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細則
一、大規模實施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1.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對於建立和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緩解城鎮居民住房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實現人才和勞動力有序流動,促進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開拓創新,結合實際,積極調整保障性住房供應結構,大規模推進以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增加住房有效供應。
2.2011至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為126.3萬套,其中: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76.7萬套、改造城市棚戶區28.1萬戶、國有工礦棚戶區2.9萬戶、國有林場危舊房3.3萬戶、國有墾區危房13.9萬戶、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1.4萬戶。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城鎮常住人口家庭20%以上,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應保盡保,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城鎮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促進實現人人“住有所居”目標。
3.市縣政府要按照“十二五”期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任務要求,結合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產業及人口布局等情況,認真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及用地供應計畫。要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各年度,明確年度建設投資、項目用地、資金來源等指標和措施,並向社會公布。要根據本地年度實施計畫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項目前期相關工作,並列入年終督查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三房合一”的建管模式
4.統籌建設,並軌運行。從2012年開始,停止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其建設計畫和資金規模按現有渠道分別上報審批;建設資金統籌安排,打捆使用。廉租住房對象、經濟適用住房對象和限價商品房對象統一納入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已建、在建但尚未列入出售計畫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及現有廉租住房全部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已售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管理。
5.確保基本需求,擴大覆蓋。在實行廉租住房對象應保盡保基礎上,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覆蓋到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有穩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居民,以及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承租標準由市縣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原則上承租人應為無房或無資助住房(有資助住房指直系親屬在當地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戶籍條件限制。
6.政府統一定價,差別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60%。廉租住房對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廉租住房對象的承租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納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
三、積極探索公共租賃住房租售並舉工作
7.按照先租後售、租售並舉、自願購買、有限產權、規範管理的原則,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願申請購買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購買後仍然符合低保條件的,繼續享受低保待遇。
8.公共租賃住房的出售價格,原則上按住房建安成本確定。具體價格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審計、建設等部門共同測算,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9.承租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有限產權,可以一次性購買全部面積,也可以購買部分面積,已購面積免繳租金。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與等市場交易。如購買人因經濟和住房條件變化,超出當地規定的保障標準,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由市縣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購。
10.市縣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決定是否實行公共租賃住房租售並舉。實行租售並舉的市縣要根據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與中低收入家庭購房需求,加快制定和出台租售並舉實施細則。
四、落實建設用地、資金和相關政策措施
11.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採取劃撥、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市縣政府要按照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並單獨列出。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一經確定,未經同級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批准,不得更改挪作他用。對因土地不落實而影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開工的市縣,暫停其所有建設用地報批。
12.鼓勵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統籌規劃、集約用地的原則,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建相結合的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開發區、產業園區規劃的配套用地應主要用於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13.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投資機構和房地產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市縣政府要給予土地供應和優惠政策支持。社會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納入市縣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畫,發改、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據建設計畫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距離城區較遠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獨立工礦區,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經市縣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其建成後的房屋納入政府統一分配和管理。
14.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加大省級資金支持力度,市縣政府財政預算應優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資金。省財政對市縣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適當補助。各地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公共預算支出安排仍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和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市縣,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15.在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各地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髮〔2011〕193號)等有關規定,拓寬融資渠道,通過貸款、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承銷等多種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支持。
16.各級財政、審計和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售房資金的監督,研究制定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合理使用、規範運作、良性循環。
17.對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經營、買賣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按低限減半收取。
五、不斷提高住房規劃和建設水平
18.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行部門會審,並聯審批,簡化審批程式,提高項目審批效益,最大限度地縮短審批時間。將項目審批程式合併為只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不再審批立項和工程可研報告;設區市中心城區項目由省發改委審批,縣(市)項目由設區市發改委審批。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儘量安排在城市居民人口聚集區、商品住房用地毗鄰區、工商產業聚集周邊區、主要交通幹道沿線區。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要規劃建設幼托、學校、社區醫療衛生以及服務性商業用房等配套設施,配建比例一般控制在小區規模的15%以內。配建的商業用房不得出售,可對外出租,其收入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19.公共租賃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全、質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則,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單套建築面積以50平方米左右為主,最大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最大面積套型住房原則上控制在總量的15%以內。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要按照經濟、環保、耐用的要求,提供較為完善的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20.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規範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和建築材料入場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實行百分之百分戶驗收,百分之百設立工程建設質量標誌牌,百分之百落實視頻遠程監控。
六、加強住房分配和管理
21.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準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對象信息檔案管理。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時,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換機制,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經濟收入變化情況實行動態監測。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
22.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制度,堅持“三級審核、三榜公示”,陽光操作。加快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網路平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書面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切實防範並嚴厲查處騙租騙購和以權謀私行為。對以虛假資料騙租、騙購公共租賃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5年內再次申請租賃或購買的資格。
23.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契約,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共租賃住房使用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對違反規定將公共租賃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閒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收回。
24.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儘快建立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傳輸數位化、自動化,動態管理規範化、智慧型化,提高工作效能。
七、建立健全責任和監督機制
2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實行省政府負總責、市縣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市縣政府主要領導是本地區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層層簽訂責任書。省政府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列入市縣政府考核評價體系和推進城鎮化工作考核範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做好牽頭協調工作,並負責實施、督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城市棚戶區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發改部門要抓好項目審批工作,並負責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牽頭督導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與下達建設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工作;國土部門負責做好土地供應、土地管理工作;林業、農業部門分別負責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和國有墾區危房改造工作;金融、稅務、審計、監察、民政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主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開展調研,加強指導,統籌解決,形成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強大合力。
26.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監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建立約談和問責機制,對項目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的地區,應酌情對其政府負責人實行問責。要嚴格規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程式,加強資金監管。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7.省政府設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獎勵資金,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力度大、任務完成好,質量、安全、進度、資金管理達到規定要求的市、縣,給予獎勵。
28.市縣政府要根據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合理設定工作機構,配備人員編制,安排專項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