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新會區發展和改革局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六)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新會區委、新會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委〔2010〕3號)、《中共新會區委辦公室、新會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新委辦〔2010〕17號)精神,設立江門市新會區發展和改革局(江門市新會區物價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將原區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的擬訂和編制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的產業規劃及產業政策職責劃給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二)劃入的職責
將原區物價局的職責併入區發展和改革局。
(三)加強的職責
1、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經濟安全;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完善政府投資管理,搞好重大項目布局,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能力;加強能源開發和利用,規劃重大能源項目布局;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城鄉、鎮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2、加強對放開市場價格監管、資源價格管理、環境價格管理、公用事業價格管理、公益事業價格管理、價格監督檢查等職能。
(四)取消的職責
取消和調整已由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畫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建議;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區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的對策和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意見和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商品生產要素市場體系改革和農村經濟體制配套改革;監督檢查經濟體制改革規劃、方案的執行情況。
(四)貫徹實施國家、省和市投資主管部門頒布的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監測分析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參與籌措重點項目建設資金;審核上報國家、省、市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審核或審批限額內的建設項目;編制和下達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重大境外投資項目;發布投資信息,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擬訂政府投資規劃、計畫,編制下達區級財政性投資計畫;參與研究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公共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計畫;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承擔幹線鐵路項目和城際軌道交通網路規劃與建設協調職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糧食等重要物資的儲備;研究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布局,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問題。
(六)研究能源開發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能源項目布局。
(七)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監測評估。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
(十)制定區重點項目儲備計畫,對列入計畫的省、市、區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指導、督辦、協調,按時編報重點建設項目完成進度情況;組織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依法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價格管理辦法、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執行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
(十三)負責價格分析、預測、預警和監控,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參與糧食風險基金、儲備制度的運作和監督,運用價格槓桿促進經濟發展。
(十四)擬訂價格管理目錄,管理國家、省、市、區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組織和協調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管理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費用。
(十五)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和收費的明碼標價;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十六)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十七)組織指導民眾性的物價監督活動;受理價格、收費投訴舉報;指導、監督區直有關部門及各鎮(街、區)價格、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行業之間的價格、收費爭議。
(十八)承辦區人民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物價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物價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統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提案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管理、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的黨群、紀檢工作。
(二)綜合股
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監測預測,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研究和提出經濟預測目標,提出巨觀調控的目標、政策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提出推進經濟發展的戰略和措施;撰寫經濟綜合分析報告,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組織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意見;協調商品生產要素市場體系改革和農村經濟體制配套改革;監督檢查經濟體制改革規劃、方案執行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檔案、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相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研究分析財政、金融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相關建議;審批各類社會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確定社會事業專項資金安排方案;審定全區各類學校招生規模;組織協調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等融資重大問題;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審核上報工作。
(三)投資股
監測分析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承擔工業、交通運輸、能源、城建、房地產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工作;在國家、省和市規劃和政策的指導下組織擬訂本區能源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電力、天然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發展工作,規劃能源重大項目布局,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協調能源行業節能工作;組織確定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編制下達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擬定政府投資規劃、計畫,審核安排區級財政性投資項目,編制下達區級財政性投資計畫;組織開展對上級安排本區投資項目、區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區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重點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政策、促進社會投資的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公共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計畫;承擔投資備案項目綜合管理和投資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工作;協調指導投資諮詢服務中心工作;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上報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審核上報申請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確認書發放;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審批或審核上報工業、交通、能源、市政及房地產建設項目;審核下達區級公路養路費徵收使用計畫;為重大建設項目提供主動性、針對性的服務,按時編報各級重點項目完成進度情況;對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產業商貿股
綜合分析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承擔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的發展和推廣套用;協調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組織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上報國家、省和市級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審批或審核上報通信、科技、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下達對外貿易出口和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及重要商品流轉計畫,上報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畫;審核限額內流通領域的投資項目;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研究提出貿易發展戰略和巨觀管理政策建議,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區內儲備;指導協調糧食巨觀調控、協調區糧食應急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五)農村經濟股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組織編制農業、林業、畜牧業、海洋與漁業、水利等發展規劃;審核上報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氣象等建設項目和投資計畫;參與編制水資源配置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銜接平衡土地利用與年度計畫;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
(六)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調控監管股
擬訂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價格政策調查研究,擬訂地方性價格政策,擬訂年度價格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草擬有關價格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及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目錄;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與管理;參與重要商品風險基金、儲備制度的運作和管理;負責工農產品價格的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負責市場價格應急工作;負責處理有關價格案件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負責價格宣傳工作,指導輿論和社會對價格的監督。
(八)收費管理股
貫徹執行上級收費政策和法規;負責管理監督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核發《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綜合年審工作;管理國家、省、市、區列名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醫療、教育、路橋收費,審批本區列名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核發《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開展清費治亂減負工作。
(九)價格管理股
負責管理國家、省、市、區列名管理的工農產品(商品)價格,交通、郵電、通訊、房地產價格和公用事業價格;指導企業搞好價格管理和定價工作;擬訂市場調節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辦法;制定和實施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則,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價格自律,協調價格爭議;組織開展價格誠信活動。
(十)物價檢查分局
負責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實施明碼標價;銜接市價格舉報中心,受理價格投訴舉報;組織開展物價監督檢查。
四、人員編制
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物價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經濟師1名;正副股職領導職數13名。
工勤崗位普通雇員4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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