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

2015年5月13日,民政部以民發〔2015〕89號印發《關於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積極培育和規範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資金保障機制、推進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信息公開和結果運用、加強對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工作的領導5部分。

簡述

2015年5月13日,民政部印發《關於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

意見

民政部關於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

民發〔2015〕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是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組織評估的發展方向。近年來,社會組織評估已在全國許多地方得到推廣,取得積極成效,但也存在發展不平衡、評估機構獨立性不強、專業化水平不高和評估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現就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總體思路:圍繞社會組織改革發展大局,以評估促改革、促建設、促管理、促發展,著力規範第三方評估的範圍、內容、程式,著力培育和發展第三方評估機構,著力建立第三方評估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使第三方評估成為政府監管的重要抓手,成為社會監督的重要平台,成為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動力,促進社會組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基本原則:堅持政社分開,管評分離,由獨立的社會機構進行專業化評價;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估,由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指導和監督;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確保評估公信力;堅持引導激勵,以評促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積極培育和規範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

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相對穩定的專業評估隊伍,管理規範,社會信譽良好。民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大力發展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市場中介機構和事業單位等形式多樣的專業評估機構。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逐步使評估機構更好地承擔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工作。

民政部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評估的項目、內容、周期、評審流程、資質要求等,通過招標、邀標等方式,擇優選擇第三方評估機構,明確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評估驗收、契約兌現。民政部門所屬的社會組織不得作為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需要作為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應與民政部門脫鉤。民政部門要依據評估項目和要求,定期檢查第三方評估過程的相關資料記錄,調查了解第三方評估結果的社會認可度,確保評估流程規範有序,評估過程客觀公正。

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依照評估標準和程式,按照要求認真做好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幫助參評社會組織提高自身建設的能力,並定期將工作進度等情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客觀公正開展評估工作,不得利用評估謀取不正當利益,要教育引導評估人員嚴格遵守評估工作紀律,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自覺接受評估對象和社會的監督。

三、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資金保障機制

不斷拓展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資金來源渠道。積極爭取財政部門的支持,將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將社會組織評估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倡導社會力量對評估工作予以捐助。

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費用。要加強評估資金的規範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資金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推進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信息公開和結果運用

民政部門要定期匯總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信息,及時公布社會組織評估機構、評估方案、評估標準、評估程式和評估結果,提高評估工作透明度。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將單位名稱、組織機構、章程、業務範圍、住所、負責人、聯絡方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評估對象和社會公眾對評估工作的諮詢,積極回應質疑。

加快建立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綜合利用機制,擴大評估結果運用範圍。各地要制定與評估結果掛鈎的激勵政策,提倡把評估結果作為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接受政府購買服務、享受稅收優惠、參與協商民主、最佳化年檢程式、參加表彰獎勵的參考條件,鼓勵把評估結果作為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加強對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工作的領導

各地要把第三方評估工作作為推動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和政府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穩妥有序推進。已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的,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鞏固提高;尚未開展的,要創造條件儘快起步。要認真總結經驗,發揮示範作用,廣泛開展宣傳,提高評估工作的公信力和認可度。加強指導,不斷完善評估標準,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吸收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場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代表等專業人士,建立信譽好、公信力高的評估委員會和覆核委員會,充分發揮委員會在第三方評估中的決策和監督作用。積極拓展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類型,探索依申請評估和專項評估,逐步將承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社會組織納入第三方評估之中,全面提升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推進,加強信息共享,形成聯動機制。

各地要依據《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更加具體的第三方評估方案和政策措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報告民政部。

民政部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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