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礦產資源等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鄉(鎮)土地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組織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三)監督檢查全縣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國土資源信訪、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資產評估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六)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組織指導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土地資產儲備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市場招投標和拍賣工作。
(八)負責全縣螢石、砂、石、粘土、地熱水、礦泉水等各類礦產資源採礦權設立、變更或撤銷的登記,全面實行採礦許可證制度,核發選礦許可證,依法監督管理採礦、選礦活動。核准或上報礦山閉坑方案,監督閉坑礦山的復墾還綠。
(九)依法管理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制訂全縣採礦權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螢石、砂、石、粘土、地熱水、礦泉水及各類礦產資源採礦權的招投標和拍賣,初審採礦權轉讓申請,監督和管理全縣礦業權市場的有序運行。
(十)依法管理地質礦產勘查。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礦產地質及其他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勘查項目的申報立項,申請地勘資金,並負責安排、監督、檢查地勘項目的實施和資金的使用;負責對地質勘探的驗證和監督管理,調處探礦權屬糾紛。
(十一)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承辦礦產資源儲理的認定、登記、統計和核銷等有關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考核、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工作。
(十二)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監督、防治地質災害,編制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預案;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監督、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十三)負責徵用土地管理土地有償使用費,出讓金、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等國土資源經費;合理安排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撥給國土資源局工作經費及地質勘查等其他資金的使用;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經費和使用,管理局下屬單位財務。
(十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科技工作,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土地、地質礦產和地質環境的信息系統管理。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圍繞局中心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負責有關文稿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秘、宣傳、檔案、保密、車輛管理、保衛值班安排、後勤接待工作;負責局黨組會、局務會、局長辦公議決定事項和局領導閱批檔案的辦理及督查工作;負責收文、發文和掌管印簽;負責區域共建、創建文明達標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愛國衛生、計畫生育等聯絡督辦工作。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工作,組織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考核工作;負責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協助組織幹部、職工隊伍的技術更新及培訓工作,組織對國土資源新科技成果的引進開發和利用推廣;制訂並實施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計畫。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規費、補償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監督,負責土地出讓金的收繳。編制並落實年度預算指標,組織制訂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承擔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直屬單位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及審計,承擔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
行政審批科
1、行政審批科:行政審批科承擔下列行政審批服務職能。行政許可事項8項:①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核;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用地審核;③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④礦山閉坑審批;⑤採礦權許可(含採礦權設立、變更、延續審核);⑥臨時用地審批;⑦改變土地用途審核;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非許可審批事項4項:①土地登記(初始、變更、他項、註銷);②設施農用地審核;③土地價格評估備案;④單獨選礦許可審核。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編制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承擔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和農用地轉用規劃審核,組織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報批;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指導、審核鄉(鎮、街道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徵用和用地統計工作;制定耕地保護、耕地開墾、農地保護、土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有關政策性規定;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建設項目(含單獨選址)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征(使)用方案、供地方案的審核工作。
法規監察科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調研,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協調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諮詢、宣傳工作;組織本局執法人員的專業法及綜合法知識的培訓、考核;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及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情況;主持本局行政處罰聽證;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負責行政複議答覆、行政案件訴訟等相關事宜;負責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批後監督管理工作。
地籍管理科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籍管理規定、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終止等權屬管理;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土地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承擔企業轉制等土地資產處罰的審核工作;負責土地評估、土地登記代理等土地市場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質級的審查論證。
礦產開發管理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及轉讓審核工作;承辦建設項目壓覆礦審核;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制定並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年檢;負責全縣地質資料匯總和管理;負責徵收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監督指導治理工作,驗收治理項目。
地勘環境管理科
組織實施採礦權招標、拍賣、出讓工作;負責礦山企業採礦貧化率、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調處採礦權屬糾紛和爭議;負責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監督知道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及閉坑礦山復墾還綠,牽頭組織治理項目驗收;協助配合縣有關部門對礦山安全管理。監察室 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監察工作。 國土資源監察大隊 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巡迴監察、接受民眾信訪,對全縣土地利用、市場交易和各類資源開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土地、資源違法案件。
土地整理中心
1、負責對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的施工管理和檢查指導,提供技術服務;負責土地整理項目的論證、申報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整理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嚴格按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管理,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分類負責項目驗收和驗收申報工作;嚴格按要求管理好項目;負責完善和運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耕地儲備庫。
2、負責國家投資土地整理項目的上報審批、工程管理、資金運作。
3、負責全縣宅基地和廢棄礦山的建設用地復墾立項報批、項目實施管理和組織驗收。
壺山國土資源管理所
1、負責本轄區土地、礦山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宣傳,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編制本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管理工作。
3、主管本轄區的日常地籍管理、登記發證,調處土地權屬爭議糾紛;查處土地、礦山違法案件。
4、主管本轄區的土地徵用、農用地轉用、具體項目報批、農戶建房用地報批。
5、負責本轄區內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工作。
6、負責本轄區土地復墾整理、耕地保護、土地有償使用工作。
白洋國土資源管理所
同壺山國土資源管理所職能
熟溪國土資源管理所
同白洋國土資源管理所職能
東乾國土資源管理所
同熟溪國土資源管理所職能
柳城國土資源管理所
同東乾國土資源管理所職能
王宅國土資源管理所
同柳城國土資源管理所職能
新宅國土資源管理所
同王宅國土資源管理所職能
土地儲備中心
1、負責辦理全縣土地儲備的具體事宜。
2、負責做好土地儲備資金的運作管理。
3、負責做好儲備土地出讓前期的管理、開發和利用工作。
4、負責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5、負責收儲土地的預告和信息發布。
土地勘測服務站
土地勘測、繪圖、曬圖
辦公地址
武義縣北嶺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