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實行所得原則”。常設機構所在國確定跨國營業所得應稅範圍所遵循的原則之一。指常設機構所在國只能以通過常設機構實際取得的所得為應稅所得,行使地域管轄權徵稅。而不能把應稅所得範圍擴大到對該常設機構所依附的對方國家企業來源於本國的一切跨國營業所得。歸屬原則限定了地域管轄權的行使範圍,比較合理地解決了跨國營業所得在來源地的徵稅問題。它已得到國際社會公認。中國同日本、美國、英國和法國所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對跨國營業所得的應稅範圍確定均採用了歸屬原則。
分類
繼承歸屬原則
拾得遺失物歸屬原則
匯兌損益的確認歸屬原則
物品掉落歸屬原則
質物變價款歸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