監控能力,流域內的各省級、市級、縣級環境監察隊伍應補充配備必要的交通、取證、通訊、快速反應等執法裝備和人員,提高標準化建設水平。重點工業污染源和污水處理廠應安裝線上監控裝置,並與環保等部門聯網。流域內所有地市應建立自動化、立體化的應急監測體系,提高應急指揮綜合反應能力。建立部門聯動、全民參與、社會整體聯動的綜合應急管理機制。
加大科技創新力度,鼓勵公眾參與
充分吸收和借鑑重大科技專項等相關研究的成果,加大水污染防治適用技術研究和推廣力度,特別是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改善、河湖污染生態修復、濕地保護與利用、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河口生態保護、船舶污染控制、農業非點源污染控制、城鎮分散式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技術。
建立環境信息共享與公開制度。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等部門通力協作,實現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和人群健康資料等相關信息的共享,並及時發布信息,讓公眾了解流域與區域水環境質量。加強環境宣傳與教育。調動全社會參與的積極性,推動規劃任務的實施。通過設定熱線電話、公眾信箱、開展社會調查或環境信訪等途徑獲得公眾反饋信息,及時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到水污染威脅或損害時,可依法提出污染補償等要求,保障合法的環境權益。
強化項目管理,實施規劃考核
各省(區、市)要加強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各項規定,確保水污染防治項目的工程質量。加強項目前期準備、實施、竣工驗收、項目後評估等的全過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項目的環境效益。
本規劃參照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考核辦法,由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重點是考核斷面水質達標情況和規劃項目建設情況。對考核不達標的地方暫停項目環評審批,暫停安排中央環保補助資金。各相關省(區、市)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考核斷面,加大對考核斷面水質和規劃項目建設情況的考核力度。自2012 年起,每年進行規劃年度考核,重點為規劃骨幹工程的實施情況和規劃目標的完成情況。2013年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與考核,根據考核評估情況對規劃骨幹工程項目進行適當調整。2016 年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終期評估與考核。
附表1:規劃範圍表(略)
附表2:規劃分區表(略)
附表3:2009年水質狀況表(略)
附表4:規劃斷面水質目標表(略)
附表5:項目投資匯總表(略)
附表6:項目清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