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贛府廳發〔2011〕7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鄉村醫生是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力量。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進,鄉村醫生隊伍發展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切實加強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路建設,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贛發〔2009〕9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全面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執業場所,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合理規劃配置鄉村衛生資源,逐步實現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村衛生室納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範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重點內容
(一)界定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鄉鎮衛生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和應急出診服務,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二)明確村衛生室設定和鄉村醫生配置任務。
1.科學規劃和設定村衛生室。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制定村衛生室設定規劃。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定1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鐘內能步行到達衛生室的原則增設;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
村衛生室主要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也可由鄉村醫生聯辦或個體舉辦,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設定。村衛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設備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由政府舉辦的,其建設用地由當地鄉鎮政府與村委會落實,無償提供給村衛生室永久使用。各地要採取政府補助、公建民營等多種形式,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基本設備購置。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按村農業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於千人的村,按1名鄉村醫生配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確定。有條件的地方應配備女鄉村醫生。每所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鄉村醫生原則上應在村衛生室執業。
對目前沒有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政村,當地政府必須在2011年年底前採取多種方式和措施,鼓勵有資質人員舉辦村衛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設村衛生室;採取衛生行政部門招聘執業(助理)醫師、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或調配鄰村鄉村醫生等多種方式安排有執業資格的醫生到村衛生室執業,確保2011年年底前每個應設村衛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衛生室,每個村衛生室都有鄉村醫生。
(三)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1.加強鄉村醫生準入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並在衛生行政部門註冊且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準入管理。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並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
2.強化村級衛生服務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使用和新農合門診統籌等方面的監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加強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並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縣級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3.加強業務指導和一體化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藥品器械供應管理以及績效考核。各地在不改變鄉村醫生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係的前提下,應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實行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工作人員可由鄉鎮衛生院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在本鄉鎮範圍內統一調配使用。鄉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每月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適宜技術、藥品器械供應使用、新農合門診統籌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督,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下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醫德醫風和執行新農合政策情況進行考核。
4.實現村衛生室信息化管理。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範圍。2012年6月底之前,每個行政村必須有一個衛生室配備電腦、印表機、讀卡器及電子化居民健康檔案軟體,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新農合門診統籌等加強管理和實施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2012年6月底之前,配備基於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村衛生室信息管理軟體,建立統一規範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並逐步實現居民就診“一卡通”。
(四)落實基本藥物制度和新農合門診統籌。
1.在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2011年年底前,每個行政村必須選擇1個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供應。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方案另行下發。
2.村衛生室實行新農合門診統籌。2011年年底前,凡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並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範圍,支付比例不低於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衛生行政部門和新農合經辦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鄉村醫生、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在積極推進新農合門診統籌的同時,要加快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實行按人頭支付、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引導和促進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轉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要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診療和藥品費用的監管,嚴肅查處和堅決打擊偽造病歷、分解處方、重複收費、虛開單據等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的違紀違法行為。
(五)切實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1.完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政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償。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原則上應將40%的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鄉村醫生承擔。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將相應比例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給鄉村醫生,不得剋扣、擠占、截留或挪用。
2.建立基本醫療服務補償政策。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患者個人和新農合基金進行支付。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後,將村衛生室原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一般診療費標準暫定為6元/人次,由患者自付1元,其餘5元由其所參加的新農合門診統籌基金支付。各地要嚴格執行政府價格部門統一制定的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以及新農合支付標準和辦法。
3.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補助政策。村衛生室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後,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後,財政按年人均3000元的標準對按1.2‰比例配備、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藥品零差率銷售補助。補助資金由省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其分擔比例為:省財政與西部政策延伸縣為8∶2;省財政與非西部政策延伸縣為6∶4。
(六)建立鄉村醫生養老保障生活補貼制度。
各地要積極引導鄉村醫生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對鄉村醫生給予養老生活補貼。具體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註冊登記的鄉村醫生,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對年滿60周歲、從醫滿20年的,從其年滿60周歲的下一月起,由財政按規定每月發放65元的生活補貼,以後照此辦理。生活補貼資金各級財政分擔比例為:省財政與西部政策延伸縣為8∶2;省財政與非西部政策延伸縣為6∶4。生活補貼由鄉鎮財政所、鄉鎮衛生院負責具體發放。
實行鄉村醫生養老補貼政策後,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身體狀況良好、仍能勝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業務工作的,本人自願可以繼續在村衛生室執業。
(七)提高鄉村醫生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1.強化鄉村醫生的業務培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養培訓規劃,採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提高鄉村醫生業務素質。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通過集中面授、遠程視頻教學等多種形式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業務培訓,每年免費培訓不應少於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應少於兩周。
2.增強鄉村醫生後備力量。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摸清並動態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地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發改、衛生、財政、人保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二)制定實施細則。各設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實施方案印發3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政府醫改辦公室、衛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縣級人民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鄉村醫生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補助、養老生活補貼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四)維護鄉村醫生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