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對於醞釀水價調整的城市來說,促進用水節約、提高供水質量,甚至是改變水務企業的普遍虧損狀況都被認為是價格調整的重要立意所在。
贊成
“不能因為有些人喝不起水,就不提高水價。”跟已開發國家相比,中國的水價處在中下水平,“低水價是資助了高收入者,而不是資助了低收入者。”
既然漲價已成趨勢,那么我們先來看看現行的水價是多少。目前全國平均供水價格是1.4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是0.4~0.5元/立方米,省會級的城市平均供水是2.4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是0.6元/立方米。
而北京現在的水價是2.9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是0.8元/立方米,合計3.7元/立方米。按照現有標準,漲30%左右比較合理。
反對
“弱勢群體”喝不起水的問題不難處理,“城市裡的低保戶只要政府想一點辦法就解決了。”但事實上,低保戶喝不起水的情況並不嚴重,很多城市都對低保戶採取了免收或減收公用事業費的政策,真正喝不起水的是那些雖然家境困難但夠不上低保標準的人。
水價提高的話,他們得不到任何補貼。區區幾角錢的水價“差價”,無關痛癢。但是,提價對購買力十分有限的弱勢群體而言,卻要“傷筋動骨”,直接影響生活質量。所以,權衡提高水價對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影響,在事實上“吃虧”還是低收入者。
政府聲音
水利部部長:水價是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的重要槓桿
水價是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的重要槓桿,是需水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按照中央關於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要求,積極推進水價改革,建立既充分體現我國水資源緊缺狀況和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兼顧社會可承受度和社會公平,有利於節約用水、合理配置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水價形成機制。
2009年8月3日,發改委網站發表文章,表示各地上調水價符合改革方向。各地積極推進水價改革,不斷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對於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當前我國城市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等仍然存在徵收標準偏低、徵收範圍偏窄等問題,不利於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
天津、上海、南京、廣州、蘭州和銀川等城市相繼調整了水價,瀋陽、西寧等城市已召開聽證會,準備調整水價。這些措施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利於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和環境保護。
各地在調整水價的過程中,要統籌考慮供水、污水處理行業發展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價調整的力度和時機,嚴格履行成本監審和聽證程式,切實加強對供水定價成本的審核,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提高水價決策的透明度。同時,進一步簡化水價分類,實現工商業用水同價;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制度,減少水價調整對低收入家庭的影響。
專家建議
“從資源節約角度,我希望稅率高一點,但同時會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尤其是對中低收入的老百姓影響較大。我建議實行‘階梯式稅率’,針對不同類型用戶應該體現不同的稅率,可以分為工業、生活和農業等不同類型,甚至工業也可分為耗水大的行業和一般性行業等。”
首先,價格聽證會難以反映民意。《價格聽證法》規定,對納入國家定價的商品,生產企業不能隨便漲價。要調價,必須開聽證會。同不同意漲,漲多少,都要聽取市民意見。水是公共產品,水價上調應該聽取各方意見,但目前確實有做得不到位的情況。現實是,即便是聽證,也多是過過場子,走走形式,跟老百姓的期望有很大距離。
其次,定價機制不太合理。在經營壟斷、成本模糊和價格機制存在諸多問題的情況下,漲價可能成為供水企業轉嫁不合理成本的藉口。
最後,水費的使用管理也不規範。相關報告指出,雖然目前各地收取的水費一般都規定上繳地方同級財政,實行財政專戶儲蓄,專款專用。但是由於《水法》沒有對水資源費的用途做出直接規定,在水資源的管理方面,仍存在許多問題。
歷史
我國水資源開發利用歷史悠久,用水收費制度相伴而生。早在公元前2世紀,四川都江堰灌區就執行了每畝水田繳納5kg稻穀的水費制度。新中國成立後,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水利部門的努力進取,水價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先後經歷了從公益性無償供水到政策性低價供水、從低價供水到按供水成本核算計收水費、從收取水費到明確供水是一種商品,按照商品價格管理等重要階段。第一階段:建國初期到1965年
建國初期,以公益性供水為主,基本不收取水費,無水價可言。
1964年,原水利電力部提出《水費徵收和管理的試行辦法》,開始改變無償供水的狀況。
1965年10月13日,國務院以(65)國水電字350號文批轉水利電力部制訂的《水利工程水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有關水價制度的重要檔案,它確立了按成本核定水費的基本模式。
第二階段:1965年到1985年
“文化大革命”期間,大多數水利工程均不計收水費,水費徵收沒能步入正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水利的改革與發展發生了深刻變化。1980年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國務院提出“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單位,凡有條件的要逐步實行企業管理,按制度收取水費,做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各省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開始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管理方式,水價改革工作開始起步,1980年,水利部組織了大型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調查,在調查研究中首次提出了“水的商品屬性”概念,為有償供水奠定了理論基礎。
1982年中共中央第一號檔案指出,“城鄉工農業用水應重新核定水費”。1985年國務院頒布《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費辦法》),規定“水費標準應從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
《水費辦法》從理論上確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屬於商品的概念,供水作為一種有償服務行為,水費定位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水費辦法》仍是我國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級有關政府部門規範管理水利工程有償供水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
第三階段:1985年到1997年
1985年《水費辦法》頒布以後,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先後制定了本地的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或其他相應檔案。
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使用供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這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對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有償收費的重要法律規定,是依法制定水利工程供水水價制度的基礎。1990年國務院辦公廳下達了《關於貫徹執行“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的通知》,1991年水利部制訂了《鄉鎮供水水價核訂原則(試行)》,促進了水價改革工作。
1997年,國務院發布了《水利產業政策》,它規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滿足運行成本和費用,繳納稅金、歸還貨款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原有工程的供水價格,要根據國家的水價政策和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的原則,區別不同用途,在三年內逐步調整到位,以後再根據供水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以及“根據工程管理的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價。”此後,我國的水價改革步入了快速發展的新時期。
1985~1997年,我國平均水價有了大幅度提高,但1997年水價水平仍未達到供水成本,供水成本回收率依舊很低,主要因農業供水成本回收率太低所致。
第四階段:1997年到目前
近年來,在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水利部的領導下,水價改革工作有了很大進展,力度不斷加強。
首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納入了國家商品價格管理體系。國家計委已明確由價格司負責具體管理水利行業的水價、電價,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對水價的管理體制逐漸理順。同時,水利行業內部的價格收費管理關係也在逐步理順。
其次,制度建設取得進展。在國家《水價辦法》未出台前,各地在認真貫徹《水費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不斷探索適應新的經濟體制的水價辦法。許多省已將“水費標準”改為“水價”,為正式出台水價辦法奠定了基礎。
第三,水價幾經調整,水價水平逐步提高。
第四,水利工程水費轉為經營性收費管理。2000年財政部兩次發文明確將水利工程水費轉為經營性收費管理,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這是我國水價改革的一個重要轉折點。
如今,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已被社會普遍接受,其商品屬性得到各方面的認可,水價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水費收取辦法也逐步完善,水費收取率平均由1984年的30%提高到目前的50~60%左右,水費已成為許多水管單位的重要經濟來源,水管單位工程運行、維護和管理經費不足的矛盾有所緩解。
媒體評論
明確水價機制比漲價更重要,如果價格機制完善,合理提高水價的確可以起到調節居民用水的作用。但在經營壟斷、成本模糊和價格機制存在諸多問題的情況下,漲價不但不能達到節約用水的公共政策目標,反而成為企業轉嫁不合理成本的藉口。從節水的視角看,國家推行水價改革的關鍵依然是合理確定成本,對管網漏損等成本一定要讓企業自己承擔,而不能轉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