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
廳長:汪中山
副廳長:劉翔煜
副巡視員:唐軍平
巡視員:陳靜
審計許可權
省審計廳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主要許可權有:
(一)要求提供資料權。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包括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賬戶的情況、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事業單位合併、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等。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二)檢查權。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包括被審計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三)調查權。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包括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四)通知暫停撥付權和暫停使用權。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審計廳有關領導批准,有權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有權要求暫停使用。
(五)採取取證措施權和封存資料權。審計廳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有權採取取證措施;必要時,經審計廳有關領導批准,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賬冊資料。
(六)建議權和提請處理權。有權建議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糾正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廳有權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七)通報和公布權。在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省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省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 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參與起草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其他事項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2.省轄市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4.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5.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6.省政府部門、省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省級審計機構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九)與省轄市政府共同領導省轄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省轄市、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省轄市、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省轄市、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省審計領域的套用,參與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有關檔案的起草、信息、宣傳、統計、信訪、財務、行政、保衛等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管理監督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規處。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起草財政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財政審計處。負責審計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擬定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實施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省級財政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省級國庫辦理省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省轄市和擴權縣(市)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負責審計與省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省人大、政協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不含派出處審計的範圍)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負責審計省級主管部門和全省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負責對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省級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務收支(不含派出審計處審計的範圍);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金融審計處。負責審計省級國有金融機構、省級專門從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活動的國有企業和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不含派出審計處審計的範圍);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經貿審計處。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不含派出審計處審計的範圍)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省級國有企業和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處。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不含派出審計處審計的範圍)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省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彩票公益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外資運用審計處。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省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不含派出審計處審計的範圍)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研究擬定全省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協調和督導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河南省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協管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組織和指導全省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全省審計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67名(含派出審計處人員編制)。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總審計師1名,派出審計處4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3名(含派出審計處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