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於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發布《民政部關於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從深化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的全局出發,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新要求,明確了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總體思路、基本原則、政策措施和組織領導,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這是我國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一個重要檔案,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社會組織評估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一、《意見》出台的背景

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是完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組織評估的發展方向。自2007年《民政部關於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全國性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下發後,在民政部本級陸續啟動了基金會、涉外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全國性行業類、學術類、聯合類、職業類、公益類社團等8類社會組織的評估工作。截至2015年5月底,共評估各類全國性社會組織993家,其中,社會團體736家、基金會217家、民辦非企業單位40家。從2008年開始,北京、上海、浙江、福建、青海、山東、湖北、廣東、大連、深圳等省市區陸續啟動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截至2014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已全部開始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據統計,截至2015年4月底,參評率超過70%的有北京、福建、西藏、青海等4個省區市;參評率超過30%的有廈門、甘肅、寧波、天津、山西、黑龍江、安徽、寧夏、大連、青島等10個省市區。社會組織評估對推動政府監管方式改革,提高社會組織法人治理能力和豐富完善社會組織信用評價體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為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提供了依據。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還存在發展不平衡,評估機構獨立性不強、專業化水平不高和評估結果運用不充分等問題,迫切要求進一步改進完善評估工作,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

首先,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有利於政府轉變職能,淡化社會組織評估的行政色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過去一年,國務院“狠抓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實,認真開展督查,引入第三方評估和社會評價,建立長效機制,有力促進了各項工作”,這說明第三方評估作為創新工作的有效方式逐漸引起國務院領導的重視。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將過去由民政部門直接操作的評估工作交給了第三方專業機構去實施,使得各級民政部門從繁重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把有限的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巨觀管理和政策創製的工作中去,客觀上淡化了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行政色彩。

其次,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有利於加強對社會組織的事中事後監管。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社會組織改革發展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將由重入口登記管理轉為入口登記管理與事中、事後監管並重。尤其是隨著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工作的全面鋪開,政府簡政放權的深入推進,各級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有效監管的手段將面臨重大的調整,既要符合改革要求,又要放而不亂。第三方評估作為加強事中、事後管理的有效方式,可以幫助政府減輕行政負擔,提高政府的威望,從而幫助政府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角色轉型。

第三,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有利於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組織監管,增強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公信力。當前,我國社會組織發展迅猛的同時也出現不少問題,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大背景下,如何創新社會組織管理方式,充分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改進和完善社會組織監管,成為社會組織管理改革的一大課題。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將評估工作轉移給第三方,是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組織綜合監管的重要體現。一方面,通過第三方評估,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專業優勢,依靠專業人才完成評估工作,從而使評估結果更加具有專業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由於第三方評估工作的過程、結果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可以增強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的關注與重視,在加強社會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的同時,也激發了社會組織自身不斷解決問題穩步提高的動力。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闡述了第三方評估機制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第二部分明確了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資格條件、組織形式、選擇方式、活動準則和民政部門的監管職責;第三部分明確了第三方評估的資金保障機制;第四部分著重規範了第三方評估的信息公開和結果運用;第五部分明確了第三方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總體思路和基本原則

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總體思路主要包含三個“著力”、四個“促”和三個“重要”等內容。三個“著力”分別是:著力規範第三方評估的範圍、內容、程式,著力培育和發展第三方評估機構,著力建立第三方評估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第三方評估的範圍、內容、程式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中有明確規定,後兩個“著力”在《意見》二、三、四、五部分詳細闡述。四個“促”分別是:以評估促改革、促建設、促管理、促發展。“促改革”就是通過評估工作推動社會組織的改革與創新;“促建設”就是以評估工作帶動社會組織各項建設和發展;“促管理”就是通過評估更新社會組織的管理觀念,促進管理規範;“促發展”說明評估只是手段,通過評估使社會組織獲得發展的能力,促進社會組織在經濟社會中發揮更大作用才是目的。三個“重要”分別是使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成為政府監管的“重要抓手”,成為社會監督的“重要平台”,成為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動力”。

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四個基本原則,分別是:堅持政社分開,管評分離,由獨立的社會機構進行專業化評價。轉變行政職能,必須走管評分離之路。民政部門從具體的事務中“超脫”出來,才有精力管好該管的事,增強管理的能力。第三方評估機構還可在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起到緩衝作用,成為管理過程的“減壓閥”和“解調器”,從而提高管理效益。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估,由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指導和監督。分級管理是指按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各地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分類評估是根據社會組織類型按照不同指標分別開展評估;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確保評估公信力。評估的內容、指標、程式、方法等要遵循客觀性、公正性、公開性,民政部門和第三方評估機構應按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自覺接受評估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堅持引導激勵,以評促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這要求儘快完善評估結果的綜合利用機制,制定與評估結果掛鈎的激勵政策,擴大評估結果套用範圍,提高社會組織參評積極性,以評估工作促進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積極培育和規範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

《意見》首先明確了承擔社會組織評估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具備4個方面的資質條件:一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是具有相對穩定的專業評估人才隊伍;三是內部管理規範;四是社會信譽良好。其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硬性資質是從事社會組織評估的最低要求,人才隊伍、管理水平、社會信譽情況等軟性資質決定了該機構是否擁有足夠的能力及其評估的專業認可度及結果的權威性。

