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江蘇省美發美容協會是經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註冊依法成立的省級美發美容行業唯一的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協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各項相關政策開展行業活動,獨立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協會是宗旨是弘揚江蘇省美發美容傳統技藝大力發展美發美容事業,發揮社團的橋樑作用,貫徹政府意圖。當好領導參謀,反映企業呼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團結業內各界人士為推動行業發展,美化人民生活服務。
江蘇省美發美容協會成立於1998年8月,由從事美發美容行業的企業和個人及與美發美容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其主要領導均由我省美發美容大型企業負責人擔任,並聘請政府部門領導和行業權威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增強了協會的權威性和號召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江蘇省美發美容協會”(Jiangsu Portrait Hair & Beauty Assocation ,英文縮寫 JHBA )。
第二條 江蘇省美發美容協會是美發美容行業全省性、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是由從事美發美容行業的企業和個人以及與美發美容行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 ,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各項有關政策開展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是:“弘揚江蘇省美發美容傳統技藝,大力發展美發美容事業。發揮社團的橋樑作用,貫徹政府意圖,反映企業呼聲。維護會員利益,團結業內各界人士,為推動行業發展、美化人民生活服務”。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貿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會址:江蘇省南京市瞻園路126號14#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協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組織有關人士對美發美容市場、企業經營、行業管理與發展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提供參考依據;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宜,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
(二)組織美發美容理論、美發美容技藝、美發美容經營與管理等方面的培訓、理論研討、技藝交流或學術講座。
(三)發布和推廣美發美容新工藝、新技術、新潮流、新產品,舉辦各類技藝大賽,以及相關產品的展示會、博覽會。
(四)組建學科專家組織,開展學術研究和評議。
(五)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專業資料,編輯出版專業書刊和信息;開展諮詢服務。
(六)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和相關組織間的聯繫與交流,開展互訪與合作。
(七)反映會員願望,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有關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的各級地方美發美容協會、學會、研討會、專業公司和有關研究機構,美發美容專業學校(院、系、培訓中心),在當地享有較高聲譽的美發美容企業(專業技術人員10人以上),專業用品的生產廠、銷售商,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獲中級技術等級證書的美髮師、美容師、美甲師;
(二)專業學校(院、系、培訓中心)的教師;
(三)在當地享有較高聲譽的美發美容企業的經營者;
(四)城市地市級以上(含省級)各類技術比賽或專業理論研討會上獲獎者;
(五)熱心美發美容事業的研究人員、編輯、記者、醫師等。對熱心美發美容事業,積極支持協會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聘請為名譽會員、顧問。
第十一條 入會手續
凡自願參加本協會者,由企業、團體、個人提出書面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核准,即可成為新會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協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四)優先取得協會編輯出版的專業資料或信息,優先參加協會提供的人才培訓、技術交流、觀摩考察、信息諮詢等各項活動;
(五)有退會的自由。
名譽會員享有(二)、(三)、(四)、(五)款權利。
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三)積極主動地向協會提供學術論文,技術資料或相關信息動態;
(四)積極為協會出謀劃策;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交納時間為第一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給予表彰,或經政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
(一)在推動行業的改革與發展方面成績顯著;
(二)在專業教學與培訓工作中成績顯著;
(三)積極為協會出謀劃策並取得顯著效果;
(四)努力研究新技藝,在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方面有突出貢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
(二)有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影響協會工作和信譽的;
(四)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和不交納會費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召開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建下屬機構,並協調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行業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4年5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