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河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已經2017年10月15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省政府令〔1999〕第11號)同時廢止。
省長 許勤
2017年10月30日
規定全文
河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繼續教育活動,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增強專業技術人員創新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職人員,以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遵循按需施教、注重實效、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工作的領導,將繼續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繼續教育工作發展。
第五條 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並組織實施。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全省繼續教育總體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繼續教育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繼續教育規劃。
縣級以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全省繼續教育總體規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六條 繼續教育實行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本級職工教育經費安排工作。國家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企事業單位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本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公需科目、專業科目的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資助或者捐助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平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應當遵守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按期完成規定學時。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依法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政策法規、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公需科目每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並發布,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專業科目由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學時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四)參加遠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
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委託依法成立的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大中型企業的培訓機構等各類從事教育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施教機構)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並與施教機構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施教機構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
施教機構發布的繼續教育信息應當真實、合法。
第十三條 施教機構應當具備與繼續教育項目相適應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教材和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施教機構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不同需求,組織本單位業務骨幹,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相應理論水平、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施教機構應當建立教學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完善教學質量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四條 鼓勵施教機構利用慕課、微課、信息技術和全息技術等現代化的授課模式和技術手段,開展遠程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作為職業資格登記或者註冊的必要條件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在繼續教育學習中勇於創新實踐並取得成果或者連續三年以上超額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評先評優、職務聘任等方面給予優先。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並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繼續教育有關材料。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制定並發布繼續教育政策,統籌協調指導繼續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組織建設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和繼續教育師資庫、教材庫、項目庫;
(四)圍繞國家和省重大戰略,組織實施京津冀繼續教育協同發展、雄安新區人才培養、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等繼續教育專項工程;
(五)建設河北繼續教育網路大學,整合繼續教育資源,建立繼續教育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
(六)支持欠發達地區繼續教育,促進繼續教育均衡發展;
(七)提供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十九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制定或者發布專業科目指南;
(二)建設本系統、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平台,開發繼續教育資源,為本系統、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提供服務;
(三)組織舉辦學術研討會、技術交流會等繼續教育活動;
(四)提供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在繼續教育方面起引領和示範作用的施教機構,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和資料庫,對參加繼續教育的人數(次)、時間、內容、形式、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常規統計和隨機統計。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繼續教育評估制度,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施教機構的繼續教育效果實施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對有關繼續教育項目支持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如實載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繼續教育證書應當連續記載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當年繼續教育證書的記錄情況進行核驗。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證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繼續教育證書不得偽造、變造、出借、轉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繼續教育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繼續教育電子註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企事業單位等未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公需科目、專業科目費用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報銷或者要求其退還學習費用。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施教機構發布的繼續教育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用人單位未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繼續教育有關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8日公布的《河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省政府令〔1999〕第11號)同時廢止。
解讀
11月30日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河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解讀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該規定首次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納入繼續教育涵蓋範圍。
據介紹,該規定與原《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相比,在編制體例和現實性要求等方面更加豐富,更加符合時代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亮點。
一是對繼續教育的內涵和範圍進行了明確。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遵循按需施教、注重實效、保證質量;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政策法規、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二是對繼續教育管理體製作了重新界定。規定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並組織實施。
三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同時,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由每年56學時調整為每年90學時。
四是根據中央和時代發展最新要求,在繼續教育服務保障方面增加了國家重大人才培養工程、京津冀繼續教育協同發展、雄安新區人才培養、河北繼續教育網路大學建設等內容。
五是根據國際、國內繼續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快速變化,在繼續教育方式上鼓勵施教機構利用慕課、微課、信息技術和全息技術等現代化的授課模式和技術手段,開展遠程繼續教育。
六是擴大了繼續教育的涵蓋範圍。首次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納入繼續教育涵蓋範圍之內。
七是進一步明確了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經費的解決途徑。繼續教育實行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本級職工教育經費安排工作。國家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企事業單位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本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公需科目、專業科目的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八是新增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法律救濟途徑。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九是加大了對積極主動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鼓勵措施。用人單位應當對在繼續教育學習中勇於創新實踐並取得成果或者連續三年以上超額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評先評優、職務聘任等方面給予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