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由於各種原因在這年齡段一些中國兒童不能正常進入幼稚園,中國教育部門根據在園學習生人數除以戶籍所在三周歲以上六周歲以下適齡兒童總人數,獲得的數據稱之為“毛入園率”。
國家毛入園率現狀
【數據】
2009年全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僅為 50.9%,學前一年毛入園率也只有74%。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計畫到2020年,普及學前一年教育,毛入園率達到95%,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70%。
【毛入園率不足主要原因】
投入不足、資源短缺、城鄉發展不平衡等因素長期制約我國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
【效果】
北京、上海、浙江、江蘇、遼寧等十幾個省區市已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一些地方嚴格對民辦幼稚園的準入、收費和質量等方面的管理,通過劃撥生均經費、免費教師培訓等扶持措施提高民辦幼稚園教育質量。還有不少地方正在從解決幼兒教師編制、待遇問題,加強幼兒教師培訓入手,提高幼兒教師專業水平。
幼稚園教育法規
一、"民法"中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
行)第160條:在幼稚園、學 校生活、 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
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 過錯的,可以責
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某種主觀意志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
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其行為的 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
過失則指行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沒有足夠的謹慎和勤勉 ,例如,對損害後
果應該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是未合謹慎;預見到了卻沒有採取措施加以避免,
是未合勤勉 。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齡、專業知識、業
務技能、工作範圍等各種條件制約的。這些 方面也就成為判斷有無過錯及其程
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國家和地區在確定學校人員責任時,堅持"細心 的
家長"的要求,並以此作為過錯的衡量標準。
過錯原則一般適用於對一般侵權的歸責,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要件有四
項: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 因果關係、行為人過錯。這裡特別應注意的是,
違法行為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實施法律 所禁止的行為,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就是作為的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行為義務,致他
人受損害,便 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和過失的主觀意志狀態往往成為幼稚園民事糾紛的爭論
焦點,易使幼稚園在法律訟爭中 處於不利地位,如按推定過錯原則,則不必由
原告方證明其主張,而由被告方證明自己無過錯,若不能證明自 己無過錯則推
定為有過錯。
二、"教育法"中的有關規定
"教育法"第44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
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 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條: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
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5條:學校、 幼稚園的教職員
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16條第一款: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
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第17條:學校和幼稚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
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條:幼稚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
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第26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遊戲設施,不得有
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國小、幼稚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 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48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
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
予行政處分。
第52條: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
的,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四、《幼稚園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幼稚園工作規程》中規定幼稚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 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規程"第三章"幼稚園的衛生保健"第12條:幼稚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
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稚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
有關衛生保健制度。
第13~20條,明確規定了幼稚園應當制定有關制度,對在園幼兒的衣、食、
住、行全面照管及對幼兒進行 安全教育。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須遵守的
法規。
第六章"幼稚園的工作人員"第41條是獎懲條款。如果教職工在安全、衛
生、保健等方面出現失職,顯然 適用本條的罰則。
第八章"幼稚園與幼兒家庭"第47條規定:幼稚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
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親職教育 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
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五、《幼稚園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幼稚園管理條例》第3 條:幼稚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
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在幼兒全面發展教育中,幼兒體育始終是第一位的,而幼兒體育中首要的內
容是安全、衛生、自我保護意 識與能力的教育與培養。
第三章"幼稚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條:幼稚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
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 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
健康發展,幼稚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生活 衛生習慣,促
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由本條可見,
《民法》中雖 未明確規定幼稚園為幼兒的監護人,但幼稚園卻承擔著類似監護
的職責。
第16、17、18、20、21條都明確具體地強調了幼稚園在幼兒安全衛生方面
應盡的職責。
第五章,是獎、罰則,幼教工作者也必須了解。
六、國家教委檔案中的有關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檔案《關於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國家教委教基
[1991]8 號)中規定:"學 前班應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法
規、規章、制度。”“我委(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擬訂的《 學前班保育和教育
的基本要求》(試行稿)可做為指導學前班保育與教育工作的依據。"
以上的法律條文與幼稚園工作緊密相關,每一位園領導都應該熟練地掌握。
一旦發生有關民事糾紛,幼兒 園若能證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無瑕疵,才會
被認為是無過錯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總是認為 幼稚園負有監護
義務的,即不管幼稚園對幼兒在屬其照管期間或範圍內發生的事故有無過錯,幼
兒園都要作為 臨時監護人,對幼兒的人身安全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