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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總會簡介
一、緣由與沿革
鑒於僑居海外台商大多單兵獨斗,實力分散,商機無法貫通,中華民國政府乃指定僑務委員會推動協助世界各地區成立商會組織,並依政府外交行政區域劃分為六大洲 ﹕亞洲、歐洲、非洲、北美洲、中南美洲、大洋洲,在各洲之下先成立各國台灣商會,嗣組洲際聯合總會,再組世界性總會。為凸顯商會成員皆由來自台灣,乃定名為「台灣商會」。
在僑委會以及多位歐洲台商前輩奔波努力下,首先於比利時召開籌備大會,之後,1994年7月底假歐華年會之便,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於荷蘭舉行成立大會,選出首任創會會長英國之沈為霈會計師;據其轉述,參與成立大會者尚有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奧地利、挪威等國會長及代表。
在歐洲與非洲總會相繼成立後,1994年9月旋於台北召開第一屆世界性大會,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於焉正式成立。(北美洲及亞洲聯合總會於1994年之前即已成立,故世界總會創會會員為歐、非、亞及北美四洲,之後,中南美洲聯合總會於1995年8月成立,而大洋洲聯合總會則於1997年始成立,並加入世界總會。)
14年來經歷屆總會長的犧牲奉獻,會務推展順利,歐洲總會成員日益增加,經濟社會實力更加擴展,是政府最重視的海外民間團體之一。
二、宗旨
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規定之宗旨如下 :
1 . 促進歐洲各國台商之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國際市場。
2 . 加強歐洲各國台商之連繫、互助與聯誼,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3 . 提供歐洲各國台商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加強區域性經貿合作關係。
4 . 提升台商之國際地位,並促進各國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5 . 促進歐洲區域內社會文化之交流,以增進共同瞭解與經濟發展。
上述宗旨與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之宗旨接軌,完全一致,僅將範圍自歐洲擴大為世界性。
三、組織與會議
1. 會員國
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目前有16個會員國 ﹕法、德、英、荷蘭、西班牙、比利時、盧森堡、瑞士、義大利、奧地利、瑞典、挪威、波蘭、匈牙利、捷克與俄羅斯,商會成員總數約數百家廠商。
2. 總會長
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設總會長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總會長對外代表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主席。
總會長依章程聘任義務職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協助處理會務,任期一年,與總會長同進退。
3. 副總會長與其他成員
所有各會員國之當屆會長為歐洲總會之「副總會長」。所有卸任之總會長得聘為名譽總會長,所有卸任之監事長得聘為諮詢委員。
4.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由各會員國推派,每一會員國每屆皆應推派會員代表,至多五名,系會內之最高權責機構。
總會長、副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及諮詢委員均為當然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自2007年起固定於五月份於總會長所在國舉辦。
5. 理事會
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設有理事會,成員為總會長、副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及各會員國推派之理事,每一會員國最多僅得推派一名理事。
理事會議每年應至少舉行一次,時間、地點不定,理事有出席會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6. 監事會
由會員代表大會推選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人,負責監督會務及財務,任期一年,不得由總會長所屬會員國產生,理論上亦不得由理事兼任。監事有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義務。
四、創會至今概況
歐洲台商總會創會至今已14年,筆者擔任第15屆總會長,在歷任總會長努力下,會員已發展至16國,歷任會長及舉行年會地點如下﹕
1. 英國沈為霈 - 倫敦
2. 德國鄭東平 -
3. 荷蘭許瑞麟 - 阿姆斯特丹
4. 德國劉文堂 - 柏林
5. 法國蔡國泰 - 水都
6. 英國蔡吉春 - 倫敦
7. 德國孫玉順 - 柏林
8. 荷蘭高慶雄 - 奈美根
9. 比利時蕭培森 - 布魯塞爾
10. 西班牙黎萬棠 - 馬德里
11. 瑞士周仲蘭 - 日內瓦
12. 法國黃行德 - 巴黎
13. 英國黃貴乾 - 倫敦
14. 德國楊梅芳 - 慕尼黑
15. 2009年 法國陳淑娟 - 巴黎16. 2010年 西班牙李耀熊 - 馬德里
15. 法國陳淑娟 - 巴黎
16. 西班牙李耀熊 - 馬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