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背景
2014年12月18日,國務院日前發布《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慈善事業發展目標:到2020年,慈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體制機制協調順暢,慈善行為規範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願服務廣泛開展,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主要內容
《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4〕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慈善事業蓬勃興起,以慈善組織為代表的各類慈善力量迅速發展壯大,社會慈善意識明顯增強,各類慈善活動積極踴躍,在災害救助、貧困救濟、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殘和其他公益事業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國慈善事業依然存在政策法規體系不夠健全、監督管理措施不夠完善、慈善活動不夠規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與社會救助工作銜接不夠緊密等問題,影響了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統籌慈善和社會救助兩方面資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並重,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努力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從幫助困難民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在扶貧濟困、為困難民眾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在慈善事業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大力最佳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使各類慈善資源、社會救助資源充分發揮作用。
確保公開透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充分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組織要切實履行信息公開責任,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強化規範管理。加快完善相關法規政策,規範和引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慈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體制機制協調順暢,慈善行為規範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願服務廣泛開展,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二、鼓勵和支持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
扶貧濟困是慈善事業的重要領域,在政府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有利於更好地滿足困難民眾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幫助他們擺脫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和功能互補,共同編密織牢社會生活安全網。
(一)鼓勵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活動。
鼓勵社會各界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抓緊制定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加快出台有效措施,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創新發展慈善超市,發揮網路捐贈技術優勢,方便民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
(三)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
要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 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對於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四)落實和完善減免稅政策。
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組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惠及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 (五)加大社會支持力度。
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按規定給予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完善公益廣告等平台的管理辦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三、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是現代慈善事業的重要主體,大力發展各類慈善組織,規範慈善組織行為、確保慈善活動公開透明,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有效保證。
(一)鼓勵興辦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培育網路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可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要加快出台有關措施,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
(二)切實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規定執行。捐贈協定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
(三)依法依規開展募捐活動。引導慈善組織重點圍繞扶貧濟困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四)嚴格規範使用捐贈款物。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制定有關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五)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
公開內容。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
公開時限。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公開途徑。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進行信息發布;應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要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 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公開監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門要通過信息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強化慈善行業自律。要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
(四)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五)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 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五、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二)完善慈善表彰獎勵制度。國家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者組織予以表彰。民政部要根據慈善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組織實施好評選表彰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慈善氛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要抓緊出台有關措施,完善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要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
