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江西省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辦法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推進本省義務教育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教育經費,是指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及其他渠道籌措的經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的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的體制,保證義務教育經費來源穩定和逐年增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的檢查監督,依法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籌措渠道的暢通和合理的使用。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應加強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勤儉辦學,厲行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接受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章 來源與籌措
第五條 義務教育經費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
(二)國務院規定開徵的教育費附加;
(三)用於義務教育的附加費;
(四)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收入;
(五)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辦產業減免稅部分和校辦產業、勤工儉學、社會服務收入中用於義務教育的部分;
(六)社會捐贈、教育基金和救災款項等。
第六條 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包括:
(一)教育事業費;
(二)教育基本建設投資;
(三)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中用於義務教育的部分;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中用於城市中國小校舍的維修補助。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比例的一點五個百分點,保證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並使按在校學生人均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在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經費,並逐年增加,重點用於扶持貧困地區實施義務教育;在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的部分,不得低於上一年的水平。
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應劃出10%至15%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第十條國務院規定開徵的教育費附加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教育費附加。
第十一條 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應納稅額的3%交納的教育費附加,由稅務部門隨同正稅同票徵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開徵用於義務教育的附加費。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減免或拒交依照本辦法規定應交納的義務教育費。
第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必須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辦產業減免稅部分應全額上交學校。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的收入,除了用於擴大再生產外,應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第十六條 鼓勵設立教育基金,用於義務教育事業。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依法籌措的義務教育經費,有關部門和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剋扣、侵占、挪用、貪污義務教育經費。
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不得頂抵財政撥款。第十八條教育事業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管理。
教育事業費由教育主管部門編制本部門年度預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式,列入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預算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對經常性經費按月撥付,對專項經費按進度撥付。
第十九條 用於義務教育的專項經費,由教育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方案,會同級財政部門安排下達。
第二十條 教育基本建設投資,由教育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計畫,按基建程式審批後,有關部門應按照項目進度撥款。
第二十一條 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中用於義務教育的部分,由老區建設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安排用於貧困鄉鎮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舍建設。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中用於城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舍維修補助的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安排下達。
第二十三條 隨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徵收的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方案,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及時撥付,用於改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
第二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收入,套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辦產業減免稅部分,套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和改善辦學條件。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收入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的部分,套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五條 使用捐贈款物應尊重捐贈者意願。
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應由接受者在使用範圍內張榜或採取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籌集資金的,必須將資金數額和使用情況在籌集範圍內向出資者張榜或採取其他方式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設立教育基金的,應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合理使用,發揮效益。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制定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職工編制標準、經費開支定額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開支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合理調整學校網點布局,按標準核定學校教職工編制。
第四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義務教育經費籌措、使用情況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匯報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財政、審計、監察、發展和改革、教育主管部門及教育督導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並在每學期開學及學期終了前3日內在學校張榜或採取其他方式如實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其批准機關,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禁止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本辦法籌措、使用和管理義務教育經費成績顯著的,以及捐資助學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 採取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妨礙依法籌措義務教育經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負責徵收的部門如數追繳其減免或拒交的義務教育經費,並由稅務部門依法處罰或由負責徵收的其他部門按每逾期1天加收應交額1‰的滯納金;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對擅自減免義務教育經費的直接責任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或不按本辦法規定徵收、劃撥義務教育經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追繳其剋扣、侵占、挪用、頂抵、貪污的義務教育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退還,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金額上交同級財政。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公民或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義務教育事業所需經費的籌措和使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財政經常性收入,指財政總收入扣除列收列支項目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後的各項財政收入。
(二)教育事業費,指從財政預算中直接劃撥給教育部門的用以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正常開支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教育事業費包含地方機動財力和專項經費中用於義務教育的部分。
(三)教育費附加,指依照國務院規定,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教育資金。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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