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

基本信息

歷史發展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後,就非常重視民族問題。隨著中國共產黨的日益成熟,對中國國情認識的不斷深化,逐步明確提出了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1941年5月1日,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陝甘寧邊區綱領》,其中規定:“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關於內蒙工作方針的指示中指出:“對內蒙的基本方針,在目前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明確指出:“根據和平建國綱領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應提出獨立自治口號。”在這一方針指導下,1947年5月1日,黨領導建立了我國第一個省一級的內蒙古自治區,為以後在其他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後來,民族區域自治又明確載入歷次憲法,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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