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音
詐欺(詐欺):zhà piàn
文獻記載
元代 無名氏《契約文字》第三折:“這廝故意的來揑舌,待詐欺咱的家私哩!”
清 顧炎武《與人書》:“又審出此書即系去年斬犯沈天甫詐欺吳中翰之書,奉旨所云‘海中帶來者’。”
英文釋義
[Defraud; Cheat; Swindle] 狡詐誆騙,訛詐欺取。
英文 To defraud; To swindle; To play roguery
主要形式
熟人
借關係進行詐欺
此類騙子往往是冒名頂替或以老鄉、朋友的身份進行詐欺的。而受害人往往礙於面子或出於“哥們義氣”,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尋訪看做一種榮耀,而“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繼而“慷慨解囊”。
中介
借中介為名進行詐欺
當前,此類詐欺案件有上升的趨勢。而此類騙子就是利用同學急於找到好的兼職、家教的心理,以招工點、兼職家教介紹所等名義進行詐欺或利用同學們作為其兼職勞動力,從中大撈一把。
特殊身份
此類騙子多以“能人”的名義進行詐欺,如謊稱自己是導演、公安人員、氣功大師、醫生等,對找工作等難辦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決。這類詐欺手段較為單一,較易識破。
幫助
以遇到某種禍害急需別人幫助進行詐欺,從近幾年來看此類騙子多以走失的或財物丟失的學生、災區民眾、落難者等名義進行詐欺。事實上,這種詐欺手段大都比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識破。
小利
以小利益取信,進行詐欺為實
此類騙子極為狡猾,採取“欲擒故縱”的方法,先以曾許諾的利益予以兌現,讓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後,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讓你在絕對信任和不知不覺中蒙受重大的損失,此類詐欺計畫周密、發現不易,危害性較大。
受騙原因
雖然詐欺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徵把握這些特徵予以防範,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況很多騙子的手段並不見得很高明,受騙的主要原因還是出於受害人本身。一般說來,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識,是詐欺分子之所以能輕易得手的關鍵。通常,下面幾種不良心理意識易被詐欺分子利用:
(1)虛榮心理;
(2)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心理;
(3)貪占小便宜的心理;
(4)輕率、輕信、麻痹、缺乏責任感;
(5)好逸惡勞、想入非非;
(6)貪求美色的意識;
(7)易受暗示、易受誘惑的心理品質等等。
以學生為例
1、思想單純,分辨能力差
很多同學從國小、中學到大學都有“十年寒窗”的經歷,與社會接觸較少,思想單純;對一些人或者事缺乏應有的分辨能力,更缺乏刨根問底的習慣,對於事物的分析往往停留在表象上,或根本就不去分析使詐欺分子有可乘之機。
2、同情心作祟
幫助有困難的人,這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是值得我們繼承和發揚的。但如果不假思索去“幫”一個不相識或相識不久的人,這是很危險的。然而遺憾的是,我們有不少大學生就是憑著這種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憐憫之心,一遇上那些自稱走投無路急需幫助的“落難者”,往往就會被他們的花言巧語所蒙蔽,繼而“慷慨解囊”,自以為做了一件好事,殊不知已落入騙子設下的圈套。
3、有求於人,粗心大意
每個人免不了有求他人相助的事,但關鍵是要了解對方的人品和身份。有些同學在有求於人而有人願“幫忙”時,往往是急不可待,完全放鬆了警惕;對於對方提出的要求,常常是惟命是從,很“積極自覺”地滿足對方的要求進而鑄成大錯。
4、貪小便宜,急功近利
貪心是受害者最大的心理缺點。很多詐欺分子之所以屢騙屢成,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利用人們的這種不良心態。受害者往往是為詐欺分子開出的“好處”、“利益”所深深吸引,自以為可以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利益和好處,見“利”就上,趨之若鶩,對於詐欺分子的所作所為不加深思和分析,不作深入的調查研究,最後落得個“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可悲下場。
防騙策略
意識
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當然,“防人”並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關鍵是要有這種意識,對於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隨意輕信和盲目隨從,遇人遇事,應有清醒的認識,不要因為對方說了什麼好話,許諾了什麼好處就輕信、盲從。要懂得調查和思考,在此基礎上作出正確的反應。
不感情用事
