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名片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成立沿革
各洲際台灣商會的世界性聯合組織。出席1994年4月在馬來西亞檳城召開的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首屆年會的各洲台灣商會代表,創議成立世界性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並推選泰國台灣商會的餘聲清為總召集人。1994年9月12日在台北舉行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成立大會的預備會議,出席會議的300多位代表來自28個國家和地區的42個台灣商會組織,通過總會章程,推選北美台灣商會聯合會的蔡仁泰為首屆會長。依據章程,大會還推舉各洲台商聯合總會長為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副會長,他們是:廖靜録(美洲)、廖芳洲(亞洲)、池為儒(歐洲)、曹耀興(非洲)。1995年9月在台北召開第1屆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年會,餘聲清當選為第2屆總會會長。
總會宗旨
(1)促進世界各地區台商合作,共謀發展,開拓國際市場;
(2)加強各國台商聯繫,互助聯誼;
(3)促進各國台商各種信息,強化區域性合作;
(4)提升台商的國際地位,促進各國對台商權益的保障:
(5)促進世界各地區社會文化交流,增進了解和發展。
全球檯商會
WTCC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ATCC 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TCCNA 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TCCLA 中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Argentina阿根廷台灣商會
Costa Rica 哥斯大黎加台灣商會
Dominicana 多明尼加台灣商會
Ecuador 厄瓜多台灣商會
Paraguay 巴拉圭台灣商會
Peru 秘魯台灣商會
ASTCC 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TCCO 大洋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CTCCE 歐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總會章程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
1994年9月14日訂定實施
1995年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2000年9月26日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修訂第34條及第36條
2002年9月24日第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16條及第22條
2007年9月19日第13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16條監事長選舉及第23條總會長選舉
2009年9月29日第15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2011年10月04日第17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四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WORLD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系由來自台灣認同台灣之各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組成之民間非營利之國際工商組織。
第三條
本會會徽為: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10049 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13樓之3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促進世界各地區台商之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國際市場。
二、加強世界各國台商之連繫、互助與聯誼,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
驗。
三、提供世界各國台商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區域性經貿合作關係。
四、提升台商之國際地位,並促進各國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五、促進世界各區域內社會文化交流、以增進共同了解與經濟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以全球各洲之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為會員體。各洲內各國及地區之台灣商會、台商協會或台商聯誼會,經當地國內主管官署核准登記有案者,整合組成該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每洲以一個團體為代表會員。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七條
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組成本會各洲為單位,各推舉五十人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會現任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副監事長、理事及監事為當然會員代表,包含於各洲推舉之會員代表五十人之內。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代表之提案。
二、 議決理事會之會務發展計畫。
三、 修改章程。
四、 行使總會長及監事長之任命權。
五、 議決財產之處分。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為當然理事及由各洲總會推舉理事二十名,共若干人組成之。理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觀察員)之資格。
二、 本會章程修改之建議。
三、 總會長之選舉及罷免。
四、 提案及議決提案。
五、 議決常務理事會所提議案。
六、 議決總會長所提會務發展企劃案。
七、 審定本會內部組織及 各項規章。
八、 本會各項選舉辦法之訂定及修改。
九、 行使總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之人事同意權。
十、 議決收支預算案。
十一、 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及副總會長組成之。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規劃會務發展。
二、 決定工作預算及經費籌措。
三、 執行理事會議決案及依照章程推展會務。
四、 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案,須向理事
會負責及報告,並經理事會追認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若干人。
總會長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副總會長由各洲之當屆洲總會長擔任之。
總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總會長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四條
總會長候選人須具下列資格條件:
一、曾任下列職務之一,並在參選前三年內,出席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六次以上者:
(一)各洲總會總會長。
(二)各洲總會副總會長。
(三)各洲總會監事長。
(四)參選前連續擔任本會理事以上職務三年以上。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在台灣出生者。
(二)曾在台灣入籍者。
(三)曾擁有台灣國籍者。
(四)曾擔任台灣政府僑務榮譽職者。
第十五條
各洲總會依法定程式,得提名總會長候選人。但各洲以一人為限。總會長選舉,其屬同額競選者,其得票數應超過法定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宣布當選。
