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在不同的審級,合議庭的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合議制度

合議制是與獨任制相對的審判組織形式。合議制是由審判員或與陪審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經濟案件經過兩個審級法院進行審判後,即宣告終結的制度。兩審終審制是案件的審級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後,還可以抗訴到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為案件的最終裁判。

兩審終審制有兩種情況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判,當事人不能抗訴。

(2)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所作的判決,當事人不能抗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在不同的審級,合議庭的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一審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也可由審判員組成;二審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再審合議庭,如果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如果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

陪審制度

陪審制度是審判機關吸收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人員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陪審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具體內容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陪審制度的規定非常簡略,以下幾點應當注意:

(1)陪審制只適用於第一審案件,但法律並未把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作為審判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不要求第一審合議庭中必須有陪審員參加。

(2)在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的合議庭中,對二者的比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

(3)依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哪些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法律也未作限制性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4)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時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陪審制度的意義在於:發揮社會公眾對司法監督的作用;在審判組織中產生內在的制約與配合機制。

迴避制度

適用迴避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適用迴避的對象有: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適用迴避的法定情形是:

(1)審判人員或上述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即本案的審判結果直接關係到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某種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也應迴避。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迴避的方式和程式。迴避的方式是:當事人申請和有關人員自行迴避。迴避的程式是:迴避必須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或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都須說明理由。迴避必須有嚴格批准手續:審判長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迴避,由院長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和勘驗人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是否同意迴避,應作出的或書面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從迴避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審理。當事人提出申請到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的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迴避人員應暫時停止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和內容應向民眾公開,向社會公開;不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開審判也有例外。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實行公開審判,可能造成消極的社會影響,甚至可能給國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所以,法律規定以下案件不宜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國家機密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黨的機密、政府的機密和軍隊的機密,以及各種技術和業務秘密。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主要是男女關係方面和個人生活方面不願公開張揚的案件。

(3)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這類案件常涉及當事人生理及性生活方面的情況,或者涉及當事人的商業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應當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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