詐欺分子的最終目的是騙取錢財,並且是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騙走。因此,對於表面上講“感情”、“哥們義氣”的詐欺分子(特別是新認識的“朋友”、“老鄉”、遭受不幸的“落難者”),若對你提出錢財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著感覺走”而缺乏理智,要學會“聽、觀、辨”,即聽其言、觀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問題。最好能對比一下在常理下應作出的反應,如認為對方的錢財要求不合實際或超乎常理時,應及時向老師或保衛部門反映,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注意“能人”
對過於主動自誇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過於熱情地希望“幫助”你解決困難的人,要特別注意。那些自稱名流、能人的詐欺分子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會主動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說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麼成就,而且他正在運用他的“本事”、“能耐”為你解決困難或滿足你的請求。當你遇到這種人時,你應當格外注意,因為你面前的那個“能人”很可能是一個十足的詐欺分子,而且他正企圖騙取你的信任,此時你的反應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你此後是否上當受騙。
忌貪便宜
對飛來的“橫財”和“好處”,特別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許諾的利益,要深思和調查。要知道,天上是不會掉下餡餅的,克服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會對突然而來的“好處”欣喜若狂。對於這些“橫財”和“好處”,最好的防範是三思而後行。
總之,詐欺分子行騙的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騙取對方財物。對於行騙者和受害者來說,第一階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騙者行為表現得最為突出的階段。雖然行騙手段多種多樣,但只要我們樹立較強的反詐欺意識,克服內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應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後行,三查而後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可以避免上當受騙的。
網購受騙
1、買家受騙“五步曲”
第一步:在網上發布精美的商品圖片和價格信息,給消費者一個直觀的眼球刺激,造成“物美價廉”的假象;
第二步:在消費者心動之時,指令其往指定賬戶匯購物款和手續費;
第三步:收到匯款後,寄出少量比消費者訂購品質量更好的產品,讓消費者覺得物超所值,同時稱剩餘貨品待寄;
第四步:自稱公司領導主動打電話向受騙人介紹公司情況,說商品供不應求,讓受騙人更加深信這是一家有實力的大公司。
第五步,受騙人收到產品後,覺得比預期的質量要好得多,就會再次匯款,此次可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了,再打電話已無人接聽。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上網購物時要常持警惕心,認清工商註冊標識,不要在未經資質認定的網上商場進行商品交易。警方同時呼籲受害網民,一旦遇到網站的詐欺行為,應該立即報警,以便警方及時制定對策,打擊不良經營活動和規範網路市場秩序。
2、賣家受騙(主要是剛剛開始開網店的網友)
第一步:搜尋新開張的虛擬物品類店鋪(你要開虛擬物品類要注意了)
第二步:會有很多人拍下物品然後就打電話催促讓你發貨,(這些人都是騙子其實只是拍下並沒有付款提醒大家一點要看清楚買家是否付款再發貨,不知道為什麼這類騙子那么多)
第三步:如果你不發貨他們就去投訴,另外有人冒充客服給你打電話或者聊天(請不要相信這些騙子)如果你發貨了後果可想而知。
本人試著在淘寶上開了一家QQ幣代充店,1個小時見到騙子10多人。大多是廣州、深圳的手機號碼,我在這裡呼籲是不是有人來管管這些人,因為這樣的人實在是太多了。
3、防騙秘笈
防騙秘笈一
頭腦清醒,天上不可能掉餡餅
防騙秘笈二
利用銀行,商檢等第三方機構
一、那種非要見面見產品才能定奪的生意,就要利用電話、傳真以及網路(特別是阿里巴巴的誠信通等)先要好好了解對方的資信,確信對方有此實力,有此信譽,而且有此買賣意願的時候,才能進一步進行面談、洽約等實質性合作。相信此法可以儘可能的規避那些虛情假意的交易。
二、凡是可以明確文字表述,有公認標準,如化工、紡織、五金、藥品等等產品,為何不可以進行準入交易制度,首先排除那些沒有真正交易的對象,讓實在想交易的才能進入到交易場所來,然後在向股票交易方式學習,無論是買是賣,先掏出能夠交易的資金來,再洽約。打個不恰當的比喻,雙方賭博,不論你我是否相識,全都現對現,否則就有麻煩:大家一般都是將錢交到雙方認可的公正方,然後才來按遊戲規則進行。生意是否也要按照一定規矩來辦,才能保證各自利益?如果你我雙方想做生意,可以!通過實地交易市場或網上虛擬交易市場先進行初步聯繫,OK,卻是有交易意願,那好,賣方將產品質量保證金打入交易市場提供的銀行:買方將契約保證金打入交易市場提供的銀行,並各自授權銀行凍結資金。做到這一步,我相信雙方都是有實力可以進行洽約了,這時就是發樣品、去人,那都是可以順便辦的事了,最好直接在交易市場報出賣盤契約或買盤契約,契約糾風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來裁決,質量由質檢局來保證,錢還在銀行凍結著,誰也不怕誰跑了,要知道,有時一筆生意可能讓人翻不了身喔!
