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6年12月1日,財政部、民政部印發《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
財綜〔2016〕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升社會組織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結合“放管服”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大力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引導社會組織專業化發展,促進提供公共服務能力持續提升,發揮社會組織的獨特優勢,最佳化公共服務供給,有效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深化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係,推進政社分開,完善相關政策,為社會組織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凡適合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儘可能交由社會組織承擔。二是注重能力建設。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最佳化內部管理,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專業和成本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三是堅持公開擇優。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擇優方式選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促進優勝劣汰,激發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實現健康發展。四是注重分類指導。遵循社會組織發展規律,區分社會組織功能類別、發展程度,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需求,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積極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時期,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政策制度進一步完善,購買服務範圍不斷擴大,形成一批運作規範、公信力強、服務優質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提供質量和效率顯著提升。
二、主要政策
(四)切實改善準入環境。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符合有關資質要求,但不應對社會組織成立年限做硬性規定。對成立未滿三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年檢等方面無不良記錄的社會組織,應當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積極探索建立公共服務需求徵集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發現新增公共服務需求、促進供需銜接方面的積極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行業協會商會搭建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與行業企業溝通交流平台,邀請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及社會公益服務洽談會等形式,及時收集、匯總公共服務需求信息,並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反饋。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按規定程式適時將新增公共服務需求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並加強管理,在實踐中逐步明確適宜由社會組織承接的具體服務項目,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承接。
(五)加強分類指導和重點支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要求,各地方和有關部門應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需求和社會組織專業化優勢,明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支持重點。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公益慈善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具體確定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重點領域或重點項目。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份額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務支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安排的部分,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操作指南並向社會公開,為社會組織等各類承接主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提供指導。
(六)完善採購環節管理。實施購買服務的各級政府部門(購買主體)應充分考慮公共服務項目特點,最佳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申報、預算編制、組織採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綜合考慮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價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承接主體。研究適當提高服務項目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簡化政府購買服務採購方式變更的審核程式和申請材料要求,鼓勵購買主體根據服務項目需求特點選擇合理的採購方式。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較小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可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以設定為3年。對有服務區域範圍要求、市場競爭不充分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以按規定採取將大額項目拆分採購、新增項目向不同的社會組織採購等措施,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係。對市場競爭較為充分、服務內容具有排他性並可收費的項目,鼓勵在依法確定多個承接主體的前提下採取憑單制形式購買服務,購買主體向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放購買憑單,由領受者自主選擇承接主體為其提供服務並以憑單支付。
(七)加強績效管理。購買主體應當督促社會組織嚴格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及時掌握服務提供狀況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發現並研究解決服務提供中遇到的問題,增強服務對象的獲得感。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及指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暢通社會反饋渠道,將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一項主要的績效指標,務實開展績效評價,儘量避免增加社會組織額外負擔。鼓勵運用新媒體、新技術輔助開展績效評價。積極探索推進第三方評價,充分發揮專業機構在績效評價中的作用。積極探索將績效評價結果與契約資金支付掛鈎,建立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
(八)推進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訓和示範平台建設,採取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一步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培訓制度,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推動社會組織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為契機專業化發展,完善內部治理,做好社會資源動員和整合,擴大社會影響,加強品牌建設,發展人才隊伍,不斷提升公共服務提供能力。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聯合業務範圍內的社區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帶動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九)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記錄、使用和管理。民政部門要結合法人庫和全國及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及時收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推進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和共享。購買主體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時,要提高大數據運用能力,通過有關平台查詢並使用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將其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有關購買主體要依法依規對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的失信社會組織追究責任,並及時將其失信行為通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有條件的要及時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紮實推進。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充分利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各類媒體,大力宣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有關政策要求,營造良好的改革環境。
(十一)健全支持機制。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等部門推進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培訓、反饋、示範等相關支持機制建設,鼓勵購買主體結合績效評價開展項目指導。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財力狀況,科學、合理安排相關支出預算。購買主體應當結合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項目所需支出。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
(十二)強化監督管理。有關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方便社會組織查詢,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凡通過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式,該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強項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評估工作。民政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記錄納入年度檢查(年度報告)、抽查審計、評估等監管體系。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確保購買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有關部門要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防止暗箱操作、層層轉包等問題;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審計力度,及時處理涉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投訴舉報,嚴肅查處借政府購買服務之名進行利益輸送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部民政部
2016年12月1日
解讀
最近,財政部、民政部出台了《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財政部、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指導意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契約、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推廣政府購買服務離不開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一方面,社會組織是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主體,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是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條件;另一方面,社會組織發展需要政府購買服務的支持,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是社會組織發展壯大的重要途徑。近幾年來,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下,社會組織發展較快。但是,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需要相比,我國社會組織總體發展相對滯後,數量少、規模小,地區發展不平衡,部分社會組織內部管理不健全,存在服務的專業性、規範性、公信度不足等問題。同時,社會組織發展現狀也不能適應當前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的需要,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基層反映,政府向社會推出一些購買服務事項,往往難以找到合適的社會組織承接,想買買不到。因此,亟需通過大力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等措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形成推廣政府購買服務與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良性互動的格局。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對做好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工作和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此,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民政部聯合出台《指導意見》,提出支持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措施,並對有關條件、程式等作出規範要求,必將有利於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升社會組織能力和專業化水平,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切實改善公共服務供給。
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總體要求是什麼?
