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奧林匹克憲章》,只有國際奧委會擁有奧運會主辦城市確定權。其具體方法按照《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在奧運會舉辦前7年召開的國際奧委會全會上,由全體委員秘密投票表決。 為保證奧運會籌備工作時間充足,欲舉辦奧運會的城市須在奧運會舉辦前8年向國際奧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際奧委會和有關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對其進行考核並確定申辦城市。正式投票確定舉辦城市是在奧運會舉辦前7年召開的國際奧委會全會上,由全體委員秘密投票決定。在投票中,某個申辦城市獲得半數以上選票即被確定為主辦城市;在幾個城市爭辦的情況下,採取多輪投票的方法,每1輪投票淘汰票數最少的城市。如果兩個城市票數同樣少,則增加1次專門為這兩個城市的投票,從中淘汰1個。 1999年在“鹽湖城醜聞”發生後,國際奧委會對申辦程式進行了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兩點是: 1.增加是否接受申辦的步驟,從而1開始就將缺乏舉辦奧運會基本條件的城市淘汰掉。 2.不允許國際奧委會委員訪問,考察申辦城市,也不允許申辦城市代表拜訪國際奧委會委員。
舉辦時間 | 屆次 | 舉辦國 | 城市 |
1896年 | 1 | 希臘 | 雅典 |
1900年 | 2 | 法國 | 巴黎 |
1904年 | 3 | 美國 | 聖路易斯 |
1908年 | 4 | 英國 | 倫敦 |
1912年 | 5 | 瑞典 | 斯德哥爾摩 |
1920年 | 7 | 比利時 | 安特衛普 |
1924年 | 8 | 法國 | 巴黎 |
1928年 | 9 | 荷蘭 | 阿姆斯特丹 |
1932年 | 10 | 美國 | 洛杉磯 |
1936年 | 11 | 德國 | 柏林 |
1948年 | 14 | 英國 | 倫敦 |
1952年 | 15 | 芬蘭 | 赫爾辛基 |
1956年 | 16 | 澳大利亞 | 墨爾本 |
1960年 | 17 | 義大利 | 羅馬 |
1964年 | 18 | 日本 | 東京 |
1968年 | 19 | 墨西哥 | 墨西哥城 |
1972年 | 20 | 德國 | 慕尼黑 |
1976年 | 21 | 加拿大 | 蒙特婁 |
1980年 | 22 | 前蘇聯 | 莫斯科 |
1984年 | 23 | 美國 | 洛杉磯 |
1988年 | 24 | 韓國 | 漢城 |
1992年 | 25 | 西班牙 | 巴塞隆納 |
1996年 | 26 | 美國 | 亞特蘭大 |
2000年 | 27 | 澳大利亞 | 悉尼 |
2004年 | 28 | 希臘 | 雅典 |
2008年 | 29 | 中國 | 北京 |
2012年 | 30 | 英國 | 倫敦 |
屆次
舉辦國
城市
1896年
1
希臘
雅典
1900年
2
法國
巴黎
1904年
3
美國
聖路易斯
1908年
4
英國
倫敦
1912年
5
瑞典
斯德哥爾摩
1920年
7
比利時
安特衛普
1924年
8
法國
巴黎
1928年
9
荷蘭
阿姆斯特丹
1932年
10
美國
洛杉磯
1936年
11
德國
柏林
1948年
14
英國
倫敦
1952年
15
芬蘭
赫爾辛基
1956年
16
澳大利亞
墨爾本
1960年
17
義大利
羅馬
1964年
18
日本
東京
1968年
19
墨西哥
墨西哥城
1972年
20
德國
慕尼黑
1976年
21
加拿大
蒙特婁
1980年
22
前蘇聯
莫斯科
1984年
23
美國
洛杉磯
1988年
24
韓國
漢城
1992年
25
西班牙
巴塞隆納
1996年
26
美國
亞特蘭大
2000年
27
澳大利亞
悉尼
2004年
28
希臘
雅典
2008年
29
中國
北京
2012年
30
英國
倫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