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14號)和《中共汶上縣委、汶上縣人民政府關於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汶委〔2010〕45號),設立汶上縣發展和改革局(掛汶上縣糧食局、汶上縣物價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所屬的縣煤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職責和縣信息中心職責劃入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根據國家、省、市頒布的投資核准目錄和項目規模(限額)標準及審批、核准、備案管理辦法,調整全縣投資核准目錄和項目規模(限額)標準及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審批、核准、備案管理辦法,進一步縮小投資審核範圍,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四)加強全縣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五)加強對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
(六)增加對地方投資地方受益、價格變動具有區域性影響的供水、供熱、燃氣、公交、有線電視等部分公用公益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價格制定職責。
(七)增加反價格壟斷執法的職責。
(八)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以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全縣及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縣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落實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統籌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研究全縣財政、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組織研究重大價格政策措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土地、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研究提出運用經濟槓桿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組織實施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的有關工作;擬訂投融資、計畫、價格等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研究所有制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和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重大問題;提出推動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
(五)承擔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省、市、縣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匯總編制並提報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審、核准以及轉報工作;安排縣財政撥款建設項目和縣重大建設項目;管理和安排縣重點建設資金;安排縣級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資金和投資計畫;承擔國家、省、市基本建設基金項目、重點項目建設調控資金項目和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項目的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以及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縣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平衡農村經濟、工業、能源、交通、高技術產業、服務業等發展規劃,監督規劃的實施,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提出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負責提出區域經濟聯合與經濟協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工作的統籌協調;牽頭組織對口支援和結對幫扶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工作。
(八)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銜接平衡、匯總編制國內外貿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省、市下達的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畫;按照國家、省、市擬訂的戰略物資儲備計畫,負責組織全縣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計畫;綜合平衡各類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引導和調控市場。
(九)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的有關工作。
(十)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服務業總體規劃;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指導有關部門編制服務業專項規劃;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服務業市場準入有關規定和管理措施;負責銜接國家、省、市有關規劃;負責對服務業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和巨觀指導;督促落實有關服務業法律法規、發展規劃、政策措施;調度分析服務業有關情況,研究提出解決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指導服務業政策性貸款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服務業重點示範項目;積極爭取國家、省、市服務業項目建設引導資金。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全縣經濟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二)提出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收支存計畫和縣級儲備糧的收儲、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建議,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十三)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糧食購銷有關工作,保障糧食安全及糧食應急供應。
(十四)擬訂全縣糧食流通、糧食儲備等方面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對全縣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及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開展糧食流通對外合作交流。
(十六)承擔縣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縣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儲存、輪換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儲備糧庫資產管理和全縣糧食清倉查庫工作;指導全縣糧食儲備體系建設。
(十七)編制全縣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提出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及投資項目的建議,參與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及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
(十八)擬訂全縣糧食市場體制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糧食市場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市場的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十九)負責全縣糧食統計、流通信息工作。
(二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省、市價格政策,研究擬定我縣的價格政策規定和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的建議,落實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
(二十二)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價格管理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嚴格執行中央、省、市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二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標準,配合有關部門審批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負責組織實施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
(二十四)按照國家、省、市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政策,組織實施並監督指導全縣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社會平均成本的調查、測算、審核工作。
(二十五)負責全縣市場價格的監測、分析、預警工作,發布市場價格信息;負責全縣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向縣政府提出使用建議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糧食風險基金。
(二十六)負責全縣價格評估和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及監督管理工作,對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進行初審。
(二十七)承擔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任,負責反價格壟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價格與收費違法行為,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處理價格和收費爭議;指導經營者、中介機構及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
(二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制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本機關黨務、人事、政工、檔案、崗位考核、離退休人員待遇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查、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安全保衛、計畫生育、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調度、辦公用品的購置等機關後勤工作;負責協調各科室和下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關係;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組織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重要活動的安排和後勤服務工作的協調;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發展規劃科
分析研究全縣及國內外經濟形勢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提出維護經濟安全的對策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及相關政策建議,對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擬訂並協調縣級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統籌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等有關前期論證工作;協調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監督產業政策落實情況;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措施,做好對口幫扶工作;承擔省、市對縣域經濟重點指標的考核工作;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並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的有關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提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提出安排縣級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資金和投資計畫,協調指導專項建設資金和政策性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使用方向;負責管理和安排縣重點建設資金;受省、市發改委委託承擔我縣利用省、市基本建設基金、重點項目建設調控資金、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工作以及政府出資投資項目的審批;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四)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縣社會發展戰略和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提出有關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社會發展規劃,匯總編制人口、教育等社會事業發展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衛生、體育、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組織開展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評價工作;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推進社會事業發展;承擔城鄉統籌發展改革和小城鎮綜合改革的調研與指導工作;協調指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
(五)農村經濟科
研究提出全縣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漁業、農機、畜牧等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農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和實施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參與制定小城鎮發展規劃;綜合協調農業利用外資重大項目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規劃。
(六)糧食綜合科
負責糧食系統綜合業務;負責全縣糧食收購資金的預測、協調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負責糧食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
(七)糧食調控儲備科(掛糧食行政許可科牌子)
擬訂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收支存計畫;提出地方儲備糧的規劃、總體布局及吞吐調節計畫建議、綜合協調糧食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協調縣內產銷區糧食餘缺調劑,建立縣際糧食購銷協作關係;負責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和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工作;指導糧食購銷有關工作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編制糧食倉儲設施建設規劃,參與指導大型糧食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承擔緊急狀態下糧食運輸管理工作;指導糧食行業科學儲糧、規範化管理及農戶科學儲糧;負責儲糧安全,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糧食監督檢查科
負責執行糧食流通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糧食企業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原糧質量衛生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研究擬定糧食工作的政策規定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宣傳等工作。
(九)糧食產業發展科
擬訂全縣糧食產業發展規劃、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標準、檢測制度及有關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工業統計和分析工作;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建議,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指導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物價綜合科
負責物價系統綜合業務;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的建議;負責物價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鄉鎮物價監督站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價格管理科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制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及作價原則、作價辦法,按照定價目錄製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應範圍,研究提出全縣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意見;指導協調部門價格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價格爭議。
(十二)收費管理科
承辦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立項及收費標準的審批、申報事項;負責《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的頒發、年審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清理整頓收費秩序;配合有關部門推進費改稅工作。
其他事項
(一)根據有關規定,管理縣糧食局、縣物價局,加掛縣糧食局、縣物價局牌子。
(二)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需報國務院、省或國務院、省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牽頭會同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核准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負責組織上報。需由市核准的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核准上報。
(三)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會同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承擔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的審核申報及創新能力建設專項審核申報等有關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承擔省市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的審核申報及創新能力建設專項審核申報等有關工作。
(四)電力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組織編制電力中長期發展規劃、電力投資項目布局,貫徹執行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電力工業(含水電)的行業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組織實施電力價格調整方案,指導農村電氣化工作。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申報制定下達年度發電量計畫並監督執行,協調電力生產運行中煤炭運輸等重大問題。
(五)建立全縣綜合運輸體系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負責全縣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縣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等部門建立全縣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
(六)建設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1、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問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撥款建設項目和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做好對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2、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問題。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管前期、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管後期;概算方案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牽頭組織審查並會同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審批;初步設計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參與。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問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負責對縣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七)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糧食局、縣物價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境內外招商的有關工作。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