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經2014年9月2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1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經費管理、資產管理、辦公用房建設管理、服務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9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97號

《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於2014年9月2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學勇

2014年11月19日

管理辦法

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科學設定管理職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機關事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依紀調查處理。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機制。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推進機關事務工作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情況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原則,嚴格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

政府各部門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置、建設豪華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資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做出調整。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畫。

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設立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門的閒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機關資產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對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並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調配。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日常使用的管理,執行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面積部分應當移交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職能調整、機構增設或者編制人員增加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報經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由原單位及時收回,調劑使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未經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務用車的配備和使用管理規定,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非工作期間回單位停放制度。

公務用車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的購置、保險、維修、加油等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四章 辦公用房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辦公用房建設的統一規劃,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辦公用房建設的項目審批和資金安排,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辦公用房建設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確需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遷建、購置、維修改造)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按照簡樸實用、安全節能的原則,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裝修標準。

第二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建設,應當經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使用單位現有辦公用房情況和對辦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審核意見後,由同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審批或者組織報批。

第二十九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推行代建制,建設過程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

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進行造價控制。確有必要進行概算調整的,應當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備設施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目的,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設立行政中心等集中辦公區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對集中辦公區域的機關後勤服務實行集中管理,統籌服務資源,執行統一的服務標準。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會議、培訓管理,控制會議、培訓數量、規模和時間,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設施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節省會議、培訓開支。機關會議、培訓經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等,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及時調查處理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的;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置、建設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後勤服務的;

(六)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

第三十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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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明年1月1日起實施。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高建新介紹,這是我省首部經過省委常委會討論後,再予公布施行的省政府規章。“一是因為重大,二是因為規範對象除行政系統外,還有運行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的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記者了解到,這些機關包括各級人大和政協機關、各級法院和檢察院等;有關人民團體主要包括文聯、作協、殘聯、婦聯、工會、科協、紅十字會、民主黨派等。

省法制辦行政法規處處長顧愛平介紹,《辦法》充分體現了厲行節約的要求。對機關運行經費、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重點資產及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均作了具體規定。如針對因公出國,必須審查出國(境)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控制團組和人員數量等,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記者了解到,吉林、海南、雲南等7省也出台過類似辦法。我省與上述規章最大的不同是專設一章詳細規定辦公用房建設管理,體現了從嚴控制辦公用房建設的精神。《辦法》還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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