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將於近期發布的《老年人能力評估》行業標準,是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主要依據。 (五)探索建立養老評估監督機制。 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暢通評估對象利益表達渠道。

民政部關於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發〔2013〕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於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評估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60號)和《民政部關於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年”活動暨啟動“敬老愛老助老工程”的意見》(民發〔2012〕35號)等檔案精神,推動建立統一規範的養老服務評估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重要意
養老服務評估,是為科學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以及明確護理、養老服務等補貼領取資格等,由專業人員依據相關標準,對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經濟條件和生活狀況等進行的綜合分析評價工作。從評估時間上可以分為首次評估(準入評估)和持續評估(跟蹤式評估)。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評估制度,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深入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提升養老服務水平,充分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養老服務資源,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全面提升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的客觀要求。各地要站在堅持以人為本、加強社會建設的高度,從大力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全局出發,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措施,穩步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深入開展。
二、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為核心,科學確定評估標準,認真制定評估方案,合理設計評估流程,積極培育評估隊伍,廣泛吸收社會力量參與,高效利用評估結果,為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實現老有所養目標發揮積極作用,逐步實現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二)基本原則。
1.權益優先,平等自願。堅持老年人權益優先,把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更好地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結合起來。堅持平等自願,尊重受評估老年人意願,切實加強隱私保護。
2.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政府在推動養老服務評估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理順關係,建立完善資金人才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和依託專業機構、養老機構、第三方社會組織的技術優勢,強化社會監督,提升評估工作的社會參與度和公信力。
3.客觀公正,科學規範。以評估標準為工具,逐步統一工作規程和操作要求,保證結果真實準確。逐步擴大持續評估項目範圍,努力提升評估質量。堅持中立公正立場,客觀真實地反映老年人能力水平和服務需求。
4.試點推進,統籌兼顧。試點先行,不斷完善工作步驟和推進方案,建立符合本地區養老服務發展特點和水平的評估制度,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要把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與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等工作緊密結合,建立銜接緊密、信息互聯共享的合作機制。
(三)主要目標。2013年底前,各地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方案,確定開展評估地區範圍,做好組織準備工作,落實評估機構和人員隊伍。2014年初要啟動評估工作試點,根據進展情況逐步擴大覆蓋範圍。到“十二五”末,力爭建立起科學合理、運轉高效的長效評估機制,基本實現養老服務評估科學化、常態化和專業化。
三、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探索建立評估組織模式。養老服務評估可以由基層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組織以及養老機構單獨或者聯合組織開展,養老服務評估可以分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機構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和補貼領取資格評估等。各地要依據本地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情況和老年人需求實際,積極探索在社區公共服務平台建立評估站點;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社工介入等方式,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合理確定本地區養老服務評估形式。要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充分調動老年人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探索完善評估指標體系。民政部將於近期發布的《老年人能力評估》行業標準,是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主要依據。該標準為老年人能力評估提供了統一、規範和可操作的評估工具,規定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對象、指標、實施及結果。標準下發後,各地應當積極採用該標準,或者根據該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或者修改地方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應當以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為重點,突出老年人自我照料能力評估。評估指標應當涵蓋日常行為能力、精神衛生情況、感知覺情況、社會參與狀況等方面,所需健康體檢應當在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開展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內進行。對老年人經濟狀況、居住狀況、生活環境等方面的評估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平均生活水平、養老服務資源狀況、護理或者養老服務補貼相關政策等綜合制定。要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積極探索將評估指標與可通過面談、走訪等方法觀察反映的指標相結合,逐步建立科學、全面、開放的評估指標體系。
(三)探索完善評估流程。養老服務評估應當包括申請、初評、評定、社會公示、結果告知、部門備案等環節。評估申請要堅持自願原則,由老年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評估應當按照先易後難原則,首先評估老年人經濟狀況、身份特徵等藉助相關材料即可核實的項目,然後再評估生活環境、能力狀況等需要實地核實、檢查的項目。要根據評估項目,合理確定評估時間,在優先保障評估質量的前提下,兼顧評估效率。對受年齡增長等原因影響較大的評估項目,應當進行持續評估。對首次評估確定為完全失能等級、且康復難度大的老年人,可不再進行持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原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評估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受評估老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除養老服務等補貼領取資格的評估需要在本村(居)民委員會範圍內公示外,評估機構不得泄露評估結果。
(四)探索評估結果綜合利用機制。評估結果是制定國家巨觀養老政策,推進養老社會化服務的重要基礎資料,是爭取財政經費保障,保證各項針對老年人的服務和優待措施落實的主要依據。各地要充分運用好評估結果,使評估工作綜合效益最大化。一是用於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可以根據評估結果分析老年人服務需求,在徵得老年人同意的前提下,加強與相關服務單位的對接,制定個性化的服務方案,提高居家養老服務的針對性和效率。二是用於確定機構養老需求和照料護理等級。對於經評估屬於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入住。養老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入院、制定護理計畫和風險防範的主要依據。三是用於老年人健康管理。各地要把評估工作納入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設,並結合國家社會養老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及套用示範工程項目,推進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高康復護理等服務水平。四是作為養老機構的立項依據。要根據服務輻射區域內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評估狀況,合理規劃建設符合實際需要的養老機構,提高設施設備使用效率。同時,各地要逐步建立護理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有效利用評估結果,完善並落實老年人社會福利政策。對於經評估屬於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可以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作為給予護理補貼依據;對於經評估屬於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可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五)探索建立養老評估監督機制。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探索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暢通評估對象利益表達渠道。各地民政部門和評估機構應當通過網路、服務須知、宣傳手冊等載體,主動公開評估指標、流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地民政部門要以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評估指標、評估結果等進行檢查。對評估行為不規範的機構和人員,予以糾正並向社會公開。要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檔案,妥善保管申請書、評估報告及建議等文檔,逐步提高評估工作信息化水平。
四、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養老服務工作關口前移和重心下沉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把評估納入養老服務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建立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的推進機制,為評估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堅強組織保障。各地可選擇基礎條件好、工作積極性高的地區作為先行試點,給予指導和支持,定期研究分析進展情況,不斷總結完善評估方式方法。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評估工作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增進共識、凝聚合力、攻堅克難,努力形成結果共享、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要充分整合現有資金渠道,積極爭取當地財政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於支持養老服務評估試點,建立經費保障機制,為評估工作提供保障。
(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養老服務評估工作專業性強,標準比較細緻,各地要依託專業機構、相關機構和社會組織加強評估機構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專門的評估機構。要依託大中專院校、示範養老機構,加快培養評估專業人才。要選擇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過硬的人員參與評估,加強崗前培訓,使其具備醫學、心理學、社會學、法律、社會保障、社會工作等基礎知識。要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專家隊伍,積極開展技術指導,提供有力人才支持。
(三)營造良好社會環境。要抓緊制定完善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相適應的具體措施,建立健全有利於養老服務評估示範推廣、創新創製的政策體系,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的激勵評價機制,加快推進與養老服務評估配套的行業標準、信息化管理等軟環境建設。要把推動養老服務評估工作與落實老年人合法權益,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保障條件結合起來,積極營造敬老、愛老、助老的濃厚社會氛圍。
民政部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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