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河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在1999.05.28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經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發展繼續教育事業,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適應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河北省在職職工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含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和業務技能進行補充、更新、拓展、提高的教育。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巨觀指導繼續教育工作。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繼續教育的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經濟管理、財政、科學技術等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繼續教育的規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系統的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計畫的制定、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繼續教育應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科學技術發展需要,以有關專業技術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

第七條 繼續教育可以採取進修班、培訓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交流、電化教育、函授和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方式。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不得少於56學時。

第九條 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受與本單位在崗工作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服從所在單位安排,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專業技術人員連續脫產學習半年以上、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應當與所在單位簽訂書面契約。除另有協定外,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後應當返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一條 實施繼續教育,應當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行業、系統、企事業單位的現有辦學條件和設施。

第十二條 從事繼續教育的教師應當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經費由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從幹部訓練費中列支,企業繼續教育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鼓勵社會各界資助繼續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並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五條 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登記考核,並將登記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的必備條件。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學習成績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不安排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或者阻撓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拒絕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的,企事業單位不得為其申報或者評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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