防騙秘笈三
利用阿里巴巴網上查詢劣跡
阿里巴巴即將推出的誠信通產品恰恰是網路查詢的一個加強版本,首先它邀請了第三方機構對會員的公司進行認證,看是否存在這個公司,另外還有該公司的信用記錄,裡面包括該公司在阿里巴巴活動的信用評價,當你看到一個公司的信用如此之差,相信不用說,您也知道怎么做了。對!直接刪除他的詢盤。
防騙秘笈四
不見兔子不撒鷹
學術受騙
學術詐欺,又稱學術欺詐、學術欺騙等,可泛指涉任何形式的與學術相關的詐欺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閆希軍認為: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力度。特別是對於以虛假課題或項目等形式騙取扶持資金,甚至以虛假成果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建議設立獨立的“學術欺詐罪”,予以嚴厲處罰。對於高科技、高職位、高智力的學術欺詐行為,更要從嚴懲處。
罪名
概念
詐欺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欺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欺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欺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欺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欺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欺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欺罪。
成立詐欺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欺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欺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欺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詐欺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欺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欺罪?有人認為詐欺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欺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欺罪;還有人認為詐欺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欺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欺罪。
詐欺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1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欺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詐欺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欺罪。
2.詐欺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欺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欺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欺罪論處。
3.詐欺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欺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欺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欺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三)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欺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餘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欺罪、貸款詐欺罪、金融票證詐欺罪、信用證詐欺罪、信用卡詐欺罪、有價證券詐欺罪、保險詐欺罪、契約詐欺罪等。這些詐欺犯罪與本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差別,較易區分。本條因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欺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
個人詐欺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欺數額特別巨大,但不是唯一情節。詐欺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欺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欺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欺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欺的財物,致使詐欺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欺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欺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已經著手實行詐欺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欺未遂。詐欺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1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欺、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欺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欺、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盜竊、詐欺、敲詐勒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欺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欺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欺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欺罪。
個人詐欺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欺數額特別巨大。詐欺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欺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欺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欺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欺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欺的財物,致使詐欺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欺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欺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欺行為,詐欺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欺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欺未遂。詐欺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欺,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多次進行詐欺,並以後次詐欺財物歸還前次詐欺財物,在計算詐欺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欺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欺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欺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欺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欺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欺數額特別巨大。”(1)詐欺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欺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欺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欺的財物,致使詐欺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欺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欺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共同詐欺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欺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十八節 詐欺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詐欺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詐欺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欺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欺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欺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欺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欺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欺的財物,致使詐欺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欺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欺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欺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1〕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欺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欺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欺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欺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欺的;
(二)詐欺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欺的;
(四)詐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欺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欺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欺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欺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欺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欺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欺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傳送簡訊、撥打電話、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欺,詐欺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欺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傳送詐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欺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欺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欺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欺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欺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欺,同時構成詐欺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欺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欺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欺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欺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欺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欺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欺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契約受騙
契約詐欺,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契約;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裡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契約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瑕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契約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與之簽訂或履行契約。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票據受騙
票據詐欺罪,票據詐欺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欺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欺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依據行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後得出結論。對於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偽記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人必須具有詐欺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沒有這種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簽空頭支票或者誤簽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重要事件
1、台灣省近10萬人靠電話詐欺大陸人為生 每年騙走大陸80億。
2、2016年5月,76名肯亞遣返電信詐欺嫌疑人被批捕。
3、2016年5月,馬來西亞詐欺案中7人被遣送回台灣省。
新騙術
2018年3月,張家港市的俞女士收到了一個QQ好友申請,打開一看申請者竟然寫的是女兒的名字。沒有多想,俞女士就點擊通過添加其為好友。俞女士趕緊聯繫親友幫忙湊足了1萬元報名費,並轉賬到王主任提供的賬戶中。
2018年9月29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詐欺罪對吳某等3人提起公訴,陶某因提供了身份信息用作開通詐欺賬戶而未參與詐欺犯罪,檢察機關依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其提起公訴。
吳某等人利用非法獲取的學生及家長姓名、QQ號等公民信息,在QQ上假扮學生與家長聯繫。不同的人分別負責假扮學生與家長QQ聯繫、假扮王主任與家長聯繫、接收轉賬金額提取款物等。在案件電子證據當中,騙局設計有嚴格精心方案,被告人已將QQ對話形成模式,針對家長的不同反應,會有不同的模板進行應答,口徑統一,也就是說被告人和被害人進行QQ聊天的過程,就是根據不同的情景進行模板的複製貼上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