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於經驗,而非邏輯。”典型裁判案例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具有獨特的價值。我國雖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新中國成立以來,人民法院就將發揮案例的指導作用作為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尺度、規範司法行為、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機制。
《民商事疑難案件裁判標準與法律適用》叢書是以司法實務工作的角度來撰寫的,書中所有的案件都是實際生活中已經發生的典型、疑難案例。叢書首先通過歸納裁判要點把握案例精髓,總結出具體的裁判經驗、思路和尺度,接著以裁判理由的方式令讀者全面領會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方法。其次是裁判標準部分,通過對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難點、盲點進行提煉、總結,歸納出相似案件的處理要點,起到舉一反三的重要作用。再次是裁判依據,總結了全國各地處理同類型案件的各種法律依據,使得全國各地讀者能夠理解我國在法制統一基礎上的審判地方特色。最後是相似案例索引,總結已審結的同類案例,便於有需要的讀者研究案例適用法律的異同。
希望本叢書能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準確理解法律適用標準、提高辦案效率,指導公眾自行化解糾紛有所裨益。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一、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對業主有約束力
——南寧市某物業公司與廖某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案
二、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是否有效?
——劉某與某物業公司物業管理契約糾紛案
三、前期物業管理:業主能否以與其無關為由拒絕交費?
——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訴朱某物業管理糾紛案
四、別墅區前期物業管理:如何收費?
——南寧市某物業公司與龔某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案
五、新建成物業是否受前期物業服務契約調整
——甲房產公司與乙物業公司前期物業服務糾紛案
六、解除前期物業管理契約:原物業公司拒不交接應如何處理
——徐某等與A物業公司物業管理契約糾紛案
七、業主大會選定新的物業公司後,前期物業契約如何處理?
——徐某訴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契約糾紛案
八、業主大會選聘新物業公司後,前物業公司拒不交接繼續管理小區。
其是否仍有權收取物業管理費?
——上海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劉某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案
第二章 物業管理契約的履行
九、已取得房產證但尚未接收房屋,能否成為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抗辯理由?
——深圳市南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邱某某物業服務費糾紛案
十、已接收房屋但未實際入住,能否拒交物業管理費?
——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某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案
十一、物業服務質量未達約定標準。業主能否扣減物業費?業主能否以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
——王某與北京市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案
十二、未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能否收取物業服務費
——南寧市某房地產公司與南寧市某物業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契約糾紛案
十三、開發商的雙重身份:物業出賣人與業主
——廣西某物業公司與南寧某房地產公司物業管理契約糾紛案
十四、物業公司可基於約定代收業委會經費
——佛山市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佛山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
十五、裝修押金:物業公司能否收取?
——黃某與某物業公司物業糾紛案
十六、物業公司是否需要對供水問題承擔責任?
——陳某與廣西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某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物業糾紛案
十七、物業公司是否有義務公布出租經營公共區域的收支賬目?
——北京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朝陽區某家園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契約糾紛案
十八、物業承租人是否應交物業費及公攤電費?
——某物業公司與橋南小區某業主物業管理糾紛案
十九、福利性質住房的物業收費
——甲物業公司與王某物業管理糾紛案
二十、誰該為廉租房的物業費買單
——某物業公司與陳某物業管理糾紛案
二十一、繼承業主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應支付物業管理費
——甲物業公司與韋某某等四人物業管理糾紛一案
二十二、業主是否有權封閉陽台?
——南通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裴某物業管理契約糾紛案
二十三、物業服務契約解除,業主委員會是否有權要求物業公司移交有關公共維修資金的明細賬及相關財務憑證?
——廈門市某大廈業主委員會訴廈門某樓宇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契約案
……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與保管關係
第五章 物業管理與損害賠償
第六章 物業管理中的相鄰權
第七章 物業管理與行政管理
第八章 訴訟程式及訴訟時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