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境保護產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產業監督管理,促進環境保護產業的健康發展,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轄區內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際、國內市場的需求,吸收和開發新技術,引進和研製新產品,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第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環境保護產業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產業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環境保護產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保護產業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環境保護產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鼓勵扶持本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三)制定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廠除外)竣工驗收辦法,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評選環境保護國家重點實用技術和環境標誌產品;
(五)公布本省優先發展和限期淘汰的環境保護產品與技術名錄。
第六條 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國家重點實用技術和環境標誌產品。
第七條 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廣先進的環境保護技術,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產業示範工程。
第八條 有關部門、機構在審批、評估環境保護產業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縣以上財政、稅務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在資金安排、稅收和信貸方面對環境保護產業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條 縣以上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研製及科學研究成果套用優先列入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和推廣計畫。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的環境保護產品,必須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有關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新產品、新技術,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鑑定。
第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或者本省明令淘汰的環境保護產品。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的設備選型時,應當使用通過使用認可的技術先進、效益好、質量高的環境保護產品。
第十五條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進行集中處理和專業化運營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第十六條 省環境保護產業監督管理測試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測試要求,對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測試檢驗,並為被測試檢驗的單位保守必要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七條 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環境保護產業,是指以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的技術開發及套用、產品生產和使用、工程承包、信息服務等。
(二)環境保護產品,是指用於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的技術裝備和材料、器械和藥劑、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儀表和器具以及國家規定有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設備。
(三)環境污染治理工程,是指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處理和處置及綜合利用、噪聲振動控制、電磁污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自然生態工程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根據省政府(2007)5號令進行修改。依照省政府辦公廳2007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布現行有效省政府規章目錄的公告》序號第79號,於2007年4月2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