(四)加大對慈善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網際網路,以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各類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業在服務困難民眾、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積極貢獻,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要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落實政策。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14年11月24日
重大意義
《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總結國內慈善事業成功實踐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國內外慈善事業理論研究成果、借鑑國際發展經驗,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對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作了全面部署,標誌著我們國家對慈善事業發展規律的認識和把握提高到了新層次。學習貫徹《意見》,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意義十分重大。
一是慈善事業發展的迫切需要。
扶貧濟困、樂善好施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蓬勃發展,基金會、縣以上慈善會數量已達到6400多家,社會捐贈總額每年約1000億元,常年從事社會志願服務的志願者達6500萬人,各類慈善活動積極踴躍,在扶貧賑災、扶老助殘、恤幼濟困、助學助醫、生活幫扶、環境保護等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我國現代慈善事業整體上仍處於初步發展階段,面臨參與渠道不夠暢通、扶持措施不夠完善、慈善活動不夠規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監管措施不夠到位、與社會救助銜接不夠緊密等問題,個別慈善組織和事件受到社會公眾的質疑甚至批評,損害了慈善事業公信力,亟需建立健全相關法規政策,引導和規範慈善事業發展。不論是全國人大正在進行的慈善事業法立法工作,還是這次國務院出台《意見》,都是國家適應慈善事業發展形勢要求而採取的重大舉措。只有學習貫徹好《意見》,才能切實將黨和政府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戰略部署落到實處。
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升級的關鍵階段,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民生改善任務仍然繁重。今年2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在社會救助上的職責和任務。同時要看到,要妥善解決近8000萬城鄉低保五保對象、8500多萬殘疾人、1.2億貧困人口、1.6億農村“三留守”群體以及大量遭遇臨時突發困難居民的各種基本生活問題,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還需要通過慈善事業動員社會力量和資源,逐步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的大救助格局。為此,《意見》從幫扶對象確定、捐贈款物使用、慈善組織培育、扶持政策安排等方面對社會力量參與民生改善特別是社會救助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學習貫徹《意見》,有利於幫助改善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滿足特殊群體服務需求、提升受益人群發展能力,維護億萬民眾的切身利益。
三是推進慈善事業法治化的應有之義。
推進慈善事業法治化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慈善事業法納入五年立法規劃,正在積極進行立法工作,但法律的制定需要經曆法定過程。在慈善事業法出台尚需時日的情況下,國務院出台具有較強規範性意義的《意見》,不僅可以及時鞏固慈善實踐成果,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還可以為慈善立法奠定基礎,是慈善事業制度建設的里程碑。學習貫徹《意見》,有利於為政府支持慈善事業、慈善組織運作慈善事業、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慈善事業提供規範和遵循,進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深刻領會和把握《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包括5個部分內容,明確了慈善事業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任務和組織保障。第1部分是總體要求,第2至4部分為重點任務,第5部分為組織保障。各地民政部門幹部職工要深入領會和把握《意見》的主要內容,既要熟悉條文,更要吃透精神,切實增強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本領,確保《意見》各項任務要求貫徹落實好。
一是要深入領會圍繞扶貧濟困、銜接社會救助工作提出的慈善事業發展總體要求。
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始終是我國慈善事業的核心任務。《意見》明確提出,要努力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明確提出,要突出扶貧濟困、堅持改革創新、確保公開透明、強化規範管理等4條原則;明確提出,到2020年要實現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為我們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思想和行動指南。
二是要深入領會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活動的扶持措施。
當前,社會捐贈總量和參加志願服務人數跟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還不相適應,慈善事業發展大有潛力。《意見》將全面發動社會各界參與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擺在突出位置,並從實施主體、參與方式、信息對接、稅收優惠、社會支持等5個方面明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在實施主體方面,明確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慈善組織、宗教場所、城鄉社區以及家庭、個人的角色和作用。在參與方式方面,既大力提倡傳統的捐款捐物、志願服務,又鼓勵探索近年來出現的股權捐贈、專利捐贈、慈善信託等新形式。在信息對接方面,提出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之間的對接機制,實現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之間的密切協作,共同幫扶困難民眾。在稅收優惠方面,提出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完善慈善組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依法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等措施。在社會支持方面,鼓勵社會各界特別是市場主體為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提供資金、場所和服務等支持。這一系列扶持措施,為越來越多的組織、機構和個人加入到行善行列提供了強大動力。
三是深入領會培育和規範慈善組織、打造慈善事業發展中堅力量的明確要求。
慈善組織發揮著籌集和分配慈善資源、提供慈善服務的重要作用,是現代慈善事業的運作主體。《意見》堅持培育與規範並重,根據慈善事業發展需要,針對慈善組織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在培育方面,指出要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慈善組織,探索培育網路慈善,並通過公益創投、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支持。在規範方面,首先是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對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制度和管理成本支出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是規範募捐行為,明確具備公募資格的組織和不具備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機構、個人的許可權和行為方式,對網路募捐等新型勸募方式也予以規範;第三是規範款物使用,對慈善組織如何使用募得款物提出嚴格要求;最後是要求慈善組織做好信息公開,從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途徑等3個方面分別予以規定。這些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為慈善組織發展壯大、規範透明運行提供了有力保證。
