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5、具體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年度工作計畫的組織實施,督查檢查;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年度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市管理總協調。 7、具體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19、具體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工作。

機構概況

蔚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位於縣城人民路,其前身是成立於1989年的“蔚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1992年9月更名為“蔚縣建設委員會”,1995年6月更名為“蔚縣建設局”, 2010年9月更名為“蔚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和建設局”。
蔚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縣政府職能部門,內設黨委辦、行政辦、財務股、審批股、開發股、城建股、建管股、科技股、法規股、人防股10個職能股室,下轄規劃處、環衛處、房產交易處、城管大隊、質監站、檢測站、城建檔案館、設計所、工程處、一建公司、二建公司和暖泉、代王城、西合營、桃花房管所15個局屬企事業單位,在冊幹部職工600餘人。近年來,蔚縣住建局各項工作均呈現出新局面、取得新成績。並被授予“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先進單位”、“全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全省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先進單位”、“全市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工作先進單位”、“全市工程質量管理先進單位”“全市文明標桿”、“全市先進基層黨組織”等榮譽稱號。

工作職責

1、全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建築條例》、《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河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河北省建築市場稽查暫行規定》等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我縣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村鎮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有關政策和辦法,並組織、指導實施和管理。研究制定全縣住宅建設、房屋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
2、綜合負責和指導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產權管理、建築企業、開發企業、建設單位、防空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方面的執法行政監察工作。
3、綜合負責並指導全縣城鄉規劃、城鄉勘察和城鄉測量工作;對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用地項目、小區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實施監督指導;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指導工作;獨立工礦區站規劃的審查報批實施監督。
4、綜合負責建築行業、房地產企業、勘察諮詢行業各類企業以及相關中介組織資質管理、審查和報批,並組織對上崗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組織企業開拓外埠建設市場。
5、具體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年度工作計畫的組織實施,督查檢查;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年度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市管理總協調。管理建設行業對外技術合作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負責城市衛生行政管理指導工作;負責指導由洪水在城市造成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6、具體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全面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城建重點工程項目的組織協調實施;負責工程規劃建設實施階段管理。
7、具體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8、具體承擔、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指導縣城建設,對村鎮建設工作實施監督指導;執行上級有關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市級重點鎮的建設。
9、具體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諮詢、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安全、建築市場稽查;指導監督已建成住宅住房的室內裝飾及公建內外裝飾;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10、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含標準設計);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省統一定額行業標準、經濟定額地方標準;建設用地項目預審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11、具體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2、具體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對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及其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13、具體負責縣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4、具體負責擬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技成果開發和推廣套用;指導和監督全縣建築節能工作;管理全縣建設技術市場;負責和指導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15、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區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施工規範的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工作。
16、具體負責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勞動標準及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執業資格管理。
17、具體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負責所屬黨組織、黨員隊伍、武裝及各類民眾組織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乾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18、具體負責對系統內執法單位的依法行政複議考核和培訓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9、具體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工作。負責資質申報、審驗和管理工作。
20、具體負責縣房屋和住房業務管理,落實房屋政策。
21、具體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檔案,落實住房保障各項制度。
22、具體負責對全縣房屋徵收和補償行業管理工作和指導,以及上崗人員業務培訓。
23、具體負責對全縣房屋買賣、租賃、轉讓、交換、贈與、抵押等交易和商品房銷售管理;對房地產進行評估、中介服務管理和房地產二、三級市場管理。
24、具體對全縣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和資質審驗工作;負責對全縣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物業企業進行年檢以及人員的專業崗位培訓;負責國有直管公房管理,對全縣房屋安全使用進行檢查、危險房屋鑑定以及房屋裝飾裝修使用安全的審定;負責全縣住房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負責職工家庭住房檔案的建立與管理;負責職工集資建設住房的管理以及城鎮居民住宅建設管理;負責制定公有住房提租規劃和實施。
25、具體負責對全縣各類房屋進行普查、登記、驗證和確權發證;辦理房屋產權轉移、變更、註銷、他項權利設定等登記手續;進行產籍圖測繪以及房屋產籍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商品房面積計算管理及城市房地產基礎測繪;負責全縣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代表政府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26、具體擬定全縣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縣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縣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組織開展全縣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擬制人民防空演習計畫、方案;組織管理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組織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組織開展全縣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組織全縣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
27、具體管理全縣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全縣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全縣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承辦人民防空機構、編制、保密、檔案、外事等有關方面的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後方指揮基地和縣人民防空地下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戰時組織開展縣人民防空襲擊鬥爭。
28、具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信訪處)。
負責廳機關政務協調、文電處理、行政財務、機要、安全、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新聞宣傳、目標管理、外事、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按規定指導城鎮建設檔案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行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中央和省級財政用於城鄉建設系統的各專項資金;承擔廳統籌利用外資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的落實;組織廳直管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核和報批;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立法規劃、計畫,負責組織法規和規章的起草、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志的編撰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
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組織制定建築類企業、單位和機構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組織制定建設類註冊執業人員資格標準的實施辦法;參與對建設類企業、註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指導、檢查和監督;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五)城鄉規劃處(規劃督察辦公室)。
擬訂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及開發利用工作;承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縣城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的綜合協調、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審核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評審和報批;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管理。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處。
擬訂全省住房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和省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商品住宅發展規劃;參與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等房地產行業機構資質標準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城鎮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等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省政府規定範圍內的房屋產權確權登記發證;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八)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九)建築管理處(對外建築勞務管理處)。
擬訂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擬訂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省外入川建設類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各類建築工程企業、單位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建築活動監督執法。負責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城市建設處。
指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擬訂城鎮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市政公用、環衛專業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建制鎮的供水、排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樑、河道、路燈等)、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防汛排澇、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及營運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指導全省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省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農房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的建設。
(十二)勘察設計與科學技術處(建築物抗震辦公室)。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擬訂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省屬及以上國有投資工程(房屋及市政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防震減災工作;擬訂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套用;承擔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
(十三)風景園林處。
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城鎮園林綠化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城鎮和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省級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建設項目規劃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地建設項目的審核報批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創建工作。
(十四)標準定額處。
監督執行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期定額;負責建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制定建設工程計價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負責施工契約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和人事勞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專業技術職務標準擬訂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指導全省建設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參與建設類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的專業設定等管理工作;負責廳屬院校管理,指導建設人才交流和相關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十六)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形式,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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