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務員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公務員局(副廳級),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的行政機構。 2018年10月,河北省公務員局併入省委組織部,對外保留省公務員局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省公務員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人事廳公務員事務管理有關職責和政府獎懲具體工作職責劃入省公務員局。

(二)將公務員培訓的事務性工作和公務員信息統計的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2018年10月27日,河北省召開全省深化機構改革動員部署大會,對深化省市縣黨政群機構改革作出安排部署。省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省公務員局併入省委組織部,對外保留省公務員局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省公務員局。

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

(二)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省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組織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五)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承辦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人員和省政府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等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表彰獎勵辦法,審核上報以國務院、國務院工作部門和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人選,指導協調以省政府名義的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

(七)承辦省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公務員局設5個內設機構:

綜合處

負責擬訂公務員管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府信息公開、信訪、新聞宣傳等工作。

職位管理與任免處

承辦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議案和提請省政府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新錄用人員任職定級、掛職鍛鍊、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制度建設並組織實施;完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組織實施。

考試錄用處

擬訂公務員考試錄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匯總編制上報全省及省直公務員錄用計畫;擬訂公務員錄用政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機關)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完善考試錄用質量評價體系;負責組織實施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機關)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政府機關面試考官的資格認定和管理;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務員考試錄用信息系統建設。

考核獎勵處

綜合管理政府的表彰獎勵;完善公務員考核表彰獎勵制度;擬訂全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表彰獎勵辦法,審核上報以國務院、國務院工作部門和省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人選,擬訂和完善受表彰獎勵人員享受有關待遇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省政府各部門的全省性表彰獎勵活動。

培訓與監督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公務員對口培訓;完善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質量評估辦法,建立公務員培訓監督檢查機制;擬訂師資隊伍建設政策,組織審定公務員培訓教材,建立培訓機構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國(境)外培訓;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對河北行政學院進行業務指導。

人員編制

河北省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3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12名。

其他事項

(一)省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二)省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