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轉讓原則(Interest Transfer)
什麼是權益轉讓原則
權益轉讓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對保險標的的損失履行了賠償義務之後,依法從被保險人那裡取得的追償權和所有權。這一原則是民法中代位原則在保險中的體現,其依據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權益轉讓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權益轉讓原則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僅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一般《保險法》均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得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利。對於財產保險而言,權益轉讓原則,系指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之後,取得有關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者向第三者的索賠權。
權益轉讓原則的內容
權益轉讓原則包括代位賠償和委付兩方面的內容。
1、代位賠償。如保險損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險人根據有關侵權行為的法律、契約或政府法令,有權從第三者那裡獲得賠償。
2、保險委付。保險委付是指在保險標的遭受嚴重損失,雖未達到全損程度,但全損的發生不可避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推定全損賠償,並將財產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保險人的法律行為。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保險法的又一項重要原則。正如一位英國學者所說:保險利益是產生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繫,並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將與自己無關的項目投保,企圖在事故發生後獲得賠償,是違背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對此法律不予保護。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文規定,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契約不發生法律效力。各國法律把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契約生效的重要條件,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得人才具有保險人的資格;二是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生效的依據。②簽定保險契約時投保人需有保險利益;履行時,如果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契約一般也隨即失效。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有他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的賠付以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為前提,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以謀取保險賠償。其次,可使危險因素相對穩定。危險因素的變化會直接影響保險關係,而保險利益的變動正是導致危險因素髮生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再次,限制賠償程度。保險利益是保險人所補償損失的最高限額,被保險人所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果不堅持這個原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會獲得與所受損失不相稱的高額賠償,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利益。最後,有消除賭博的可能性。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就在於保險中存在保險利益,賭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就意味著投保人可以不受損失而得到賠償。