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你有權對自己的量刑當庭發表意見,也就是說,你對自己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有發言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審理死刑二審案件時,審判長總要鄭重地對被告人說這句話。
而在以前,對死刑被告人如何量刑,如果公訴人不提較為具體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權就此發表意見。這個變化源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剛剛下發的《關於在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實行“量刑辯論”的實施辦法》。
初衷
死刑量刑辯論出台的初衷,是為了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進一步提高死刑二審案件庭審質量,促進裁判更加公開公正。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庭長程慎生接受採訪時說,“我們已醞釀了一段時間,根據《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精神,經與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司法廳協商,決定在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時實行‘量刑辯論’制度。”
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人的量刑問題是否在法庭上進行辯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河南高院刑三庭所嘗試的“量刑答辯”,是指在死刑二審案件庭審過程中控方、辯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就其建議或請求的對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期或刑期範圍進行辯論的一項訴訟活動。刑三庭開庭審理的全部死刑二審案件,除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存在較大爭議的以外,原則上均應進行量刑答辯。
程式
“‘量刑答辯’在法庭辯論階段進行。也就是說,控辯雙方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及定性辯論後,進入‘量刑辯論’環節。”談到具體操作程式時,程慎生說。
進入“量刑辯論”環節後,一般由控方先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然後由辯方針對上述建議進行答辯,並提出辯方認為合理的量刑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抗訴並參加庭審的,其本人及代理人可以在控方提出量刑建議後,對量刑發表意見。法官就控方、辯方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在量刑意見上存在的差異,組織三方在法庭上進行充分的辯論,必要時可進行二輪答辯。
控辯雙方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可以放棄量刑建議或請求權,也可以對原告提出的量刑建議或請求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修正,但最多不得超過兩次。合議庭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處以刑罰,控辯雙方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量刑建議、請求或意見作為對被告人量刑的參考。
對控辯雙方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量刑建議、請求或意見,在裁判文書中要載明並進行論述。
反響
河南省高院副院長孫振民表示,“量刑辯論”作為一項司法改革措施的新嘗試,進一步規範了法官量刑裁量權,待時機成熟後將在全省法院推廣。一些專家認為,“量刑答辯”符合國情,應當大力推廣。
“由於量刑的過程不公開不透明,又常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容易出現司法腐敗。”鄭州大學一位專家認為,長期以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時,對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見,如果意見有分歧,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這種量刑程式缺乏公開性,庭審往往不會專門圍繞量刑的情節和法律進行質證和辯論,法官在判決書中也常常忽略對量刑理由的說明。
“法官裁量權只有在法庭上經過公開透明的程式才能得到約束,缺乏控辯雙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參與,量刑帶有較強的職權主義色彩,容易導致量刑不公。”這位專家認為,“量刑答辯”程式是一項具體而有益的探索,它不僅給檢察官、被告人、辯護人甚至被害人提供了一個參與量刑裁決過程、影響法官量刑決定的機會,而且可以有效約束法官裁量權,從而最大限度地確保法官量刑決策的合理性。
也有學者認為,對於“量刑辯論”的做法,法律上沒有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授權,在具體量刑方面規定得比較模糊。事實上,“量刑答辯”突破了庭審程式的“框框”,如果處理不好其中的細節問題,很可能就會幹預到“審判權”,法院必須出台有效的保障措施。
一些刑事辯護律師則認為,“量刑答辯”制度不能停留在死刑二審階段,應推行到整個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