答:《指導意見》明確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指導思想是,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大力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引導社會組織專業化發展,促進提供公共服務能力持續提升,發揮社會組織的獨特優勢,最佳化公共服務供給,有效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
基本原則是,堅持深化改革,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係,為社會組織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注重能力建設,通過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引導社會組織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能力和水平;堅持公開擇優,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擇優方式選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促進優勝劣汰;注重分類指導,區分社會組織功能類別、發展程度,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需求,因地制宜,分類施策。
主要目標是,“十三五”時期,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政策制度進一步完善,購買服務範圍不斷擴大,形成一批運作規範、公信力強、服務優質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提供質量和效率顯著提升。
問:為什麼要強調改善社會組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準入環境?
答:關於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條件,現行有關政策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需要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據一些社會組織反映,有的地方將此理解為成立未滿三年的社會組織不能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為此,《指導意見》強調,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符合有關資質要求,但不應對社會組織成立年限做硬性規定。對成立未滿三年,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年檢等方面無不良記錄的社會組織,應當允許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這將有利於進一步改善政府購買服務準入環境,促進社會組織更好更快發展。
問:如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分類指導和重點支持?
答:《指導意見》針對社會組織所處領域和發展程度不同,明確了分類指導的原則和要求。
一是要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的要求,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需求和社會組織專業化優勢,明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支持重點。
二是在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公益慈善等領域,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三是採取切實措施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份額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務支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安排部分,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
這些措施將有利於最佳化社會組織發展環境,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優勢,促進社會組織進一步發展壯大。
問:如何完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採購環節管理?
答:為提高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效率和效益,《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採購環節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研究適當提高服務項目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簡化政府購買服務採購方式變更的審核程式和申請材料要求。
二是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較小的公共服務項目,購買主體與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簽訂的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可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最長可以設定為3年。
三是對有服務區域範圍要求、市場競爭不充分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以按規定採取將大額項目拆分採購、新增項目向不同的社會組織採購等措施。
此外,對市場競爭較為充分、服務內容具有排他性並可收費的項目,鼓勵在依法確定多個承接主體的前提下採取憑單制形式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這些政策措施既符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實際需要,也設定了合理的限制條件,在提高購買效率的同時,堅持透明、規範操作,有利於防範利益固化和腐敗發生。在實踐中,各地可以根據這些政策要求進一步細化措施。
問:實行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如何保障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答: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是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的重大變革,也是對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的重大考驗。為了在提高服務效率的同時確保服務質量,《指導意見》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加強績效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及指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積極探索推進第三方評價。
二是推進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推動社會組織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為契機專業化發展,提升服務承接能力。
三是加強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信息記錄、使用和管理,要求購買主體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讓誠信的社會組織優先獲得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機會。
問:如何防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尋租和利益輸送問題?
答:為切實防範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低效和腐敗問題,《指導意見》在現行監管框架及措施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財政、民政以及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的各自職責,強化了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監督管理舉措。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相關信息公開要求,加強社會監督。
二是對通過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式,該公示的要做好事前公示,加強項目成本核查和收益評估工作。
三是加強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防止暗箱操作、層層轉包等問題。
四是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審計力度,及時處理涉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投訴舉報,嚴肅查處借政府購買服務之名進行利益輸送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