對於哪些類型的組織能夠作為第三方評估機構,《意見》提出民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大力發展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市場中介機構和事業單位等多種類型的專業機構。目前從全國範圍內看,評估工作多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綜合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來承擔,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比如,北京市在全市具備資質條件的支持性組織中選聘了北京互聯社會組織資源中心、北京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北京德誠社會組織評估與促進中心、華北電力大學人文學院社會企業研究中心、北京市科學技術評價研究所、北京師範大學社會公益研究中心六家單位作為第三方社會評估機構,負責實地評估。黑龍江省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工機構黑龍江省社會工作發展中心實施評估工作。安徽省委託省社會組織聯合會負責評估日常工作。湖北省委託省社會組織總會實施評估工作。青海省委託民間中心和省信用調查中心對省本級和大多數區縣的社團、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評估。浙江省委託浙江省禾誠信用有限公司評估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委託浙江省至誠會計師事務所、浙江省天平會計師事務所、浙江省智普會計師事務所對社團進行評估。鑒於目前專門從事社會組織評估的專業機構並不是很多,《意見》提出,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逐步使評估機構更好地承擔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工作。

《意見》規定民政部門在遴選第三方評估機構時,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評估的項目、內容、周期、評審流程、資質要求等,以便於相關機構了解情況並申請參加遴選。要通過招標、邀標等方式,擇優選擇第三方評估機構,並通過契約等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考慮到社會組織評估結果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購買服務、表彰獎勵有較大的關聯性,為進一步體現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公正公平,切斷第三方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的利益關聯,《意見》在結合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的精神和發展方向的基礎上,明確提出民政部門所屬的社會組織不得作為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需要作為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應與民政部門脫鉤。

《意見》同時增加了民政部門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監管職責,即民政部門要依據評估項目和要求,定期檢查第三方評估過程的相關資料記錄,調查了解第三方評估結果的社會認可度,確保評估流程規範有序,評估過程客觀公正。

《意見》對第三方評估機構規範開展評估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要嚴格依照評估標準和程式,要客觀公正,不得利用評估謀取不正當利益,要教育引導評估人員嚴格遵守評估工作紀律,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自覺接受評估對象和社會的監督。《意見》同時增加了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報告義務,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定期將工作進度等情況向民政部門報告。

(三)建立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資金保障機制

評估工作是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管理工作的延伸。現行《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社會組織評估經費從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評估對象收取評估費用。”從全國的情況看,各地民政部門通過各種渠道基本落實了評估經費,保障了評估工作順利開展。在全國37個省區市中,評估工作有穩定經費來源保障,已列支財政預算的省市區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甘肅、安徽、廣東、廣西、海南、陝西、浙江、深圳、寧波,共16個,占全國43%;評估經費從民政行政經費列支的有江蘇、湖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雲南、江西、重慶、青島,共10個,占全國27%;申請專項資金的有福建、山東、寧夏、內蒙古、大連、廈門,共6個,占全國16%;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劃撥的有遼寧、河南、湖南,共3個,占全國8%;既有財政預算,又有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僅有貴州省,占全國3%;無社會組織評估經費的目前只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占全國3%。

考慮到以上情況,《意見》首先將評估工作經費納入到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除此之外,由於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屬於政府公共服務事項,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將第三方評估支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之中。同時,倡導社會力量對評估工作予以捐助,彌補評估經費的不足。另外,《意見》要求加強評估資金的使用規範和管理,使用情況也應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推進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信息公開和結果運用

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是否公正規範、是否公開透明,關係到工作的成敗。為提高第三方評估工作的公信力,保障評估工作的透明度,強化對第三方評估的社會監督,《意見》規定了民政部門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的信息公開內容。民政部門要定期匯總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信息,及時公布社會組織評估機構、評估方案、評估標準、評估程式和評估結果。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將單位名稱、組織機構、章程、業務範圍、住所、負責人、聯絡方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評估對象和社會公眾對評估工作的諮詢,積極回應質疑。

評估是手段,不是目的,要想通過評估真正達到促改革、促建設、促管理、促發展的效果,必須高度重視評估結果的運用。如果缺乏評估後的激勵機制,有無評估等級、評估等級無論高低一個樣,勢必影響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的積極性。平均主義、大鍋飯不利於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建立獎優罰劣的競爭機制是實現科學管理的必要手段。對那些在評估中獲得高等級的社會組織,要給與他們更多的實惠、更多的政策傾斜。因此,《意見》提出,提倡把評估結果作為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接受政府購買服務、享受稅收優惠、參與協商民主、最佳化年檢程式、參加表彰獎勵的參考條件,鼓勵把評估結果作為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加強對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工作的領導

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是一項新事物,有序推進各地工作實踐,關鍵在於有效的組織推進和完善的工作機制。《意見》在工作部署上提出四點要求:首先,要求各地提高認識,將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穩妥有序推進。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已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的,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鞏固提高;尚未開展的,要創造條件儘快起步。第二,進一步明確了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的運行機制,即民政部門作為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制定評估政策法規,完善評估標準,監督第三方評估機構,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方案,審定初評結果,做出終評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由第三方評估機構承擔。第三,《意見》提出,要用開放的眼光拓展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類型,探索依申請評估和專項評估,逐步將承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社會組織納入第三方評估之中。第四,明確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民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推進,加強信息共享,形成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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