總會長選舉及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由總會長聘請,承總會長之命,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由各洲總會之監事長及推舉相當職稱者組成之。每洲至多二名,但擔任監事長之所屬洲,得另推舉監事一名。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本會各項會務之執行。
二、 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第十九條
本會置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長由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顧問及本會監事票選之,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副監事長由各洲總會當屆監事長擔任之。監事長不得由當屆總會長之同一洲內產生。監事長候選人,由各洲總會薦舉,須連續擔任本會理事或監事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並須於參選前三年內,出席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六次以上。監事長選舉,其屬同額競選者,其得票數,須超過法定選舉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得當選。監事長之選舉及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須於每年之會員代表大會,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收支之執行,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新卸任總會長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本會名譽總會長,任期一年。名譽總會長,凡每屆出席理事會議二次以上者,經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卸任之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或在本會未成立前曾任洲總會長或發起人者,經理事會同意,聘為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每屆出席理事會議二次以上,經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兩年內全勤出席理事會議或三年內每年出席理事會議二次以上者,得向理事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聘為顧問。
顧問每屆出席理事會議二次以上,經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
第二十五條
當屆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於本會開會會期,應全勤出席會議。其有缺席者,卸任後不得聘為名譽總會長或諮詢委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因實際需要,得經理事會決議,設各種工作委員會。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二十七條
各工作委員會應訂定辦事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因辦理各種選務需要,設選務委員會,由各洲總會推舉一人及由諮詢委員推舉七人共十三人為選務委員組成之。
選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並提請理事會備查。主任委員不得連任。
選務委員會應於總會長及監事長預定交接日九十天前,由上屆主任委員召集成立。
第二十九條
選務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各項選舉辦法。
二、 各項選舉通告。
三、 辦理候選人之登記及審核。
四、 辦理選票及票櫃之製作選定投票廠所開票及統計。
五、 選舉結果之宣告等事宜。
六、 本會理事、監事以上人員出席會議紀錄之審核及提報。
七、 其他有關選舉事項。
第一款之選舉辦法,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條
本會因管理公基金需要,得經理事會同意,設公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新屆理監事產生日期,由各洲總會於每年8月15日前選派產生之;並將當選名單造冊提報本會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
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正副秘書長、財務長、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任期至新舊任總會長交接為止。
第五章 會議及會務
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由總會長在三十天之內召開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
臨時理事會,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交秘書處後,由總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之。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
臨時常務理事會,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交秘書處後,由總會長在十四天內召開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得同時召開聯席會議,議決重要議案。但監事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
本會各項會議,均須各以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被委託者)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應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財產處分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九條
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出席者代理。但每一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理事須委託理事以上人員代理,理事與監事不得互為代理,並不得跨洲代理。
第一項之代理,不包括行使總會長、監事長之選舉投票權
第四十條
本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以上聯誼活動,如商展、觀摩、觀光、專題研討會等及定期發行會訊,由總會辦理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員主體及理、監事每年應繳納之年費金額,由該屆理事會決議之,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
前項年費應於參加當屆年會報到時,一次繳納,並憑總會出具收據,行使各項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凡逾期三個月未繳者,得終止其會員主體或理監事資格。
第四十二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或贊助,以充本會會務經費。
第四十三條
代表大會及各項專案活動經費由理事會及主辦單位負責籌措及審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為實踐章程宗旨,並利會務之推行,理事會得另訂“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施行細則暨選舉辦法”執行之。
第四十五條
本會為辦理社團立案、社團法人登記及向聯合國申請登記為非政府機構(NGO)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或辦法。
前項章程或辦法應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一項章程或辦法對本會會員之權利應予保障。
第八章 章程修訂與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理監事十人以上之聯署或理事會提案,經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