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8月14日,圓通快遞西安市未央區網點,一個密封的塑膠袋包裹向外流液體,一名快遞員湊到跟前聞了聞,瞬間頭暈噁心,經診斷為異氰基乙酸酯中毒。據了解,異氰基乙酸酯屬於危險化學品系列,有毒性,屬於禁遞品,隨後公司20多名人員到醫院檢查。
2013年11月底,一件由武漢發往山東濰坊,裝有氟乙酸甲酯的快件投遞中發生泄漏,污染了其他快件,最終導致8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被稱為“奪命快遞”。
究其原因
危險化學品是法律規定的禁寄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快遞不應是危化品運輸途徑的選擇。如西安發生的這一個案,異氰基乙酸酯作為製藥的化學原料,寄件人由上海傳送到西安一家製藥廠,便是故意的違法行為。從某種意義來說,選擇快遞危化品,為節約運輸成本而無視公共安全,本質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然而,禁寄品在行政與治安及刑罰的對接設計上比較模糊,不出事不追究、不發生大的危害不刑拘不入刑。顯然,如此低廉的違法成本,首先難以使“毒快遞”的發生止於未然。
其次是快遞驗視制度幾成一紙空文,《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實行嚴格的驗視制度。但現實中,快遞公司因為保證收寄效率,往往忽視這一環節。與快遞企業的無視相比,監管部門的重視也是遠遠不夠的,監管離得很遠,監管的手段落後與鬆軟。這無形使得“毒快遞”,在運輸轉送的多個環節中處在失控的真空中,諸如從業人員防範意識的薄弱、分揀的簡單粗暴,都可能使得“毒快遞”成為定時炸彈,醞發大的安全事故。
防範措施
“毒快遞”是行業規範的一個縮影,表明政府對行業管理與培育滯後。一方面,政府要改變現行的監管方式,拿出更多務實有效的管理舉措。如,更多利用安檢設備來保障快遞業安全,對快遞加盟進行資質管理等等。另一方面,在立法上建立更明晰的快遞行業管理規範,快遞企業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件,應承擔巨額代價,建立利益槓桿,倒逼企業加強安全管理。此外,要促進“禁寄品”法規的行刑對接,在驗視制度之外再支起一張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