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作用
本會團結全省跆拳道工作者、運動員和愛好者,通過開展比賽、表演、培訓、交流等各種活動,推廣和普及全省跆拳道運動,發揚跆拳道重禮敬道精神,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增強全省人民體質,在各項活動中,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江蘇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進步;探索跆拳道項目的發展規律,培養優秀後備人才,提高跆拳道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為國、為省爭光;增進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體協跆拳道協會、解放軍所屬體育運動組織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會團體跆拳道工作者、運動員、愛好者的友誼,加強與中國跆拳道協會聯繫與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眾體育組織,名稱為“江蘇省跆拳道協會”,簡稱“江蘇跆協”。英文JIANGSU TAEKWONDO ASSOCIATION ,縮寫JSTA。
本會由江蘇省各地市跆拳道協會和省內其它合法跆拳道社會團體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團結全省跆拳道工作者、運動員和愛好者,通過開展比賽、表演、培訓、交流等各種活動,推廣和普及全省跆拳道運動,發揚跆拳道重禮敬道精神,豐富民眾體育文化生活,增強全省人民體質,在各項活動中,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江蘇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進步;探索跆拳道項目的發展規律,培養優秀後備人才,提高跆拳道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為國、為省爭光;增進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體協跆拳道協會、解放軍所屬體育運動組織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會團體跆拳道工作者、運動員、愛好者的友誼,加強與中國跆拳道協會聯繫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江蘇省體育總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中國跆拳道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江蘇省蘇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江蘇省跆拳道運動,推動民眾性跆拳道運動的開展,通過組織廣大民眾和青少年參加跆拳道運動,增強人民民眾體質和提高跆拳道運動技術水平;
(二)受江蘇省體育局委託,研究、擬定江蘇省跆拳道運動的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等,制定跆拳道項目的競賽制度、競賽規程、裁判法、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管理制度,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
(三)受江蘇省體育局委託,制定跆拳道段位考試與審批及俱樂部、教練員管理辦法等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四)受江蘇省體育局委託,負責舉辦各級、各類競賽、表演、培訓、交流等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活動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或協助實施。加強交流,促進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體協跆拳道協會、解放軍所屬體育運動組織及其它合法跆拳道協會的友誼;
(五)受江蘇省體育局委託,負責協調、組織全省各級、各類跆拳道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協會、道館、俱樂部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跆拳道工作者、運動員、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六)受江蘇省體育局委託,負責協調和組織跆拳道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受江蘇省體育局委託,對全省各類跆拳道的培訓活動、道館(場)、俱樂部等進行業務指導服務和歸口管理。
(八)開展對外交流,接待國際(境外)體育友好團體(人士)的來訪,加強與國(境)外體育組織和體育界人士之間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實行團體和個人會員制。
本會可接納省內各地市跆拳道協會和其它相關的組織為團體會員;對於熱心支持江蘇省跆拳道事業發展,愛好跆拳道運動的個人,可接納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作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申請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個人會員證、團體會員銅牌和本會章程一份。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團體或個人會員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按照民主、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組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協商、推薦或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該單位的會員代表人選。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本會的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經有關方面協商、推薦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員等名譽頭銜的授予;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競賽部、技術部、市場部。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受委託行使職權和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跆拳道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長期擔任本社團領導職務並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退出本會領導職務時,可經有關程式審批後,授予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和榮譽顧問職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個人、企業、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種形式支持本會事業發展,對本會進行捐款和資助,金額達到一定數目的,本會為捐贈者個人或企業代表推薦安排相應的特邀職務。擔任特邀職務的人員不參與本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決策。
第三十三條 本會聘請的省內企業代表或個人擔任特邀職務,以及名譽職務、獎勵事項的確定,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批。
第三十四條 團體會員單位實行代表制,其推薦選舉產生的協會領導班子人員因工作變化而需調整的,由單位重新推薦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批。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海內外個人和團體捐贈;
(三)會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江蘇省體育總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旗、會徽、智慧財產權與大眾傳媒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會旗、會徽由本會自行設計,其標識及相關智慧財產權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布,屬本會獨有資產,未經本會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複製。有關批准使用本會會旗、會徽等智慧財產權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會舉辦跆拳道競賽、培訓、交流等活動的電視、報紙、廣播、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的頒布(發布)權歸本會所有。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體育總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