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

江門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協會本部設秘書處並內設辦公室,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協會內設旅客運輸、危險品運輸、計程車、貨櫃運輸、維修檢測、機動車駕培6個專業委員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江門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於2002年5月成立,設有協會秘書處,設客運專業委員會、出租汽車專業委員會、維修專業委員會、貨櫃運輸專業委員會、危運專業委員會、駕培專業委員會6個內設機構及江門市區聯絡處、新會區聯繫處、台山市聯絡處、鶴山市聯絡處、開平市聯絡處、恩平市聯絡處6個會員代表分支機構。現有會員單位2000多戶,是江門市最多會員單位的社團之一。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門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英文譯名:Traffic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Jiang Men City,縮寫為TTAJM。
第二條 江門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江門市轄區內從事交通運輸經營以及交通運輸相關業務的經濟組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江門市交通運輸行業提供服務,在政府有關部門與運輸業戶之間發揮溝通、協調作用,維護交通運輸市場秩序,保護交通運輸有關各方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在江門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江門市交通局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江門市。
第六條 本會址設在廣東省江門市港口路76號四、五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任務要求。進行交通運輸行業的調查研究,向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發展交通運輸行業的建議和意見;
(二)、協助交通主管部門宣傳貫徹交通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培育和建立有形、有序、公平競爭的交通運輸市場體系,推動交通運輸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提供有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業務諮詢服務;
(四)、制訂交通運輸行業行規、行約,供會員單位遵守;
(五)、協助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對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代表交通運輸業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的困難和問題,並提出建設性意見;
(七)、開展交通運輸業戶之間的信息交流和溝通合作,對交通運輸業戶的運輸質量糾紛進行調解;
(八)、發展與國內外相關專業團體的友好合作關係,開展技術經濟和經營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九)、創新宣傳機制,宣傳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任務要求,介紹有關交通運輸建設和管理的理論資料,提供交通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查詢。
(十)、承辦交通主管部門、會員單位委託的符合協會章程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交通運輸及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交通運輸及相關行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由協會辦公室審核,會長批准,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三)由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幫助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六)獲取本會發行的刊物、資料;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5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2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四)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
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管理制度,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
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
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秘書長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和若干名監事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
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監事長各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本會章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決議精神,處理和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常務理
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
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指導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以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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