四是深入領會確保慈善事業朝正確方向健康發展的監管舉措。
監管工作一直是慈善事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亟待加強。《意見》提出,要構建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慈善事業綜合監管體系,並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慈善事業朝正確方向健康發展。在行政監管方面,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慈善監管信息公開等制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和其他相關部門也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在行業自律方面,要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逐步開展慈善組織第三方評估。在社會監督方面,要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鼓勵捐贈人對捐贈財產的使用進行監督,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社會反映強烈的違規募捐、違約使用捐贈款物、拒絕公開信息、假借慈善名義開展違法活動、惡意誹謗慈善組織等行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敷衍塞責等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這些監管措施安排,為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態奠定了堅實基礎。
五是深入領會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慈善事業發展合力的長效機制。
開創慈善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新局面,必須在健全長效機制方面下功夫。《意見》從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完善表彰獎勵制度、完善人才培養政策、加大慈善工作宣傳等4個方面提出了多項措施。在健全組織協調機制方面,提出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在完善表彰獎勵制度方面,提出繼續組織實施“中華慈善獎”,建立各省(區、市)慈善表彰獎勵制度,完善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志願者回饋和嘉許制度。在完善人才培養政策方面,提出加快各類慈善人才培養,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健全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在加大慈善工作宣傳方面,提出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各類慈行善舉宣傳,推動慈善文化廣泛傳播。為確保《意見》能夠落地,《意見》還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制定貫徹落實《意見》的具體措施。這些長效性舉措,為形成推動工作的整體合力、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三、全力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
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已經確定,關鍵是抓好貫徹執行。各地要把貫徹落實《意見》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民政工作的一件大事和重點任務,放在突出位置,精心組織實施。
一要抓好學習宣傳。要把學習《意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制定具體學習計畫,採取研討班、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學習;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從事慈善工作工作的基層幹部和一線工作者要自覺學習,吃透精神,掌握政策,把《意見》精神落實到各項實踐中。要針對不同對象,積極運用新聞媒體、專題講座、課堂教學、討論座談、開闢專欄等宣傳資源和形式,向政府部門、基層幹部民眾、社會公眾進行宣傳,努力使《意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要把學習宣傳《意見》與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與學習貫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結合起來,與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結合起來,力求學習宣傳取得實效。
二要抓好貫徹實施。為抓好《意見》貫徹實施,這次國務院在印發檔案的同時,一併印發“重點任務分工”。在17項“重點任務分工”中,由民政部牽頭的有9項,參與的有5項。在民政部牽頭和參與的14項任務中,有些任務已有一定基礎,也有不少任務如發展慈善信託、規範網路募捐行為、引導實施募用分離等是新課題新要求,社會關注度高、涉及難點多、協調任務重,需要深入研究,積極探索,勇於實踐。各地要迎難而上,攻堅克難。部里已印發民政部貫徹落實《意見》的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對相關任務明確了具體分工。各司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要求完成好承擔的任務。也印發了民政系統貫徹落實《意見》的通知,對全系統落實《意見》、發展慈善事業作了全面部署。省級民政部門要按照《意見》和《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形成實施《意見》文稿供同級人民政府決策參考。市級、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意見》精神,不等不靠,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抓好《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北京市先行一步,不僅頒布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意見,還推動編辦發文健全完善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慈善工作監管體系,明確相關機構設定及職責,有利於更好推動首都慈善事業發展,也為各地貫徹實施《意見》起到了示範作用。
三要抓好督促檢查。各地要建立督促檢查機制,根據明確的責任和要求,督促工作落實。要定期交流工作進展情況,分析解決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對做得好的地區或單位要表揚鼓勵,對工作落後的地區或單位,要幫助查找原因,推動整改工作。部里將把《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納入重點督查計畫,明年下半年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對各地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將有關結果上報國務院。
四要注重改革創新。慈善事業發展日新月異,慈善活動形式層出不窮,慈善事業與產業、金融和技術結合越來越緊密。貫徹落實《意見》,必須堅持與時俱進,運用新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強協調配合,凝聚各方力量,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並以包容開放的心態面對慈善事業發展中的新事物,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及時總結經驗和完善政策。各級民政部門的慈善工作者要堅持學習,善於學習,努力知曉慈善事業政策、把握慈善事業發展趨勢、運用慈善工作規律,用嫻熟的專業本領不斷促進慈善事業加快發展。
同志們,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任務艱巨、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讓我們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以貫徹落實《意見》為動力,銳意改革,紮實工作,為加快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主要影響
2014年12月1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確定鼓勵和規範慈善事業發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以中央政府名義出台的指導、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檔案。
《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暢通了捐贈渠道、豐富了參與途徑。積極倡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宗教場所、城鄉社區和有能力的家庭、個人,以困難民眾為對象,按自身條件提供資金、物資幫助或志願服務,匯聚更多愛心扶貧濟困。意見鼓勵社會各界特別是市場主體為慈善活動提供資金、場所和服務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